【導語】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書面申請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書面申請,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書面申請
導讀:個人所得稅在現代社會是個人收入中需要繳納的稅款,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的所得額全部總額進行征稅的一種稅種,如果你是一位有境外所得的個人,那么境外所得也是需要納稅的。那么個人所得稅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是怎樣的呢?
個人所得稅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
答:境外稅額的抵免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1)可抵免的境外稅額
可抵免的境外稅額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境外稅額: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應當繳納并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
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fā)的完稅憑證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原件。
(2)不得抵免的境外稅額
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按照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3)抵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在計算抵免稅額前,應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原則計算扣除限額。也就是說,扣除限額是該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內取得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在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qū)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這個國家或者地區(qū)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qū)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qū)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1)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應按照分國分項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國家(或地區(qū))同一項目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的應合并計算,但不同國家或者地區(qū)和不同應稅項目,應分別依照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費用扣除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付給派出單位的部分,只要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經過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可以從境外所得中扣除。納稅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
(3)境外工資薪金的計算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與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不同,個人當年因任職或受雇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按規(guī)定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按該所得當年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年取得境外所得月份數不足12個月的,應按實際月份數分攤。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所得、解職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和內部退養(yǎng)一次性收入等工資、薪金所得時,可按照相關稅法規(guī)定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4)外國貨幣的折算
如果納稅人取得的所得是外國貨幣,應當按照代扣代繳或自行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辦理境外所得自行申報或年所得12萬以上自行申報時,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無需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詳細介紹了個人所得稅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是怎樣的,也介紹了計算境外所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作為一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一定要如實將自己在境外的所得進行申報,境外所得計算稅款的時候是可以抵免的,這一點需要注意。如果你不是很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第2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
關于完善我國企業(yè)境外所得
稅收抵免政策的探析
來源:《稅收經濟研究》2023年第2期
作者:周梅鋒 楊昌睿
內容摘要:
文章梳理了現行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發(fā)展概況,并系統(tǒng)梳理我國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的主要問題。在比較借鑒國際發(fā)展趨勢的基礎上,兼顧國家稅收主權與納稅人權益,針對所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現行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完善
中圖分類號:f812.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1280(2021)02-0016-05
縱觀世界各國所得稅制,大部分國家就本國稅收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稅,并就非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稅。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會給從事跨境交易活動的納稅人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甚至對國際貿易投資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勢在必行。本文對我國企業(yè)境外所得抵免執(zhí)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結合當前國際經驗和發(fā)展趨勢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一、我國企業(yè)境外所得抵免制度由來與現狀分析
(一)法律制度框架
我國現行企業(yè)境外所得抵免制度始于2008 年,主要法律制度及政策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yè)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等共同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制度框架(1)。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有效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對我國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范圍內可以從居民企業(yè)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將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納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具體采取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計算方法,通常我們簡稱分國抵免法,并對我國企業(yè)在境外間接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層級規(guī)定不能超過“三層”,同時,為防止境外虧損侵蝕境內稅基,現行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在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yè)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yè)機構的盈利。2017 年,企業(yè)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間接抵免層級已由“三層”放寬到“五層”,并增加了綜合抵免方式供納稅人自行選擇,即新增“不分國不分項”綜合限額抵免。
(二)現狀問題分析
自2008 年兩法合并以來,我國現行境外所得抵免制度對于鼓勵我國企業(yè)“走出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推進以及我國企業(yè)境外投資日益增加,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間接抵免層級受限。由于各種經濟原因,我國企業(yè)在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鍵要素的投資中,為避免目的地國家的政策阻撓或投資壁壘,需要在境外投資架構中設立多個直接和間接控股的中間層平臺公司,間接實現對境外實體經營企業(yè)的控制,部分境內母公司的投資鏈條控制層級會達到“四層”或“五層”,當然這其中前兩層或前“三層”一般都是以投資控股為主要經營內容的平臺公司。間接抵免較少難以適應企業(yè)境外投資組織架構的現實需求,導致一些企業(yè)在境外投資的最終運營企業(yè)在境外繳納的所得難以獲得間接抵免,給企業(yè)增加了稅收負擔。2017 年前,企業(yè)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間接抵免層級為“三層”,2017 年將企業(yè)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間接抵免層級放寬到“五層”,解決了部分由于層級不足導致無法抵免的問題。從抵免層級看,目前世界各國均沒有統(tǒng)一的做法,間接抵免層級越多,消除重復征稅就越徹底,但抵免層級增多后,納稅人計算更為復雜、稅務部門也會面臨較大的稅收征管壓力。
2.“中外中”稅負較重。根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計算過程中,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因此,境內居民企業(yè)取得境外子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間接負擔的境內孫公司在中國繳納的稅款,無法納入抵免的范圍。對于境內孫公司分配給境外子公司,再由境外子公司分配給境內居民企業(yè)的股息紅利的中外中模式來說,就產生了雙重征稅問題。在不考慮境外子公司所在國或地區(qū)的企業(yè)所得稅的情況下,境內孫公司就其取得的利潤需繳納25% 的企業(yè)所得稅,境外子公司取得境內孫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時需在境內繳納10% 的預提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yè)取得境外子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需繳納25% 的企業(yè)所得稅(2),因此,境內居民企業(yè)間接取得來源于境內孫公司的股息紅利在境內需承擔約50%(3)的企業(yè)所得稅。雖然在現行企業(yè)所得稅的政策框架下,可通過將境外子公司認定為依照外國或地區(qū)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yè),這樣可以解決部分企業(yè)的問題,但此解決方法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從企業(yè)角度來說,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yè)僅適用于境外子公司僅為投資管道,在境外沒有實質性經營的情況,對于在境外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實實在在走出去的企業(yè)無法利用此方法解決問題,反而需要承擔較高稅負,其結果與國家鼓勵企業(yè)走出去的導向不盡一致。而在境外實際經營的“走出去”企業(yè)雙重征稅問題未得到解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承擔高額稅負,企業(yè)往往選擇將利潤滯留海外,其“走出去”獲得的收益無法反哺我國經濟發(fā)展。二是將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yè)認定為居民企業(yè)的條款本是為了體現國家稅收主權,但卻主要作為避免高額稅負的政策工具,一定程度上偏離了政策初衷?;谏鲜鰞牲c不足,“中外中”模式稅收負擔重的困境目前仍沒有得到有效破解。
3.納稅遵從面臨挑戰(zhàn)。正如前面所述,抵免法下的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復雜,是業(yè)內人士的共識。而其復雜性,在政策和征管等各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體現。比如,間接抵免政策。間接抵免層級的判定和稅款的計算,在政策配套征管文件中占據了大量的篇幅。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涉及的政策和案例均是基于間接抵免層級為三層來進行規(guī)定和講解的,2023年間接抵免層級調整為五層以后,其復雜程度大幅增加,對納稅人納稅遵從帶來較大挑戰(zhàn),也對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再比如,境外分支機構在計算所得時,需按國內企業(yè)所得稅相關規(guī)定確定收入、支出,并分攤共同支出。此項政策規(guī)定看似簡單,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卻意味著企業(yè)為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需按照境外、境內稅法分別計算所得,極大了增加了企業(yè)的工作量:境外分支機構需首先按照境外法律規(guī)定確認所得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然后為適用稅收抵免政策,需再按境內稅收規(guī)定計算所得,分攤共同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抵免限額等。
4.政策確定性亟待加強。政策確定性有待加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相關操作指南沒有匹配新政策。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承擔著體現國家稅收管轄權和避免雙重征稅的使命,在制度設計上本身較為復雜,因此,為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準確理解政策,目前我國財稅部門已構建了以企業(yè)所得稅法、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等一套較為完備的政策體系,尤其是通過政策文件對逐條講解并舉例的方式,促進了政策理解,增強了政策確定性。但上述政策文件都是基于“分國不分項”抵免方法下的規(guī)定。但2023年新增綜合抵免法的選擇后,對于綜合抵免法如何運用,尚未有明確規(guī)定。二是政策規(guī)定無法適應新情況。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穩(wěn)步推進,企業(yè)“走出去”的形式、領域、國家也越來越多樣化,企業(yè)取得所得的形式也變得更加復雜,無法精準適用現有政策規(guī)定,給政策確定性帶來較大挑戰(zhàn)。比如,在實務中部分國內企業(yè)在海外設立子公司,該子公司在另一國設置了分公司,其分公司在所在國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能否納入到海外子公司向國內公司分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稅款的范圍,在現行政策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客觀上存在著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進行間接抵免的前提是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分公司已使間接抵免的鏈條中斷,其繳納的稅款不應納入間接抵免的范疇。但另一種觀點認為,以法人為主體來看,分公司繳納的稅款實際屬于海外子公司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進而可以納入境內公司間接抵免稅款的計算范圍。在政策口徑不統(tǒng)一的情況下,企業(yè)在稅務處理時將面臨“涉稅風險最小化”和“企業(yè)利益最大化”的兩難抉擇。
二、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的國際發(fā)展趨勢與借鑒
目前,國際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適當方法通常主要有扣除法、抵免法和免稅法三種。從國際上看,抵免法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基礎性方法,且大多數國家實行不分國(地區(qū))綜合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完善企業(yè)境外所得抵免制度有必要借鑒和研究國際發(fā)展趨勢,鑒于此,本文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成員國對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一)逐步轉向免稅法
受抵免法稅制復雜,且抵免法自身并不能完全消除雙重征稅等影響,金融危機后,英國、日本、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逐步轉向免稅法。目前只有少數國家或地區(qū)實行純粹的免稅法,即僅對在本地取得或來源于本地的所得稅征稅,對全部或絕大部分境外來源所得免于征稅。根據荷蘭國際財稅文獻局(ibfd)相關資料統(tǒng)計分析(4),在實行抵免法的基礎上,大部分世界主要經濟體實行股息免稅法。目前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的36 個成員國中,只有智利、墨西哥、韓國、以色列和愛爾蘭等五國僅實行抵免法,其余31 家均已實施股息免稅法。在金磚國家中,俄羅斯和南非實行股息免稅法,其余為抵免法。在g20 成員國中,已有13個國家實行參股免稅,其中自2018 年開始,美國對其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源于境外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實施免稅,符合條件具體是指持有外國公司10% 或以上股權、連續(xù)持股一年以上、該股息中外國來源的部分實行參股免稅。
(二)抵免法與免稅法兼顧
目前,世界各國所得稅制通常分為全球稅制和屬地稅制。在全球稅制下,境外所得在其投資母國需按國內稅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在對其境外繳納的稅款通常采用稅收抵免的形式消除雙重征稅的基礎上,也可以對某些種類的所得實行免稅法,如參股免稅。而實行屬地稅制的國家,按照其國內法,對外國來源的所得不征稅,因此對由其居民取得的大多數或所有外國來源的所得實行免稅法。從國際稅收實踐來看,目前只有少數國家或地區(qū)實行真正意義上的純粹免稅法,即對境外所得免稅,如哥斯達黎加、巴拿馬、中國香港。大部分國家均是抵免法和免稅法兼顧,在實施抵免法的基礎上實施有條件的免稅法,其目的在于在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升本國居民跨國企業(yè)的國際競爭力。例如:日本自2009 年開始對來自境外股息所得實行參股免稅,俄羅斯從2015 年起對居民公司持有境外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50% 且持股時間超過365 天以上的股息所得實行參股免稅,德國對其居民企業(yè)通過境外常設機構從事實質性經營獲得的營業(yè)利潤和通過國內或外國子公司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可適用參股免稅。
(三)放寬間接抵免適用限制
跨國企業(yè)在投資時,往往受外匯管制、風險防控和跨國經營靈活性的需要,有時需要在境外投資架構中設立多層級的中間平臺公司。許多實行抵免法的國家或地區(qū),從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和避免稅基受到侵蝕角度出發(fā),在境外間接抵免上,對持股比例、最短持股時間、抵免層級都進行了適當放寬。根據荷蘭國際財稅文獻局(ibfd)相關資料統(tǒng)計(5),在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采用屬地稅制的28 個成員國中,只有7 個國家并未規(guī)定最低持股比例,其余國家則基本設置了10% 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如美國要求母公司對第一層的持股比例為10%,每一層母公司直接擁有其子公司持股比例要求為10%,但間接擁有外國公司的持股比例要求為5%。至于最短持股時間,目前在采用屬地稅制的28 個oecd 成員國中,有一半國家并未規(guī)定最短持股時間,其余部分國家設置了12 個月的最短持股時間要求,還有部分國家如法國、希臘、挪威、波蘭、葡萄牙等國則規(guī)定最短持股時間為24 個月,而日本為6 個月。而抵免層級設置,世界各國沒有統(tǒng)一的做法,在設置抵免層級的國家中,最大層級為“六層”,如美國境外股息所得的間接抵免層級最多到六層,而英國對境外股息的間接抵免就沒有層級限制。世界各國對間接抵免設定抵免層級限制,通常主要取決于居民國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水平。
三、關于完善我國企業(yè)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相關建議
在系統(tǒng)總結發(fā)達國家支持對外投資實踐和深入調研“走出去”企業(yè)實際困難的基礎上,結合國際稅改成果與中國國情,兼顧國家稅收主權與納稅人權益,我們對如何完善現行稅收政策進行了深入思考。正如前述分析所提到的大多數問題,比如:“中外中”模式稅負重、間接抵免計算復雜、分支機構所得計算繁復、抵免憑證等,如果實施免稅法,均可迎刃而解。而由抵免法轉向免稅法是國際趨勢所在。實施免稅法是解決目前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所存在的問題最佳途徑,是順應國際趨勢的應時之舉,也是我國企業(yè)提高“走出去”競爭力的重要舉措,應該適時列入議事日程。但同時我們也需清醒地認識到,受限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如實施免稅法,涉及修改企業(yè)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需花費較長時間研究。同時,目前國際通行的免稅法均是有條件的免稅,即抵免法和免稅法兼顧,即使實施免稅法也是部分境外所得免稅,對其他所得依然得適用抵免法。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應該借鑒國際經驗,兩條腿走路,即在將免稅法作為最終目標,積極推動的同時,也要注意到,無論就短期還是長期而言,抵免法仍需進一步完善。
(一)不斷完善抵免法
結合上文所談的問題和國際趨勢,完善抵免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適當下調間接抵免持股比例。2023年,我國將間接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到“五層”,已能較好地適應我國走出去企業(yè)的需要。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目前我國對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為20%,與國際上通行的10%相比,尚有一定的調整空間。因此,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可適當下調間接抵免持股比例的要求。二是簡化分支機構適用規(guī)則。建議境外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會計利潤為基礎,僅按照稅法調整業(yè)務招待費等永久性差異,對廣告業(yè)務招待費等時間性差異不再調整,降低企業(yè)納稅遵從的成本。三是持續(xù)明確政策口徑。2017 年之后,在分析以往問題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已經有效解決了企業(yè)在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時遇到的新問題,受到了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一致好評。建議總結上述文件出臺的經驗,建立收集政策執(zhí)行問題及建議的長效機制,并據此開展調研,有針對性地明確政策口徑,解決“走出去”企業(yè)的后顧之憂。四是修訂完善相關操作指南。在現有操作指南的基礎上,新增加綜合抵免法的相關內容,并對五層間接抵免進行詳細的案例說明。同時,對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規(guī)則也應予以簡化并明確政策口徑,同時在操作指南中進行詳細說明,為企業(yè)提供全面的參考。
(二)穩(wěn)步推進免稅法
實施免稅法相當于對整個企業(yè)境外所得稅制的重構,涉及企業(yè)所得稅法修訂,屬于政策頂層設計的調整。為穩(wěn)妥起見,我們認為采取兩步走的方式逐步推進。
第一步是選擇合適范圍試點免稅法。首先,可選擇發(fā)展定位與“走出去”戰(zhàn)略較為一致,且有鼓勵“走出去”稅收政策要求的區(qū)域進行試點。比如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yè)、現代服務業(yè)、高新技術產業(yè)企業(yè),其2025 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yè)所得稅”。上述方案,尤其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總體方案為試點免稅法提供依據。財稅部門據此制發(fā)了文件,對具體政策進行了明確,開展免稅法試點。其次,在區(qū)域試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行業(yè)走出去的情況,循序漸進的選擇部分行業(yè)進行免稅法試點。具體可以結合區(qū)域、行業(yè)特點,針對不同區(qū)域、行業(yè)試行不同的免稅法政策,比如設置不同的免稅所得的范圍、條件等,并調研評估政策執(zhí)行情況,為后續(xù)選擇契合我國發(fā)展實際的方案準備一手資料。
第二步是選擇合適時間實施免稅法?,F行企業(yè)所得稅法在2008 年開始實施時,選擇境外所得稅收采用抵免法進行處理,在避免雙重征稅、行使國家稅收管轄權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現行企業(yè)所得稅法迄今已執(zhí)行十余年的時間,相比于2008 年,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穩(wěn)步推進,企業(yè)涉及境外業(yè)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均大幅增加,實施免稅法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為順應“走出去”企業(yè)的相關需求,有必要結合試點情況,適時啟動修訂稅法和實施條例的程序,為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免稅法消除法律障礙,提供上位法支撐。此外,還需同步起草免稅法的操作性文件,構建完備的政策體系,為免稅法最終落地生效創(chuàng)造條件。
綜合上述思考,我們認為應該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短期內進一步完善抵免法,回應稅企的呼聲,解決現實征管中存在的部分問題,不斷總結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經驗,同時積極推動啟動修訂稅法和實施條例,為實施免稅法消除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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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周梅鋒,女,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干部;
楊昌睿,男,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碩士研究生。
【第3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納稅人在“走出去”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國內稅收政策主要包括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個人所得稅的境外所得申報政策、出口退稅政策和增值稅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本文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聚焦以消除雙重征稅為目的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助力“走出去”企業(yè)應對重復征稅風險。
一、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基本概念
企業(yè)所得稅境外所得抵免。從事跨境業(yè)務的企業(yè)集團可能面臨同一筆收入在中國和收入來源國被雙重征稅的風險,這會增加集團的整體稅負。雙邊稅收協(xié)定中對征稅權的劃分可以部分解決雙重征稅的問題。另一方面,根據中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免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企業(yè)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抵免企業(yè)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稅收抵免的類型包括直接抵免、間接抵免和饒讓抵免,特殊情形下企業(yè)還可適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稅法對石油企業(yè)適用的稅收抵免政策給予特殊安排。
(一)直接抵免
適用主體是取得特定類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實際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稅款的居民企業(yè)。
直接抵免法規(guī)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yè)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主要適用于企業(yè)就來源于境外的營業(yè)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就來源于或發(fā)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不包括按規(guī)定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41號,簡稱“41號公告”澄清了企業(yè)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的有關問題。結合中國企業(yè)“走出去”以及對外承包工程行業(yè)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將納稅鏈延伸到最終納稅方,最后按照承包商、分包商, 再次分包商的海外納稅憑證進行分割,海外納稅憑證由當事人共同參與分割,能夠進一步維護各級利益。企業(yè)在境外承包工程,對外承包工程來源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企業(yè)按規(guī)定取得的分割單(或復印件)可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
企業(yè)可以選擇按國(地區(qū))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qū))不分項”),或者根據財稅[2017]84號文件《關于完善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不按國(地區(qū))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綜合抵免)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應注意三點問題:
一是企業(yè)無論選擇何種方法,均應按照法定稅率25%來計算抵免限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按15%稅率計算)。
二是企業(yè)一旦選擇了某種抵免方法,五年內不得調整。
三是銜接問題,對于以前年度沒有抵免完的余額,在企業(yè)選擇了新的抵免方法情況下,可在稅法規(guī)定結轉的剩余年限內,按照新方法計算的抵免限額繼續(xù)結轉抵免。
(二)間接抵免
適用主體是取得境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且滿足相關要求的居民企業(yè)。
居民企業(yè)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yè)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yè)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以上提到的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yè)直接持有外國企業(yè)20%以上股份;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yè)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yè)20%以上股份。
居民企業(yè)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持有符合規(guī)定持股條件及層級的外國企業(yè)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yè)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yè)負擔的稅額。
本層企業(yè)是指實際分配股息(紅利)的境外被投資企業(yè);本層企業(yè)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是指,本層企業(yè)按所在國稅法就利潤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在被投資方所在國就分得的股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根據《關于完善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簡稱“84號文”),在保持不改變對外資企業(yè)持股比例的基礎上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層級擴大至五層,這樣,企業(yè)稅收抵免內容范圍更全面。
舉例:
在原來125號文件的規(guī)定下,居民企業(yè)a 通過其他公司對戊國企業(yè)e 的間接控制由于已經超過了三層,所以不能納入間接抵免的范圍。但84號文件出臺以后,居民企業(yè)a 對戊國企業(yè)e控股比例為22.5%(居民企業(yè)a通過b2、c2、d間接控制e的比例為50%×50%×40%×100%=10%,居民企業(yè)a 通過b3、c3、d間接控制e的比例為100%×50%×25%×100%=12.5%,合計比例為10%+12.5%=22.5%),且間接控制的層級為四層,屬于間接抵免的范圍。由于84號文件將間接抵免層級擴大到五層,因此如戊國企業(yè)e還有個全資子公司,居民企業(yè)a對其的持股比例超過了20%,也屬于間接抵免的范圍。
(三)稅收饒讓抵免
適用主體是取得境外所得且符合特定條件的居民企業(yè)。
居民企業(yè)取得境外所得,按照所得來源國(地區(qū))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yè)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饒讓抵免。
稅收饒讓抵免應區(qū)別下列情況進行計算:
(1)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定率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該定率計算的應納境外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的數額;
(2)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列舉一國稅收優(yōu)惠額給予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所得來源國家(地區(qū))稅收法律規(guī)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稅額的數額,即實際稅收優(yōu)惠額。
享受饒讓抵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qū))必須是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且有饒讓抵免條款的國家(地區(qū))。享受饒讓抵免的境外所得必須是按照所得來源國(地區(qū))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應視同已繳稅額,且經企業(y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方可在其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時視為已繳稅額。
二、居民企業(yè)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fā)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qū))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二)在計算應對應調整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時,應對如下成本費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別注意:
1、股息、紅利,應對應調整扣除與境外投資業(yè)務有關的項目研究、融資成本和管理費用;
2、利息,應對應調整扣除為取得該項利息而發(fā)生的相應的融資成本和相關費用;
3、租金,屬于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應對應調整扣除其融資成本;屬于經營租賃業(yè)務的,應對應調整扣除租賃物相應的折舊或折耗;
4、特許權使用費,應對應調整扣除提供特許使用的資產的研發(fā)、攤銷等費用;
5、財產轉讓,應對應調整扣除被轉讓財產的成本凈值和相關費用。
三、案例說明采用“分國(地區(qū))不分項”與“綜合抵免”法計算抵免限額的差異
情景:
居民企業(yè)a設立在國內,在甲國設立有分支機構b和子公司c ,在乙國設有分支機構d。2023年居民企業(yè)a境內實現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設在甲國的分支機構b當年度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在甲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萬元,子公司c公司當年度分配給居民企業(yè)a股息100萬元,該股息實際負擔所得稅10萬元。設在乙國的分支機構d,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在乙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60萬元,以前年度結轉抵免額15萬元,且尚在結轉抵免五年有效期內。
兩種抵免方法對比:
境內外應納稅總額(300+200+100+200)*25%=200萬
境內外應納稅所得額300+200+100+200=800萬
注意:分國不分項方法中,居民企業(yè)a在甲國取得了營業(yè)利潤、股息紅利兩種性質的所得,抵免限額合并計算即可。居民企業(yè)a在乙國2023年度尚未抵免的稅額10萬元,以前年度結轉抵免的稅額15萬元,結轉以后年度用乙國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進行抵免。
結論:采取綜合抵免法更有利企業(yè)
資料來源:威科先行財稅信息庫
【第4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境外所得稅收
企業(yè)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或負擔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直接抵免)
3.居民企業(yè)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yè)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間接抵免)
知識點:適用范圍——直接抵免+間接抵免
(一)納稅人境外所得范圍
居民企業(yè)
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非居民企業(yè)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可以就其取得的發(fā)生在境外,但與其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二)抵免方法——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
(1)企業(yè)就來源于境外的營業(yè)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
(2)來源于或發(fā)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間接抵免
境外企業(yè)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yè)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比如說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40%的股份,b公司獲得的所得是1000萬,假設b公司所在國的所得稅稅率是20%,b公司就該所得繳納了200萬的稅,然后將剩余800萬的所得全額分配,a公司分得320萬,b公司表明對于股息紅利預提所得稅稅率是10%,a公司在境外繳納的預提所得稅32萬,b公司繳納的200萬的稅中有a公司負擔的200*320/800=80萬。即a公司直接抵免32萬,間接抵免80萬。
知識點: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的基本項目
1.確定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qū))別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分國(地區(qū))別確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3.分國(地區(qū))別確定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4.將抵免限額與境外已納稅額比較,按較小一方抵免——確定實際抵免稅額。
“多不退,少要補”;分國不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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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計算
隨著我國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國際間經濟合作越發(fā)頻繁,這些合作項目在為經濟注入新動力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產生一些稅收爭端問題,國際稅收協(xié)調作為“潤滑劑”,有助于營造包容、互惠的軟環(huán)境。今天小編就跟大家一塊學習關于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管理的基礎理論知識。
一、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二、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納稅人企業(yè)直接就其境外所得(包括營業(yè)利潤、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利息、租金等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2、間接抵免:居民企業(yè)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持有境外企業(yè)20%以上股份)的境外企業(yè)分得的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境外企業(yè)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yè)的境外所得稅稅額限額抵免。
三、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免計算
【例題】
我國居民企業(yè)a公司50%控股境外甲國b公司,b公司擁有乙國c公司20%的股權,其他信息如下:
(1)甲、乙兩國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c公司應納所得稅總額1000萬,b公司應納所得稅總額(包含投資收益還原計算的間接稅額)1000萬,其中來自c公司的投資收益100萬,已在乙國繳納預提所得稅10萬元,b公司在甲國實際繳納稅款150萬后,將全部稅后利潤按持股比例分配。
(2)a公司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其來自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
【解析】
由于a公司對于c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0%(50%×20%),未達到20%的要求,所以c公司不能適用間接抵免優(yōu)惠政策。
b公司已納稅額屬于可由a公司分得股息間接負擔的稅額=[b公司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150+10)+b公司間接負擔的稅額0]×b向上一層企業(yè)分配的股息420(840×50%)÷本層企業(yè)所得稅后利潤額840(1000-150-10)=80(萬元)。
a公司取得來源于b公司投資收益可抵免的境外稅額=(1000-150-10)×50%×10%(直接繳納)+80(間接負擔)=122(萬元)<抵免限額500×25%=125(萬元)。
a公司實際應納稅額總額=(2000+420+80)×25%-122=503(萬元)。
不妥之處,歡迎指正。
作者介紹:
王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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