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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備案單證(16篇)

發(fā)布時間:2023-09-22 14:17:18 查看人數:77

【導語】出口退稅備案單證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稅備案單證,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出口退稅備案單證(16篇)

【第1篇】出口退稅備案單證

出口退稅實務中,很多企業(yè)對于出口退稅單證備案規(guī)定認識不足,導致本該享受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不得不按免稅甚至征稅處理,那么單證備案具體應該怎樣做呢?我們一一來看:

一、 出口退稅單證備案要求只針對出口貨物。出口勞務、服務則不需要。

二、 需要備案哪些單證呢?

① 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指的是國內采購合同,外貿企業(yè)當然容易理解,生產企業(yè)按視同自產申報出口退稅的千萬不要漏掉。

② 出口貨物裝貨單。這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可以看做是貨物在港口的交接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重要憑證,也稱“場站收據”。目前稅務機關普遍認可的替代單證是《通關無紙化出口放行通知書》,企業(yè)可聯系貨代從海關獲取。

③ 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yè)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提運單據比較容易理解,不要遺漏的是“出口企業(yè)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這取決于出口合同貿易術語的界定,如fob、cif等,國內運費一般由出口企業(yè)承付,對應單證需備案。如exw、fca等,則國內運費全部或部分由買方承付,此時需根據國內企業(yè)實際承付情況加以識別。

三、 如何備案?

① 出口企業(yè)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上列單證備案,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注意時間、順序、目錄等關鍵點)

② 除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yè)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四、 稅務機關何種情形下會對備案單證進行核查?

① 退稅機關調查評估崗對《審核疑點業(yè)務處理表》中所列的審核疑點可采取要求出口企業(yè)提供收匯憑證、備案單證進行核實。

② 退稅機關調查評估崗在疑點處理、退稅評估、日常檢查時,可根據需要結合分類管理的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核查企業(yè)的備案單證。

③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單位受理試點企業(yè)出口退(免)稅申報等出口稅收申請事項時,如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應要求試點企業(yè)按規(guī)定提供收匯憑證、備案單證等。

五、 違規(guī)處理

①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未按規(guī)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yè)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② 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fā)現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等備案單證為偽造、虛假的,按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和第5目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guī)定處理。

③ 主管國稅機關發(fā)現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yè)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備案單證的,應自發(fā)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其出口企業(yè)管理類別調整為四類。上一年度發(fā)生過拒絕向國稅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的出口企業(yè),其出口企業(yè)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第2篇】出口產品退稅率查

2023年6月30日前出口貨物退稅率如何確定

問:我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yè), 2023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適用16%增值稅稅率;2023年4月5日購進一批貨物,適用13%增值稅稅率。4月10日將這兩批外購的貨物出口并填據海關出口報關單,請問這兩批貨物出口退稅率如何確定?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yè)(以下稱外貿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023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fā)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04月2日發(fā)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一)》第八問對于“某外貿企業(yè)在2023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征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yè)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答復如下:按照現行政策規(guī)定,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該企業(yè)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因此,你公司2023年6月30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 2023年3月15日購進時按16%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2023年4月5日購進時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娟P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第3篇】出口退稅率文庫怎么安裝使用

關于發(fā)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9b版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9b版的通知

稅總函〔2019〕82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9號)有關退稅率調整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稅率文庫(以下簡稱“文庫”)?,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文庫放置在國家稅務總局可控ftp系統(tǒng)“程序發(fā)布”目錄下,請各地及時下載,并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進行文庫升級。各地應及時將文庫發(fā)放給出口企業(yè)。

二、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出口退稅率。嚴禁擅自改變出口退稅率,一經發(fā)現,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對執(zhí)行中發(fā)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1日

【第4篇】企業(yè)出口退稅流程

出口退稅太難?一般在會計工作中,我們經常會發(fā)現生產型企業(yè)是經常會涉及到出口退稅的業(yè)務!對于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和出口退稅流程不清楚的,今天小編主要在這里匯總了:生產型企業(yè)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及申報流程,不清楚的,下面是詳細的內容!

完整版2023年生產企業(yè)出口退稅全流程(含賬務處理)

生產型企業(yè)出口退稅涉及的主要內容目錄詳情

第一章節(jié):生產型企業(yè)免抵退稅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和辦理出口退稅的條件

一、出口退稅的規(guī)定

二、出口退稅應具備的條件

三、出口退稅額的計算公式

四、生產型企業(yè)自營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的基本內容

五、生產企業(yè)會計辦理出口退稅的整體流程

第二章節(jié):生產型企業(yè)會計辦理免抵退稅的申報流程

出口退稅涉及申報表的填寫

第三章節(jié):生產型企業(yè)出口退稅憑證管理相關規(guī)定和管理辦法

第四章節(jié):生產型企業(yè)辦理出口退稅的會計核算方法

……受篇幅限制,生產企業(yè)出口退稅的工作其實不是太難處理,大家按照賬務處理流程和申請出口退稅流程進行處理即可!

【第5篇】出口退稅公式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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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下文僅供廣大從事財稅人員了解出口退稅的原理及公式推導,如需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可根據現行稅率進行計算。

本文意在讓會計們更好的理解退稅原理,而不用對于公式死記硬背。

首先,需要明白增值稅的原理:

1、增值稅是每一個流通環(huán)節(jié)都要征收的;

2、最終消費者是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

3、如果是流通中的企業(yè),可以通過拿到進貨時的專用發(fā)票去抵扣本企業(yè)銷售時繳納的全部增值稅,也就是企業(yè)只交本環(huán)節(jié)需要繳納的增值稅,之前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可以通過拿之前的進貨發(fā)票來抵扣。

為什么要出口退稅?

因為出口商品的最終消費者是外國人,外國人又不能拿著我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抵扣,所以外國人是我國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

所以國家為了增強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需要把國內的增值稅都要退光。

出口企業(yè)賣給外國人的商品是不含國內增值稅的,那外國人就不是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而出口企業(yè)就成為了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所以需要給出口企業(yè)退稅。

例子:某產品,企業(yè)90元購進原材料,生產后100元出售。假設增值稅稅率和退稅率都是11%。

產品國內增值額總額為100元,所以全部應退還的國內增值稅為100×11%=11元。最多只能退11元。也就是退稅的上限。

實際處理方法如下:首先生產企業(yè)出口免稅,100×11%-90×11%=1.1元增值稅不收了,免掉。在企業(yè)之前產生的增值稅(也就是90×11%=9.9元的進項稅,稅法規(guī)定,用于免稅收入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需要做進項稅轉出),90×11%=9.9元,加上免掉的1.1,還是11元。

如果企業(yè)還有其他內銷業(yè)務時,假設應納稅額為5元,那么國家可以選擇企業(yè)交稅5元,然后退給企業(yè)9.9元。太麻煩了,直接退給企業(yè)4.9元不就行了嘛,抵了5元應納稅款,退稅4.9元。

所以,免稅(1.1)+抵稅(5元)+退稅(4.9元)=免抵退稅額=11=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價格)×退稅率。

上面描述的內容就是以下政策的實際操作過程。

生產企業(yè)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yè)出口,增值稅退稅采用免抵退稅的方式。生產企業(yè)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yè)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公式推導:

外銷增值稅稅額=外銷銷售額×稅率-外銷進項稅額

內銷增值稅稅額=內銷銷售額×稅率-內銷進項稅額

企業(yè)應納稅額=外銷銷售額×稅率-外銷進項稅額+內銷銷售額×稅率-內銷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外銷銷售額×退稅率

外銷銷售額×稅率-外銷進項稅額=可免稅的部分

內銷銷售額×稅率-內銷進項稅額=可抵稅的部分

外銷銷售額×退稅率=免抵退稅額,也就是退稅限額,退稅的上限。

企業(yè)應納稅額=可免稅的部分+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企業(yè)應納稅額>0,則需要交稅。

可免稅的部分+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即可免稅的部分+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上期留抵稅額,而上期留抵稅額一定大于0。

也就是:可免稅的部分+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0,即可免稅的部分+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但最多只能退“免抵退稅額”,也就是達到了退稅上限,而且全部應退稅額均用于免抵,免抵=理論退稅額,剩下的就是需要交的稅款,下期留抵為0。

當企業(yè)應納稅額<0,即:可免稅的部分+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

假設把“上期留抵稅額”也可以看作是可抵稅的部分,則公式簡化為: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0,本期可抵稅的部分=可抵稅的部分-上期留抵稅額。

所以,企業(yè)應納稅額=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

則分為兩種情況:

1、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說,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0,退稅額大于退稅限額,但最大的退稅限額只能是免抵退稅額。因此,應退稅額=退稅限額=免抵退稅額。

由于本期免稅額+本期抵稅額+本期退稅額=免抵退稅額,本期退稅額=免抵退稅額,所以本期免稅額+本期抵稅額=0,也就是免抵=0。

本期的可免和可抵部分留作下期再抵,留抵=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

2、-免抵退稅額<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說,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0,退稅額小于退稅限額

因此,應退稅額=免抵退稅額-(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免抵=可免稅的部分+本期可抵稅的部分,免抵退稅額已使用完,經歷了先免,再抵,最后退稅了,所以本期已結清,留抵=0。

與教科書上給定的公式和計算步驟是一致的。

第一步剔稅: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征稅率-出口退稅率)

第二步抵稅: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內銷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第一步計算的數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0,則交稅,全部應退稅額均已免抵,免抵=理論退稅額,留抵=0。

當期應納稅額<0時,進入第三步

第三步算尺度:計算免抵退稅額

退稅限額=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第四步比較:確定應退稅額

應納絕對數=|當期應納稅額|

應退稅額=min(應納絕對數,退稅限額)

如果應納絕對數>退稅限額,應退稅額=退稅限額,留抵=應納絕對數-退稅限額,免抵=0。

如果應納絕對數<退稅限額,應退稅額=應納絕對數,免抵=退稅限額-應納絕對數,留抵=0。

來源:知乎網友、會計論壇

【第6篇】出口退稅三類企業(yè)

刑法條文規(guī)定簡單、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繁多、稅收實踐情況復雜等原因疊加,導致騙取出口退稅應認定為行政違法予以處罰還是直接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區(qū)分疑難復雜。也正因如此,對部分出口退稅情形的性質,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認知與稅務、司法機關的認定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從稅法、民法、刑法等多角度探討出口退稅中“走貨”行為的定性,并對騙取出口退稅刑事辯護的另外5個疑難問題進行分析,以期為行業(yè)主體防范和化解涉稅風險、合規(guī)管理經營提供思路。

一、從業(yè)人員認知:“走貨”屬灰色地帶,但不構成犯罪

外貿出口領域中的所謂“走貨”,通常是指個體戶、小商販自行聯系外商、自行采購貨物,聯系掛靠至出口企業(yè),以出口企業(yè)名義報關出口并取得退稅?;蛲赓Q企業(yè)主動整合聯絡有外商客戶的小商販、個體戶、其他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貿企業(yè)名義從事出口業(yè)務并辦理退稅。

將外貿企業(yè)資質與有實際外商資源客戶進行匹配的,還可能是大的報關公司或貨代公司。各參與主體利益體現為:小商販的返利、運費或報關費的抵減、外貿公司與其他主體的利益分成。

根據我國規(guī)范出口貿易及保障稅款安全的制度設計,申請出口退稅的業(yè)務模式主要限定為自營出口(出口企業(yè)自行購銷、報關)、委托代理出口(出口企業(yè)接受他人委托,以顯名方式代理出口)和外綜服企業(yè)代辦(專業(yè)代理機構代辦出口及退稅)三類。類似假自營真代理的“走貨”“借貨出口”行為,則并不屬于可以辦理出口退稅的合規(guī)業(yè)務模式。

大部分從業(yè)人員基于對行業(yè)的樸素認知,認為走貨存在違規(guī),因為出口企業(yè)不是真實的境內貨主,但基本上都認為“走貨”情形中存在真實貨物出口,有真實貨物報關出口,那么取得退稅不構成犯罪。在我們代理的涉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包括外貿企業(yè)工作人員、理貨員、報關員、個體戶小商販等人員,大部分認為“走貨”屬于灰色地帶,除全程主導業(yè)務被認定為主犯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出口退稅辦理具體條件要求、辦理程序不清楚,稅法如何規(guī)定更不了解,大多將上述走貨行為理解為“行業(yè)潛規(guī)則”“灰色地帶”“大家都這么做,不清楚這是違規(guī)的,甚至會涉嫌到騙取出口退稅罪”。

二、稅法認定:對退稅主體、退稅程序、能退稅的業(yè)務實質有明確要求,但規(guī)定龐雜,出口企業(yè)未實質參與經營但退稅的,構成行政違法

(一)外貿管理規(guī)定:履行法定程序即可從事進出口業(yè)務

為了促進對外貿易的發(fā)展,我國于2004年修訂對外貿易法,取消了外貿經營許可制度,并擴大了外貿經營主體的范圍。根據最新的《對外貿易法》及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完成工商、稅務、海關、外匯、銀行等注冊登記手續(xù),并向屬地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無論企業(yè)還是個體工商戶,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均可從事進出口貿易。

(二)出口退稅規(guī)定:特定主體以規(guī)定方式出口才可退稅

基于尊重出口退稅原理同時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的考慮,我國稅法對出口貨物申報退稅的主體及方式進行了限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相關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外貿企業(yè)+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或視同出口貨物的,才以可申報退稅,具體包括:

1、辦理工商+稅務+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單位或個體(外貿企業(yè)),以自營或委托方式出口貨物,可享受退稅政策;

2、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具有生產能力的單位或個體(生產企業(yè)),以委托方式出口貨物,同樣可享受免退稅政策;

3、以上單位或個體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也可享受退稅政策。

并且,綜合內銷征稅和出口退稅政策,出于簡化稅收征管程序的需求,對生產企業(yè)實行“免抵退”辦法,對外貿企業(yè)實行“免退”辦法。

(三)除外情形:“假自營、真代理”等情形不可退稅

為防范騙稅出口退稅行為,保障國家稅款安全,對于存在騙取出口退稅風險隱患的出口方式,稅法規(guī)定為違規(guī)出口方式,不僅不能享受退稅政策,而且要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其中,“假自營、真代理”是最為典型的違規(guī)出口方式。

根據國稅發(fā)〔2006〕24號文第二條、財稅〔2012〕39號文第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以下4項情況被稱為“假自營、真代理”:

從上述規(guī)定可知,所謂“假自營、真代理”,是以出口企業(yè)名義出口,但出口業(yè)務非出口企業(yè)自營(自行購銷、自行出口、自行擔責),而是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際完成。從業(yè)人員普遍認為屬灰色地帶的“走貨”行為,實際上就屬于“假自營、真代理”所規(guī)定的范疇。該種出口方式,從稅法規(guī)范角度看,屬于違規(guī)的出口方式,并不能申請出口退稅,反而要適用征稅政策。

三、民法認定:“假自營、真代理”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有效

“假自營、真代理”在稅法上不具有合規(guī)性,但在民法上,以“假自營、真代理”為約定出口方式達成的業(yè)務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北京博創(chuàng)英諾威科技有限公司與保利民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假自營、真代理”合同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論述。(參見:最高院的智慧:真代理的協(xié)議有效,假自營的退稅是否合規(guī)得問稅局)

該案中,博創(chuàng)公司與民爆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博創(chuàng)公司委托民爆公司出口鉆機設備,以民爆公司名義辦理出口退稅,但民爆公司僅收取0.6%的代理費,出口退稅款應全額付給博創(chuàng)公司,且該業(yè)務的采購、出口責任均由博創(chuàng)公司承擔。圍繞該合作協(xié)議是否有效、取得退稅是否合法的問題,博創(chuàng)公司與民爆公司發(fā)生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上述約定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作協(xié)議有效。民爆公司取得的退稅款,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返還給博創(chuàng)公司。至于該種行為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構成“假自營、真代理”違規(guī)行為,以及如何進行行政處罰,是主管部門的行政職責,并非本案審理的范圍。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可以看出,“假自營、真代理”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只是違反稅務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由此可知,“假自營、真代理”方式的退稅更不構成刑事犯罪。

四、刑事司法認定:構成稅收行政違法但不一定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204條中,法釋〔2002〕30號文采用列舉方法列示騙取出口退稅6種明確手段行為,并有兜底條款。實務中,辦案機關更關注手段行為的認定,而忽略了主觀目的認定,即6種行為認定為騙稅手段的前提“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

經過前述分析可知,“假自營、真代理”的不合規(guī)性,主要是由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規(guī)定。同時,對于“假自營、真代理”的處理、處罰,同樣也只在國稅發(fā)〔2006〕24號、財稅〔2012〕39號文中規(guī)定:

1、一經發(fā)現,該業(yè)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

2、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于“假自營、真代理”行為,直接的處理方式為追回已退稅款,對于未退稅款不再辦理,同時視同內銷征稅,而該行為是否構成騙稅,是否應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則需要另行判斷。此外,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文件另外規(guī)定了其他只免稅不退稅情形,例如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外貿企業(yè)取得普通發(fā)票、農產品收購發(fā)票等貨物。

外貿企業(yè)將實質由他人經營貨物出口,或者將不能退稅的貨物辦理了出口退稅,首先直接違反的是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但仍需進一步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刑法的規(guī)定,進而判定是否構成犯罪。

以外貿企業(yè)卓遠公司涉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行政處罰一案為例,卓遠公司在未實際參與經營,未跟蹤出口代理業(yè)務和合同執(zhí)行情形下,被利用作為退稅平臺,由案外人施某主導串聯俊宏公司等多家上游紡織企業(yè)虛開發(fā)票、聯系境外機構虛假向卓遠公司結匯,以此實現騙取出口退稅。蘇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向卓遠公司下發(fā)《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外貿企業(yè)卓遠公司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行政違法行為,停止辦理出口退稅2年,暫不予罰款處罰,并未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施某、俊宏公司等參與騙稅合謀的上游企業(yè)則以虛開、騙取出口退稅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該行政判決,卓遠公司提出,其與俊宏公司沒有合謀,且俊宏公司經營正常、所聯系貨代公司也是較大的貨代公司,沒有騙稅跡象,多家外貿公司被施某利用,卓遠公司沒有騙稅故意。從這一角度看,卓遠公司雖實施“假自營、真代理”業(yè)務,但其不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觀要件要求,因而不構成犯罪。

然而,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認為出口企業(yè)只要是將他人貨物以自己名義出口,就屬于騙稅,從而將“假自營、真代理”這一稅務定性直接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事司法定性等同。這種思維脫離刑法明文規(guī)定,是以行政規(guī)范代替刑法規(guī)定認定犯罪構成,明顯違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同時也違背稅法的基本原理。

五、騙取出口退稅刑事辯護的6個疑難問題探討

(一)“走貨”不一定構成犯罪,要結合主觀方面、退稅鏈條考察主觀故意要件及客觀后果要件

從刑法犯罪構成角度,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從未將“假自營、真代理”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自然不能直接將構成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假自營、真代理”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對于“走貨”(“假自營、真代理”)是否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依據《刑法》第204條及法釋〔2002〕30號文的規(guī)定進行判斷。即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客觀上需要實施“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的騙稅行為,主觀上需要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主觀故意,并且騙取出口退稅的數額要達到5萬元以上。

從退稅制度角度,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既需要虛開進項增值稅發(fā)票,也需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還需要偽造貨物歸屬及出口事實,并且完成虛假結匯。因此,認定構成騙稅罪,需要查實上述全部環(huán)節(jié),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

另外,從退稅原理角度,騙稅出口退稅的實現,需要以出口貨物未繳納進項稅,申報出口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為前提,這是打擊騙稅行為的根本所在。因此,如果出口貨物已經足額承擔稅負,只是出口方式違反了行政管理規(guī)定,有礙出口退稅管理秩序,則通過行政規(guī)范予以調整處理即可,不應上升為騙稅罪,予以刑罰的嚴厲程度。

實務中,“走貨”的形成原因多樣,除騙稅人員利用出口企業(yè),通過“假自營、真代理”實施騙稅行為之外,還存在生產企業(yè)為規(guī)避免抵退稅辦法而借助外貿企業(yè)實現快速回款,以及真實銷售方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偶爾出口足額承擔稅款貨物等情況。對于這些原因形成的“走貨”,應具體分析其退稅行為是否屬于“假報出口”、“其他欺騙手段”,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是否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合理正確地作出罪與非罪的判斷。

(二)出口業(yè)務參與程度直接關系自營、代理及合法性的判定

實務中,對于所謂自營業(yè)務還是代理業(yè)務,稅務機關的一個重要判定依據是出口企業(yè)在出口業(yè)務中的參與程度。出口業(yè)務大體可分為談簽(采購+銷售)、運輸、報關、付款收匯及退稅等五個環(huán)節(jié),其中談簽、運輸、報關三個環(huán)節(jié),對自營和代理的區(qū)分尤為重要。

在出口業(yè)務中,如果出口企業(yè)只提供出口和退稅資質,只負責對接單證,并且只保留較低比例的收益而將退稅款支付給其他主體,則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實質從事代理業(yè)務;而如果出口企業(yè)設立時間短、經營人員少、只從事代理業(yè)務,則面臨較大的涉嫌空殼企業(yè)參與騙稅的風險。此時無論是進行自營業(yè)務性質的爭辯還是無罪、最輕、合規(guī)不起訴等角度的抗辯,都面臨較大困難。

(三)虛開案中掛靠的出罪理由,無排除規(guī)定應適用于騙稅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及其官方解讀明確,以掛靠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以掛靠經營方式銷售貨物,由被掛靠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不構成虛開。由此,在虛開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掛靠經營情況,司法機關的關注重點是掛靠關系是否成立。

在出口退稅領域,也存在個體經營者掛靠外貿公司,以外貿公司名義出口退稅的情況,此時,稅務、公安多以貨物不屬于外貿公司為由直接否定出口業(yè)務的真實性,并認定外貿公司實施騙稅。

根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如果真實銷售方出口貨物已經足額承擔稅款,通過外貿公司出口并申報退稅,并不會造成稅款損失,至多有礙出口退稅管理秩序,因此,對于掛靠經營的出口退稅方式,也應貫徹虛開案件中的認定思路,將掛靠經營作為騙稅犯罪的出罪理由,具體判定掛靠經營是否會造成騙取出口退稅的結果,是否應以騙稅罪追究責任。

(四)是否構成騙稅罪應從退稅原理角度分析,虛開罪相關共識應在騙稅案中參照適用

在本文第五部分及前述第二個問題,我們從退稅原理角度對“走貨”“掛靠”行為是否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罪犯罪構成進行了分析。實際上,對于出口退稅領域的其他行為是否符合騙稅罪的犯罪構成,都可以此方法分析。并且,實踐中關于虛開罪的相關共識,可以作為判定騙稅罪的參照。

以如實代開行為為例,納稅人真實發(fā)生貨物購銷,因上游企業(yè)或個人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從第三方根據采購數量、金額如實代開發(fā)票的,許多司法判決已經明確,不具有騙抵稅款故意、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不構成虛開罪。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張某強虛開案,再如王超虛開案、崔某虛開案(參見:類案檢索:如實代開不構成虛開的4個無罪判決)。在出口退稅領域,如果外貿企業(yè)存在類似如實代開行為,也應考慮是否存在騙稅故意和國家稅款損失,對開票行為的性質進行判定,進一步判定是否存在騙稅行為,構成騙稅罪。

虛開罪的相關共識是結合稅收原理對行為合法性進行實質判斷所達成,在騙稅案件中適用相關共識,同樣有利于區(qū)分一般涉稅違法與涉稅犯罪,從而實現對騙稅案件的公正公平處理。

(五)同案多主體人員的認罪認罰或有罪判決,增加出口企業(yè)無罪辯護難度

涉案主體眾多是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不僅出口企業(yè)及其負責人、財務人員、業(yè)務人員可能涉案,上游企業(yè)、托運企業(yè)、報關企業(yè)及相關人員以及介紹人、外匯人員都可能涉案,或作為同案犯起訴,或另案處理。此時,公訴機關往往采用合圍方式,將其中的一方或幾方主體作為主犯,通過促使其他人員認罪認罰,甚至對另案先行起訴獲得有罪判決,而后落實對主犯的指控。

由于出口企業(yè)是出口退稅業(yè)務的核心主體,因而出口企業(yè)及其負責人往往被作為主犯處理。在其余主體大量認罪認罰的情況下,無疑會對出口企業(yè)帶來不利影響。不僅表現在筆錄方面會存在更多不利供述,而且其他人員還可能提交公訴機關尚未掌握的證據,由此出口企業(yè)涉案人員的心理壓力也會隨之增加,此時律師進行無罪辯護存在極大的難度。

(六)做好稅務階段的溝通與應對,盡可能在前端化解風險,避免責任升級

涉稅案件多由稅務機關稽查,而后向偵查機關移送,多數騙稅刑事案件同樣會經歷稅務處理階段。在稅務處理階段,出口企業(yè)僅與稅務機關對接處理案件,而在刑事司法階段,出口企業(yè)則需要面對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因此從溝通處理角度,刑事司法階段難度更大;并且一旦進入刑事司法階段,出口企業(yè)相關人員往往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對于解決案件爭議明顯不利。

另外,相較于司法機關,對于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稅務機關的理解與把握更具優(yōu)勢,在稅務階段通過與稅務機關加強溝通,闡述法律理解與適用觀點,能夠有更多可能獲得認可。

在我們代理的某外貿公司涉嫌“假自營、真代理”騙稅案件中,經過我們與稅務機關的多輪溝通,該案最終以外貿公司被追繳退稅款的行政處理結案,避免了被移送司法機關,也取消了予以罰款的處罰。行業(yè)內其他相似案件,則多有被定罪量刑的情況,由此可以說明在稅務階段進行溝通,及早化解風險的重要性。

【第7篇】出口消費稅退稅案例

編者按:出口退稅政策作為我國鼓勵外貿經濟發(fā)展和出口創(chuàng)匯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商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但由于出口退稅的利益巨大,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騙取,將會給國家稅款造成極大的損失。因此,長期以來,稅務、公安、檢察、海關、外匯管理等多部門聯合對騙取出口退稅案件進行聯合查辦,以高壓態(tài)勢打擊騙稅犯罪。然而,也應注意到的是,由于商品出口的環(huán)節(jié)眾多,從貨物的生產、采購、運輸、報關出口到申請退稅,涉及主體眾多,如未能嚴格按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認定犯罪,限制罪責范圍,則可能導致該罪被不當擴張。本文通過對騙稅犯罪的典型無罪案例和不起訴案例予以匯總觀察,以期準確界分罪與非罪,就部分不構成騙稅犯罪的抗辯要點予以解讀。

一、騙取出口退稅五類無罪案例匯總觀察

(一)鄂隨縣檢一部刑不訴[2021]z86號不起訴決定書: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不具有可責性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以來,隨州某公司通過虛開發(fā)票的方式假報出口,騙取出口退稅,并購買外匯回流制造創(chuàng)匯的假象。為降低出口成本,該公司又將出口至香港的茶葉等貨物通過走私團伙回流至公司。戴某某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敖某某負責公司財務會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受聘從事財務工作,根據敖某某的安排,使用公司控制的人頭賬戶向他人的人頭賬戶轉賬。檢察院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李某某非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且實施的行為(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刑罰可責性,李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二)(2016)粵0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書(德覽公司案):“四自三不見”允許他人掛靠出口屬行政違法,但不能推斷具有騙稅的主觀故意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其基本案情是:廣州德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德覽公司)為外貿企業(yè),徐占偉是德覽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23年,徐占偉同意林某坤、張某萌掛靠德覽公司從事服裝出口業(yè)務,林某坤、張某萌自行組織貨源、自行報關出口,德覽公司申請退稅后按比例扣除手續(xù)費。后查明,林某坤、張某萌并未實際出口,而是通過虛開發(fā)票、偽造合同等手段,虛報出口,將出口資料傳遞給德覽公司申請出口退稅。

法院認為,“四自三不見”屬于行政管理規(guī)范,德覽公司應當接受行政處罰。但行政違法違規(guī)不能推斷德覽公司主觀上明知他人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同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德覽公司參與了騙稅的環(huán)節(jié)或與相關人員有過共謀,且德覽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審核義務,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單位德覽公司確系被掛靠人蒙蔽的合理懷疑,判決徐占偉和德覽公司無罪。

(三)凌檢公訴刑不訴[2021]z50號不起訴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公安移送審查起訴認為,2023年,徐某某在北京賣貨,王某某(已起訴)聯系徐某某為自己經營的公司找不需要退稅的貨物。徐某某通過潘某某(未到案)聯系到某貨運代理公司進行虛假報關。報關前,王某某會向徐某某提供企業(yè)名、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還有蓋著企業(yè)公章的空白a4紙,報關完成后,徐某某將報關單寄送給王某某,由王某某申請退稅。公安認定王某某開展了兩次虛假報關行為,騙取出口退稅312839.20元人民幣,徐某某供述從中獲利人民幣4000元左右。經檢察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公安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決定不起訴。

(四)(2021)湘0981刑初406、482號刑事判決書: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部分應予排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注冊、控制11家企業(yè),取得虛開的農副產品收購發(fā)票1184張,票面總金額170,784,863元。公訴機關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金額乘以10%的退稅率計算出了理論上的退稅金額,遂認定被告人利用虛開的發(fā)票騙取退稅總金額為17,896,07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控制的企業(yè)同時具有真實的業(yè)務和虛假的業(yè)務,應當準確區(qū)分,剔除企業(yè)的真實、合法的業(yè)務。目前的在案證據境證明,被告人以虛假的出口單證申報的出口退稅,共計1,358,387.14元。公訴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貨物均系虛假出口且成功申報退稅的意見,不能達到證據充分的標準,不予認定,該部分不構成犯罪。

(五)銅檢刑不訴〔2022〕71號不起訴決定書: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情節(jié)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張某某控制的江西銅鼓某公司具有進出口資質。2023年3月,一南非客戶因在國內采購的音箱生產廠家不具備貨物出口資質,遂聯系張某某,張某某聯系某報關業(yè)務員,套用公司名義出口,并申請退稅。2023年4月,張某某從深圳一自稱邱姓報關員處以3000元左右的價格取得不具備進出口資質的廣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鼠標的出口申報,偽造合同,申報出口并申請出口退稅。共退稅526284.19元,全部用于公司生產經營。

2023年8月24日,張某某經銅鼓縣公安局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檢察院認為張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情節(jié),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其不起訴。

二、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三大辯護要點分析

(一)客觀方面抗辯:不具有騙稅行為、證據不足或者未造成稅款損失的后果

首先,騙取出口退稅罪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一條、第二條等相關規(guī)定,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并予以證實。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只是存在行政違法違規(guī),不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責任。

其次,根據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guī)定,《刑法》第204條強調“騙取出口退稅款”,則本罪應當以造成國家出口退稅款損失為結果要件。法釋[2002]30號司法解釋第7條規(guī)定:“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睂嶋H上有失妥當。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騙取出口退稅罪是結果犯,也就是實際騙取了國家的出口退稅款,“只有當行為人騙取了國家出口退稅款時,才能認定為發(fā)生了構成要件結果,進而認定為犯罪既遂?!保▍⒁姟厄_取出口退稅罪的罪名成立條件分析》)同樣的,在騙取出口退稅環(huán)節(jié)中以取得“好處費”為目的的行為人,也要以最終造成國家出口退稅損失為構成要件,而不能以其取得的好處費為構成要件。

其三,“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等行政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能直接推定、推導其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而要按照騙稅犯罪的構成要件予以獨立判斷。

(二)主觀方面:不具有騙稅故意不構成犯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按照其規(guī)定,必須是故意犯罪?!缎谭ā返?04條的規(guī)定為:“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則其中明確需要以欺騙手段為構成要件。理論上,也有觀點認為騙取出口退稅罪是詐騙罪的特別犯罪。按照法釋[2002]30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也要求行為人主觀具有主觀故意。其中:

1、實施“假報出口”及“其他欺騙手段”的行為人,需要具有騙稅的主觀故意,此類情形一般而言,由于相關手段例如偽造合同、偽造虛假的報關單、虛開發(fā)票等行為,一般易于認定故意。

2、在掛靠、代理報關、“假自營真代理”退稅的情況下,也需要認定出口企業(yè)對騙稅行為明知。如果未能查明代理報關、被掛靠企業(yè)是否明知行為人具有騙稅行為,即未能證明企業(yè)具有騙稅的故意,則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三)“四自三不見”、“假自營真代理”不必然構成騙稅罪

“四自三不見”,指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以“四自三不見”方式成交出口的產品不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2]156號)規(guī)定的,出口企業(yè)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但是“不見出口貨物”、“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的情形。此種情形顯屬違規(guī)違法,不得退稅。所謂“四自三不見”,本質上是掛靠或者代理出口,但是出口企業(yè)以自營名義出口并申請退稅,退稅后分享退稅款。除了“四自三不見”外,一些其他違規(guī)行為也被認定為“假自營真代理”,不得申請退稅。

但是,依據法釋[2002]30號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只有出口企業(yè)在明知行為人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情形下,才構成騙稅罪,不能僅根據企業(yè)具有行政違法行為認定具備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

三、防范和應對騙取出口退稅風險應關注的時間節(jié)點

(一)充分利用稅務稽查階段,在行政程序中化解爭議

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屬于行政犯,一般以稅務機關首先立案稽查,并移送公安。如果屬于稅務首先立案稽查,公安并未介入的,企業(yè)應當充分利用稽查的程序,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提出自身不夠成騙稅的理由和意見,或者通過自查補稅等行為,爭取稅務機關做出行政定性,避免移送公安。

(二)公安偵查階段積極提出辯護意見,避免被羈押

在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中,被調查乃至羈押的當事人,多為涉案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人一旦被羈押,則企業(yè)缺乏領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開展。因此,在公安立案偵查后,應當積極主張適用非羈押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審等,一方面可以收攏資金退繳稅款,另一方面可以考慮申請適用刑事合規(guī)。2023年9月5日,兩高兩部修訂印發(fā)了新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新取保候審規(guī)定》),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有利于有利于申請適用取保候審。根據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偵查機關在羈押犯罪嫌疑人后,應當及時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這個期限最長可達37日。因此,律師可以在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提出關于不構成騙稅、實體企業(yè)運營良好等意見,爭取取保候審,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三)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機關溝通,或可適用合規(guī)政策

涉案企業(yè)合規(guī)整改是檢察機關主導的一項刑事政策,通過合規(guī)可以挽救實體企業(yè),同時負責人和企業(yè)取得不起訴決定。隨著最高檢負責人明確表示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可以適用合規(guī),這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罪這類刑責較重的罪名釋放了利好信號。但是,也應注意到的是,如果騙稅稅款金額在250萬元以上,則實踐中沒有對負責人予以不起訴的,最多是通過分案處理,對企業(yè)開展合規(guī),負責人取得緩刑的結果。因此,在檢察院階段,依然要從證據入手,提出證據不足的意見,將刑期降低,才有機會適用合規(guī)。

四、小結

騙取出口退稅的刑事責任極高。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55條之規(guī)定,騙取國家退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法釋[2002]30號司法解釋,騙取國家退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構成數額巨大,處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騙取國家退稅款數額在250元以上的,構成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外貿企業(yè)、騙取出口退稅企業(yè)的員工,如果因牽連陷入到騙取出口退稅的風險之中,將面臨極高的風險和刑事責任,因此,企業(yè)首先應當加強稅務合規(guī)建設,保證企業(yè)的出口業(yè)務合規(guī)。如果風險爆發(fā),則應當聘請專業(yè)人士,積極予以應對。

【第8篇】什么是出口退稅?

什么是出口退稅?從狹義上說,出口退稅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過程中繳納的間接稅退還給企業(yè)的政府行為;從廣義上講,出口退稅還包括政府行為,出口貨物的間接稅通過免稅或抵趨于零的政府行為。出口退稅,是對外貿公司的補貼政策,按出口貨物成本價的13%給予回扣。中國出口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guī)定外,已征收或者應征產品稅、增值稅、特殊消費稅的產品,不予退還或者免征。

進出口貿易中出口退稅是什么意思?

出口退稅是指當你出口貨物時,國家會按一定比例退還你在貨物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例如:如果你出口玻璃杯,你會從別人那里花100元買這個杯子。其他人給你開了一張增值稅發(fā)票。商品價值為83,增值稅為17?,F在你以200元的價格出口到美國,國家規(guī)定的退稅是10%,這樣你就可以退還20元的稅。然而,因為你在購買時只產生17元的稅,你只能退還17元。

自營進出口退稅的大概流程情況 如:a外貿公司出口10萬個塑料桶,假設一個0.9美元,含稅6元。出口后,外匯收入。大約20-30天后,運輸代理(貨運代理)將您之前提交的外匯核銷單、報關單退稅聯和核銷聯退還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會計拿著與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到國稅局退稅。即:10萬*6/1.17*0.17是供應商已繳納的增值稅。這些稅包含在供應價格中,外貿公司必須向工廠支付。塑料桶退稅率為13%,國稅局可將10萬*6/1.17*0.13退還給外貿公司。

出口退稅到底是退的什么稅?

根據現行政策,出口貨物退(免)稅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增值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對應稅貨物的銷售、加工、修理、修復過程中的增值稅消費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的消費稅征收的一種稅。退稅實際上是退還給生產企業(yè)。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或者生產企業(yè)自營出口的,退稅是要退還給生產企業(yè)的;外貿公司自營出口的,退還購買時的進項稅。騙取出口退稅是假出口。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進出口貿易中出口退稅的內容,希望幫助到您了解進出口貿易中的出口退稅。

【第9篇】出口退稅率文庫2023c

上海出口企業(yè)_增值稅_出口退稅率

出口企業(yè)注意!日前,財政部等三部門已正式發(fā)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你們關心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過渡期”等問題已經明確。

進出口企業(yè)可準備做5件事:

1、了解3月21日政策退稅率及增值稅率變化;

2、為避糾紛,聲明合同條款細節(jié)(見下文);

3、4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4、升級出口退稅率文庫至2019b版;

5、談降價。

合同最好增加一個條款

4月1日增值稅下調 律師提醒:今天起合同最好增加一個條款

根據商業(yè)慣例,企業(yè)報價一般為含稅價格,在稅率沒有調整前,對于企業(yè)來說,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稅率,據此我們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稅的價格,即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稅率)。從2023年4月1日起制造業(yè)稅率下調后三個百分點后,如果含稅價格仍然不變,意味著不含稅價格上升。

舉個例子,增值稅稅率調整對于買賣雙方的影響:

1、如果a公司,賣了一批16%稅率的貨物給b公司,合同約定含稅售價為580萬元

(1)16%稅率下:

b公司則需要支付給a公司:580萬元

a公司的銷項稅額為:580萬/(1+16%)*16%=80萬

(2)稅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給a公司:580萬元

a公司的銷項稅額變成:580/(1+13%)*13%≈66.7萬

a公司獲利80-66.7=13.3萬,意味著b公司可抵扣的稅款減少13.3萬。

2、同樣的a、b公司,如果合同約定不含稅售價為500萬元

(1)16%稅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額為:580萬

(2)13%稅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萬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萬元!

那么,對于2023年4月1日之前簽署的合同,并在2023年4月1日以后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情形。由于稅率的調整,意味著買方可以認證抵扣的稅款減少,作為買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應的稅率降低部分的款項?在此筆者不發(fā)表意見,歡迎大家留言發(fā)表評論!

因此,在增值稅下調的情況下,合同約定含稅價對于賣方來說比較合算,不含稅價對買方來說比較合算,為避免合同履行中產生這種不必要的糾紛,可考慮增加一個特別條款,即價稅特別條款,可以在合同中這樣約定:

“本合同約定的價格為含稅價格,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因國家稅率的調整而調整。

或本合同約定價格為不含稅價格,不含稅價格不因國家稅率變化而變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的稅率調整,則價稅合計相應調整,以開具發(fā)票的時間為準?!?/strong>

特別提示:上述條款的選擇適用,企業(yè)應根據合同具體情況而定。注意不是合同不含稅,是單價分為含稅單價和不含稅單價,如果是不含稅單價,那么合同價=不含稅金額+稅額。

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定,修訂并重新發(fā)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截至2023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四、修訂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1,相關填寫說明見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同時廢止。

上海出口企業(yè)_增值稅_出口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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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申報出口退稅需要滿足那些條件申報出口退稅流程

對于一些新成立或剛剛開始有出口業(yè)務的外貿企業(yè)來說,對出口退稅的整個申報流程,都是處于懵圈狀態(tài)的,不知道怎么辦理,去哪辦理,辦理順序等等。

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其他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出口退稅的政策和舉措,包括簡化出口退稅報送材料和辦理流程,把現行的出口退稅辦理平均時間從6個工作日以內大幅壓縮到3個工作日以內。

下面詢盤云就為大家講述一下關于從出口退(免)稅備案到出口退稅申報的流程,以及2023年的最新政策。

申報出口退稅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辦理了退免稅備案。

2、出口的貨物屬于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稅產品,并且屬于退稅的產品,不是免稅或者征稅的產品。

3、出口貨物已報關離境并已結關,有報關單的相關電子信息。

4、已在財務上做了銷售。

5、已完成收匯。

6、出口單證齊全。

根據出口退稅的條件,

在申報出口退稅前需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01取得報關單

報關單是出口退稅中最重要的單證,承載著出口貨物的所有信息,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錄入退稅軟件的數據也是從報關單中獲取,實操中一般會遇到兩種版式的報關單,一種是橫版的報關單,右上角有“僅供核對用”的字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預錄單。一般由貨代提供或者由企業(yè)從單一窗口取得。自主取得預錄單流程如下文:單一窗口打印報關單或通關無紙化放行通知書流程。

另一種報關單是豎版報關單,在右上角有“出口退稅聯”字樣,出口退稅需要此聯報關單,通過電子口岸打印取得:

如果是委托出口的貨物還需要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開具給委托方:

02查詢出口退稅率,根據實際開具出口發(fā)票

取得報關單后需要根據報關單開具出口發(fā)票,出口發(fā)票一般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有的地區(qū)直接用商業(yè)發(fā)票(commercial invoice)代替,開具發(fā)票前需要查詢出口貨物是退稅、免稅、還是征稅。

開具出口發(fā)票是出口業(yè)務中的一個重要的風險點,一般出口退稅的業(yè)務開具0%稅率(有的地區(qū)也可開具免稅)發(fā)票,免稅業(yè)務開具免稅的發(fā)票,征稅的業(yè)務開具適用稅率(比如13%)的發(fā)票,千萬當心的是不要把退稅的產品開成適用稅率的發(fā)票,會導致交

03取得進貨憑證

由于出口退稅是退還采購環(huán)節(jié)所負擔的增值稅或消費稅,此處采購環(huán)節(jié)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生產企業(yè)采購發(fā)票采用抵扣勾選認證,外貿企業(yè)根據出口產品的具體情況采用退稅業(yè)務退稅勾選,其他業(yè)務抵扣勾選。

04出口收匯

出口貨物必須收匯才可以退稅(視同出口的貨物除外),四類企業(yè)申報退稅必須提供收匯憑證,一類二類三類企業(yè)可以先退稅再收匯,但必須在次年的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收匯或者視同收匯,如果超過申報期退稅必須提供收匯憑證并填寫《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不收匯的出口貨物適應免稅政策,不可以申報出口退稅。

05收齊各類出口單證

單證齊全的出口業(yè)務才可以申報出口退稅,申報出口退稅后需要在1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單證備案,最新需要備案的資料如下:

5.1.出口企業(yè)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5.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yè)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fā)票,出口企業(yè)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fā)票等;

5.3.出口企業(yè)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xié)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fā)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yè)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納稅人發(fā)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外貿企業(yè)電子稅務局在線申報功能中的

“退稅申報流程”具體操作如下

01在線申報

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出口退稅管理”--“出口退(免)稅申報”--“免退稅申報”--“在線申報”

02明細數據采集

外貿企業(yè)的數據采集可以通過智能配單和手工采集兩種方式。

2.1智能配單

(1)出口貨物報關單管理

從電子口岸下載xml格式報關單,解密后再通過基礎數據管理-出口貨物報關單管理模塊導入報關單。

①下載報關單:首先登錄中國電子口岸下載xml格式的報關單數據。

②下載解密軟件:選擇基礎數據管理-出口貨物報關單管理-報關單導入,點擊“客戶端工具(下載)”,將出口退稅客戶端工具下載至本地電腦。

③解密報關單:解壓縮客戶端工具壓縮包后,雙擊快捷方式運行客戶端工具。電腦上插入電子口岸卡,輸入口岸卡密碼,選擇已下載至本地電腦的xml格式的報關單,點擊“開始解密”按鈕,進行出口報關單解密。

④報關單導入:點擊“報關單導入”按鈕,選擇解密后的xml文件,點擊“確認”按鈕,完成關單導入。

⑤數據檢查:關單導入完成,勾選數據,點擊“數據檢查”按鈕,系統(tǒng)彈窗提示匯率配置,輸入“當期匯率”,并點擊“保存”按鈕。

⑥報關單生成明細(如使用智能配單,此步驟無需做)

勾選檢查通過的數據,點擊“報關單生成明細”按鈕,根據系統(tǒng)彈窗提示選擇對應業(yè)務名稱,點擊“確認”按鈕,界面跳轉至“生成出口明細”界面。

界面跳轉后,基本信息可以進行編輯,各字段可依據稅務機關要求進行填寫。點擊“確認生成”,即可單獨生成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

自動獲取的增值稅發(fā)票可用于智能配單或單獨進行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采集時生成進貨明細數據。

智能配單

基礎數據管理獲取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在基礎數據智能配單模塊進行配單,可自動生成出口進貨明細申報表,無需再進行手工錄入數據。

生成進貨明細

注意:如果使用配單功能,無需操作生成進貨明細,生成明細后將不能進行配單操作。

點擊基礎數據管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的“生成進貨明細”按鈕,界面跳轉至“生成進貨明細”界面。

篩選對應的進貨發(fā)票數據,點擊“確認生成”,生成對應出口關聯號的進貨明細數據。

2.2 手工采集

明細數據手工采集包含了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和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注意先錄入出口明細、再錄入進貨明細)。

(1)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

在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頁面,點擊“新建”按鈕,頁面將彈出采集框。

點擊“明細數據采集”-“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點擊“新建”,按照進貨發(fā)票錄入數據之后點擊“保存”。

03

生成申報數據

點擊“退稅申報”--“生成申報數據”,填寫對應“申報年月”和“批次”點擊“確認”。

04

數據自檢

勾選生成的數據,點擊“數據自檢”按鈕。申報狀態(tài)顯示為“已自檢”;自檢情況顯示疑點個數,點擊具體的數字可查看詳細的疑點描述。

05

正式申報

當沒有不可挑過疑點后,勾選數據,點擊“正式申報”按鈕,可將數據轉為正式申報。

出口退稅的四個時限

30天

外貿企業(yè)購進出口貨物后,應及時向供貨企業(yè)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屬于防偽稅控增值稅發(fā)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xù)

90天

外貿企業(yè)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xù),生產企業(yè)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后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xù)。

180天

出口企業(yè)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3個月

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guī)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yè)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總而言之,符合條件的出口退稅企業(yè),不僅要對出口退稅相關政策進行了解和把握,同時也要關注出口退稅時限方面的要求,從而切實做好企業(yè)出口退稅辦理材料的準備工作,進而確保出口退稅工作地順利進行。

【第11篇】電子產品的出口退稅

一、問: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能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4號)第七條:

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23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qū)的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yè)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二、問:符合退稅條件的,應如何申報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4號)第七條:

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fā)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xié)議;

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5.《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見附件20);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問: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具體應如何計算退稅額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

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yè)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舉例說明

某研究院2023年12月年購進一臺機器設備含稅價11.7萬元,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設備預計使用10年,2023年12月,該研究院將該設備出口,已知該設備的退稅率為13%,請問可以申請多少退稅?該舊設備的原值為11.7萬元。該舊設備已計提折舊=11.7×(2/10)=2.34

該舊設備凈值=11.7-2.34=9.36

該設備的退稅計稅依據=11.7/1.17×(9.36/11.7)=8

該設備應退稅額=8×13%=1.04萬元

出口已使用設備申報如何在系統(tǒng)里面操作?

答:(一)離線版退稅申報系統(tǒng)操作步驟

步驟1:向導-出口已使用設備-“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點擊增加錄入;

【1】

步驟2:向導-出口已使用設備-生成出口已使用設備申報-生成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填寫對應所屬期生成數據;

【2】

生成后的數據進行上傳申報即可。

(二)在線版退稅申報系統(tǒng)操作步驟

步驟1:登陸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出口退稅管理-出口退(免)稅申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在線申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 ,點擊新建錄入數據信息;

步驟2:退稅申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數據申報,點擊“生成申報數據”按鈕,輸入正確的所屬期,點擊“確認”按鈕,可生成申報數據;

步驟3:退稅申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數據申報,勾選生成的數據,點擊“數據自檢”按鈕。

步驟4:退稅申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數據申報,勾選數據,點擊“正式申報”按鈕,點擊“確認”按鈕,可將數據轉為正式申報;

五、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該設備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

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適用免稅政策。

內容參考:廣東稅務

【第12篇】出口退稅稅率9%

作者:詹衛(wèi)軍 來源:長沙稅務律師網 http://www.shuiwulawyer.com/

近年來,多部門聯合開展打虛打騙專項行動,一大批企業(yè)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而被查處,所暴露出的犯罪手段多種多樣,高報出口貨物價格是其中比較常見的方式之一。

高報貨物出口價格騙稅是指通過高報超出出口商品實際價格來騙取出口退稅。如:某出口企業(yè)實際出口貨物為10000美元,但虛增高報50000美元,并按50000美元的制作報關合同、發(fā)票單證等,并以上述單證向稅局申報出口退稅。

那么,高報出口價格的行為就一定會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嗎?當然不一定。

第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文)規(guī)定:“二、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yè)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yè)(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yè)(以下稱外貿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strong>

在沒有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情況下,只要出口企業(y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真實的,即使高報了出口價格,也不會增加實際的退稅額,實際退稅額以已交納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為上限,不能超出已交納的增值稅額。

為便于理解,舉個簡單例子:

某外貿公司于2023年12月購進某產品5000件,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價款為100萬元,稅額為13萬元,稅率為13%,該公司將這批貨物出口到俄羅斯,離岸價為2000萬盧布,某產口的出口退稅率為9%,因該公司為外貿企業(yè),適用退免稅政策,其當月應退稅額為:100萬×9%=9萬元。

如出口時將離岸價高報為3000萬盧布,其他條件保持不變,該公司當月應退稅額仍然為100萬×9%=9萬元。

也就是說,出口退稅時退的是國內購進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故無論是生產企業(yè)還是外貿企業(yè),高報出口價格并不必然就等于騙取出口退稅的稅款。

第二,刑法第204條規(guī)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并且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后果,故雖有高報出口價格的行為,并不能就此直接認定行為人具備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因此,高報出口價格的行為并一定就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13篇】出口退稅最新政策

目前跨境電商b2b出口金額逐年上升,在2023年,國家針對跨境電商b2b出口業(yè)務,海關總署在22個海關進行了試點管理,新增了b2b出口申報下的兩類監(jiān)管方式代碼9710和9810。

《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è)對企業(yè)出口監(jiān)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75號)的政策有哪些優(yōu)勢,讓跨境電商的b2b出口企業(yè)值得到綜合服務平臺去注冊和備案呢?

結合這個文件,以及杭州和上海兩個試點(北京試點未找到綜試區(qū)網址)對于b2b出口申報的操作介紹和日常答疑,針對未做規(guī)范的收匯結匯以及出口退稅,在參照已有的文件規(guī)定和一般貿易下的出口退稅方式,給大家整理了試點海關的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優(yōu)勢、定義、備案和出口申報的業(yè)務流程,以及和出口退稅相關的結匯和退免稅申報事項。

一、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優(yōu)勢

1.1 通關便利:無紙化報關、b2b出口貨物優(yōu)先查驗、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轉關及符合條件的清單,可申請按6 位hs 編碼簡化申報。

1.2 一站式服務:利用綜合服務平臺優(yōu)勢,報關、物流、收匯結匯以及退稅可以在同一平臺查看,可以自動傳送數據,實現各環(huán)節(jié)的數據交換,實現政府與企業(yè)各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出口和退稅效率。

通過以下杭州綜試區(qū)綜合服務平臺對跨境電商出口業(yè)務的示意圖和流程圖,理解下數據的集中化處理帶來的便利和效率提升。

出口b2b業(yè)務流程

二、跨境電商b2b出口的定義

“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yè)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yè)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跨境電商b2b 直接出口:企業(yè)對企業(yè)直接出口,即境內企業(yè)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yè)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yè),海關監(jiān)管方式代碼“9710”。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即境內企業(yè)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海關監(jiān)管方式代碼“9810”。

“跨境電商平臺”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guī)則、信息發(fā)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tǒng)。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

以上內容來自《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è)對企業(yè)出口監(jiān)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75號

三、跨境電商b2b出口模式的備案(以上海為例)

前置資質辦理如下圖:

下面針對跨境電商b2b出口企業(yè)相關事項(3、6、7)進行說明:

事項3,跨境電商企業(yè)類型備案: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yè)類型選擇時,跨境電商出口業(yè)務的電商企業(yè)可選擇“電子商務企業(yè)”;物流企業(yè)選擇“物流企業(yè)”;監(jiān)管場所運營人企業(yè)選擇“監(jiān)管場所運營人”。

事項6,出口海外倉企業(yè)備案

如企業(yè)采用海關監(jiān)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則還應當進行海外倉備案。

1)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分為兩類企業(yè),一是平臺類企業(yè),租賃或自建海外倉供自營或入駐電商企業(yè)使用。另外一類是電商企業(yè),在境外海外倉入駐開展跨境電商b2b 出口業(yè)務。

2)申請材料

(1)企業(yè)需填寫《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yè)備案登記表》及《跨境電商海外倉信息登記表》。

(2)企業(yè)需提供證明材料:海外倉所有權文件(自有海外倉)、海外倉租賃協(xié)議(租賃海外倉)、其他可證明海外倉使用的相關材料(如海外倉入庫信息截圖、海外倉貨物境外線上銷售相關信息)等,需要能夠證明申請企業(yè)與海外倉的關聯關系。

3)手續(xù)辦理:紙面材料遞交或者具備條件的直屬海關網上辦理。

4)申報要求:在現有系統(tǒng)設計下,訂單/訂倉單報文內電商企業(yè)代碼字段需要與報關單、清單表頭校驗。9810 模式中,報關單、清單收發(fā)貨人代碼或生產銷售單位代碼與海外倉企業(yè)代碼表校驗。

事項7,簡化申報申請及配置

在上海開展跨境電商b2b 直接出口(9710 出口)及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9810 出口)的清單申報企業(yè),不涉及出口退稅的,可申請按照6位hs編碼簡化申報。

目前,上??砷_展9710、9810出口業(yè)務的關區(qū)有浦東機場和洋山港。

四、跨境電商b2b 出口申報流程

4.1 清單申報模式

對于單票貨值在5000 元人民幣以內并且不涉證、涉稅、涉檢的貨物,企業(yè)可選擇采用清單方式或報關單模式進行申報。其中,9710監(jiān)管方式申報訂單,9810 監(jiān)管方式申報訂倉單。

清單申報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圖

清單申報模式具體流程示意圖:

4.2 報關單申報模式

對于單票貨值在5000 元人民幣以上或涉證、涉稅、涉檢的貨物,企業(yè)必須采用報關單方式進行申報。其中,9710 監(jiān)管方式申報訂單,9810 監(jiān)管方式申報訂倉單。

報關單申報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圖

報關單申報模式具體流程示意圖

主要出口模式對比

五、銀行收匯和結匯

跨境電商b2b出口企業(yè)在綜合服務平臺上,扣除境外發(fā)生的平臺、倉儲、物流等費用后的余額辦理收匯結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的通知》(匯發(fā)〔2020〕11號)

“二、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fā)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并按規(guī)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è)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缇畴娮由虅掌髽I(yè)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guī)定報送外匯業(yè)務報告?!?/p>

”七、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è)可根據客戶委托,代辦出口收匯手續(xù)。經辦銀行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è)推送的交易電子信息辦理出口收匯,外匯或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托客戶的賬戶。“

六、出口退稅

目前關于9710/9810監(jiān)管模式下的跨境b2b出口業(yè)務稅收政策稅務部門尚在研討確認中,暫未正式出臺相關政策,根據目前的出口申報方式,采用不同的辦理方式。

清單申報和簡化申報方式,由于是不涉稅事項,出口后去稅務局進行免稅申請。

報關單方式申報,按照出口申報方式進行分別處理。

9710方式出口,在收到海外客戶貨款后,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收匯結匯,把數據發(fā)送到相關部門。參照一般貿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稅辦理出口退稅辦理。

9810方式出口,在海外倉貨物實現銷售后,參照一般貿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稅辦理條件,是對于該申報報關單收款結匯后,按照現有的一般貿易方式辦理出口退稅。

從目前看,全國共有22個海關(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寧波、廈門、鄭州、廣州、深圳、黃埔、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2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jiān)管試點,由于在試點時期,還沒有出來針對跨境電商b2b出口的退稅政策。

以后的跨境電商b2b出口的支持政策會落地到相關聯的其他部門,構建良好的跨境電子商務發(fā)展生態(tài)環(huán)境也會盡快到來,希望這次關于b2b出口方式的政策整理給你的工作帶來便利。

政策依據:

1、《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è)對企業(yè)出口監(jiān)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75號)

2、《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yè)對企業(yè)出口監(jiān)管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9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的通知》(匯發(fā)〔2020〕11號)

【第14篇】出口企業(yè)免抵退稅

出口退稅,實際是出口免、退稅。由于增值稅實行的間接計稅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應納稅額=銷項-進項,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銷項是免的,進項是退的,取得退稅款。

對于生產型出口企業(yè),出口退稅采用免、抵、退的計算方法。

一、銷項免

免:免征出口這一銷售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二、進項退

對于生產型出口企業(yè),進項退分為抵、退兩步實現。

1、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難點

a、退稅,理論上退的是出口貨物購進環(huán)節(jié)的進項,但計算退稅指標金額時,是用離岸價格,而不是購進金額,原因在于無法明確企業(yè)外購的貨物中多少用于生產出口貨物,多少用于內銷,而內銷部分對應原材料的進項是不能退稅的,所以只能采用離岸價格。

b、進項不是百分之百退,不同出口產品有不同的退稅率,應予退還的進項稅款不能超過“出口退稅最高限額”)

2、征稅率大于退稅率,稅法上不予抵退的部分,稅務處理時,進項轉出增加出口產品的成本

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稅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抵:出口對應的應退進項,抵頂內銷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內銷銷項-內銷進項-(出口對應進項-2(征稅率大于退稅率,稅法上不予抵退的部分,稅務處理時,進項轉出增加出口產品的成本))

a:大于零,交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b:小于零,進項留抵

4、退:本期應退還的進項稅額

進項留抵與1(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兩者取小

借: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11330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確認免抵部分:1(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減4(本期應退還的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產品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第15篇】外貿公司出口退稅

某外貿企業(yè)既有內銷又有出口,無法分清內銷外銷。目前企業(yè)將采購部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部進行認證并且已申報抵扣,之后所購貨物部分內銷,部分出口。假設出口部分已抵扣進項稅額17元,出口銷售額234元,出口退稅率13%.

出口退稅:外貿企業(yè)出口增值稅如何處理?

請問:

1、是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還是沖回已經抵扣的進項稅再申請出口退稅?兩種處理方式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2、如果按視同內銷處理,賬面出口銷售額少于實際出口銷售額,差異怎么處理?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結轉入成本的部分如何處理?

答:

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yè)出口增值稅執(zhí)行的是“免、退”稅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環(huán)節(jié)貨物的銷項稅額,“退”是指按規(guī)定的退稅率退購進環(huán)節(jié)的進項稅額;不是執(zhí)行“免抵退”稅政策。外貿企業(yè)出口,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外貿企業(yè)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立庫存賬和銷售賬,如果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31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yè)應退增值稅額=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出口退稅:外貿企業(yè)出口增值稅如何處理?

若出口貨物購進專用發(fā)票金額為100元,進項稅額為17元,若退稅率為13%,則應退稅額為13元。

賬務處理為:

購入出口貨物:

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貨物報關出口: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出口收入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出口

貸: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計算應退稅額和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出口(貨物征退稅率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退稅:外貿企業(yè)出口增值稅如何處理?

同時: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若是出口貨物視同內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2號)規(guī)定:“外貿企業(yè)如已按規(guī)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視同內銷應將計算應退稅額和結轉成本分錄沖回。

【第16篇】未收到的出口退稅款

【案情簡介】 a外貿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a將加蓋好印章的空白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委托單及空白合同交由b公司,由b公司具體辦理出口退稅事宜,出口退稅款100余萬元退還到a公司賬戶。本案驚奇之處在于:

一、b公司負責人被判騙取出口退稅罪,a外貸公司負責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同一筆退稅款被追回兩次。b公司被判處出口退稅罪,并追繳退稅款100余萬。a公司被稅務機關追回退稅款100余萬,并處1倍罰款。

三、稅務機關在聽證程序中未舉證質證被法院認定為瑕疵。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聽證時,稅務機關應該就其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進行舉證,并進行質證,否則行政處罰決定無效。但法院判決時,認為稅務機關在聽證程序中未舉證,并不是違法行為,只是瑕疵。2023年再審判決書原文如下:

稅務機關在舉行聽證時,應當出示事實證據材料并接受當事人的質證,這是自然公正原則在行政程序中的體現。本案中,根據xx國稅局2023年4月22日的聽證筆錄記載,在聽證過程中,調查人員并未就認定上訴人某泰公司違法行為的所有證據逐一進行舉證、質證,僅是基于案件處理的違法事實具有性質相同、證明方式一致等因素,采取了由調查人員概括舉證并按照騙取出口退稅、備案單證虛假兩個類型各取一單進行詳細解讀的方式。但考慮到該案調查周期比較長,形成的證據材料比較多,且在稽查審理期間,被上訴人xx國稅局已應某泰公司的要求,多次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論證,比較充分地聽取了上訴人某泰公司的陳述、申辯,故被上訴人xx國稅局在聽證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屬于程序瑕疵,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改進。

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七款規(guī)定,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行政處罰法》第第七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出口退稅備案單證(16篇)

出口退稅實務中,很多企業(yè)對于出口退稅單證備案規(guī)定認識不足,導致本該享受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不得不按免稅甚至征稅處理,那么單證備案具體應該怎樣做呢?我們一一來看:一、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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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開出口公司不知怎么填寫經營范圍,我們可以參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寫,填寫近期要經營的和后期可能會經營的!
2、填寫多個行業(yè)的業(yè)務時,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為企業(yè)所屬行業(yè),稅局稽查時選案指標經常參考行業(yè)水平,排錯順序,會有損失。
3、準備申請核定征收的新設企業(yè),應避免經營范圍中出現不允許核定征收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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