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
身為財務人員你有沒有為這筆收入在會計處理中究竟要不要確認犯愁過?今天小編就把經常碰到的情況給大家分享一下。
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單位或合體工商戶發(fā)生下列行為,視同銷售:
以上8種行為可以規(guī)為兩大類:
a――交易類視同銷售:主要包括有,代購代銷(1、2);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調撥(3);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單位或個體戶)、分配(股東或投資者)、贈送(無償)(5、6、8);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外部)個人消費。(7)
以上行為(無償贈送除外)體現企業(yè)與外部的往來,產生了增值額,并能使企業(yè)獲得收益。同時符合這兩條件可以在會計上確認收入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涉及到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應付利潤/營業(yè)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無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無償贈送的情況下,是企業(yè)單方面的無償支出,不存在經濟利益流入企業(yè),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直接按成本結賬。
b――事項類視同銷售:包括視同銷售行為中自產、委托加工貨物在內部的使用,即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4)和集體福利(7)因該類行為屬于自產自用的性質不能為企業(yè)帶來收益,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直接結轉成本,且無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涉及到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2篇】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
理個稅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設備租賃公司,將自己公司的a設備無償提供給甲公司使用,那么理個稅公司要不要視同銷售繳增值稅,要不要繳企業(yè)所得稅,設備的折舊能不能扣?要回答這些問題,就需要對增值稅、所得稅視同銷售知識有所了解,并熟悉相關會計處理,今天我們就來一起梳理一下,各種“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
增值稅視同銷售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非常“8+3”)
1.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四條規(guī)定的8種情況?!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四條 又增加了3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舉例:
長城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委托方長江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銷產品。每件產品雙方委托價格100元(不含增值稅),長城公司加價20元,以每件120元對外出售,委托方長江公司已為長城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這個例子中,委托方、受托代銷方都要視同銷售,增值稅按照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
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
1.相關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08〕828號)第二條 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原理:
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主要強調“所有權的轉移”,對于貨物的移庫結轉,生產、制造、加工改變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因為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都不需要視同銷售。
3.舉例:
“理個稅”教育咨詢公司將自己開發(fā)的價值16800元的cpa網課免費讓員工學習使用,以提高員工技能,還將外購的熱水器發(fā)放給員工作為福利,問哪些要視同銷售,應繳納多少企業(yè)所得稅?
會計上視同銷售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會計對于貨物的非銷售性轉移行為要按照正常銷售一樣確認和計量,即要確認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在增值稅的前8種視同銷售中,第③、④、⑧種情況是不確認收入的,其他情況要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 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xù)費確認收入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不確認收入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營改增后只有象征意義了)不確認收入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確認收入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確認收入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確認收入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不確認收入
特殊注意事項
1.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yè)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2.外購產品用于各種用途在會計、增值稅、所得稅中的處理:
(1)外購產品對外投資:會計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增值稅確認收入并計算銷項稅額,所得稅確認收入并扣除相關成本;
(2)外購產品進行利潤分配:會計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增值稅確認收入并計算銷項稅額,所得稅確認收入并扣除相關成本;
(3)外購產品作為單位的勞保用品使用 :會計不確認收入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增值稅不視同銷售不需要進項稅轉出,所得稅不視同銷售并可扣除相關成本費用;
(4)外購產品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會計不確認收入直接計入福利費,增值稅需要進項稅額轉出,所得稅視同銷售相關福利費在規(guī)定限額內扣除;
(5)外購產品用于對外捐贈:會計不確認收入相關成本計入捐贈支出,增值稅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所得稅視同銷售捐贈支出區(qū)分公益性捐贈與非公益性捐贈在稅前扣除;
消費稅視同銷售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土地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yè)在同一地區(qū)、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資源稅的視同銷售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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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絲留言,咨詢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本期從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和增值稅視同銷售來重點區(qū)分一下。
一、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轉至境外。
(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三)用于交際應酬。
(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對外捐贈。
(七)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0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二、增值稅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收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收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藥后續(xù)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規(guī)定,藥品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創(chuàng)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xù)免費使用的相同創(chuàng)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本通知所稱創(chuàng)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案例】a公司主要是從是化妝品生產銷售,為了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將自產成本10000元化妝品用于廣告宣傳。(該產品正常出售的公允價值為不含稅18000元)
會計處理:將產品用于廣告宣傳計入銷售費用
注意此時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18000*13%=2340元計入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銷售費用 1234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40
企業(yè)所得稅稅務處理:將自產貨物用于市場推廣,因為所有權已經發(fā)生了轉移,企稅上需要視同銷售。
三、營改增規(guī)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4篇】視同銷售的收入的情況
第一、增值稅如下行為都要視同銷售,依法納稅: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將前兩項作為一組。兩項中均涉及到了“代銷”和“貨物”?!按睘椤按怼睂贍I業(yè)稅服務業(yè)的征稅范圍,“銷”為銷售,“貨物”是有形動產,也就是代理銷售有形動產,既涉及增值稅征稅范圍又涉及營業(yè)稅征稅范圍,在這里應視同全部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舉個例子,比如a為生產西服的一家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沒有銷售渠道,但該企業(yè)找到一家商場b幫其代銷西服。b在銷售西服的過程中發(fā)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有形動產),應繳納增值稅。b在銷售西服之后與a企業(yè)進行結算。a給b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則b有了增值稅進項稅額,a有了增值稅銷項稅額。此種情況a和b都視同發(fā)生了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應視同銷售。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相關機構設在不同縣(市)的,由不同的稅務局來管理,脫離了原稅務局的管轄范圍,應視同于發(fā)生了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將第4、5項做為一組。這兩項強調了貨物的來源是企業(yè)內部,貨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業(yè)內部,即“內對內”。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將6~8作為一組。該組強調了貨物的來源既可以是來自企業(yè)內部,又可以是從企業(yè)外部購進的,貨物的去向是用于企業(yè)外部的,貨物的所有權發(fā)生了改變。即“內外對外”。
上述八項視同銷售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貨物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變化。比如上述第2、6、7、8項。
2、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比如上述第4、5項。
3、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比如上述第3項。
現在回到文章開頭提的那個問題:為什么會出現視同銷售行為呢?增值稅征稅范圍涉及到貨物的生產、批發(fā)、零售和進口四個環(huán)節(jié)(暫不討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也就是涉及到貨物流轉的所有環(huán)節(jié)。如果上述幾項情況不視同銷售,則增值稅鏈條會發(fā)生中斷。為了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延續(xù),則需要對其視同銷售。
第二、視同銷售行為的具體分錄如下: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貨物發(fā)出時計入發(fā)出商品科目。
發(fā)出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在庫商品
收到貨款(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銷售代銷貨物:受托方先有銷項后有進項,銷售代銷貨物不確認收入,按收取的手續(xù)費確認收入。
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轉進項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不確認收入)
發(fā)出商品時
借:發(fā)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轉銷項稅額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付職工薪酬/無形資產/存貨/固定資產清理
【第5篇】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整
公司將自產產品作為試用裝,免費送給潛在客戶,用于市場推廣。會計上,我們直接將這部分支出按照賬面成本計入了銷售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在申報表中,又該如何填寫呢?
實務中,很多企業(yè)都存在將自產產品用于市場推廣、發(fā)放福利或者對外捐贈等情形。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0號)進一步明確,企業(yè)發(fā)生視同銷售情形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舉例來說,a公司以自產的200箱牛奶用于廣告宣傳,已知牛奶的成本價為50元/箱,市場價格為70元/箱。會計上確認了1萬元的廣告宣傳費,但未做視同銷售處理。那么,根據現行政策,在企業(yè)所得稅上,a公司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70×200=14000(元),視同銷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價值確認14000元的廣告宣傳費。也就是說,該筆交易會在視同銷售調整項中,新增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應在原來會計確認的10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增補4000元銷售費用,同步抵減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
對應到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納稅人應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行次“稅收金額”列填報14000、“納稅調整金額”列填報14000,同時,在該表第13行“(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成本”行次“稅收金額”列填報10000、“納稅調整金額”列填報10000。與此同時,廣告宣傳費上4000元的稅會差異,應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表內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進行調整,其中第1列“賬載金額”填寫10000,第2列“稅收金額”填寫14000,第4列“調減金額”填寫4000。
【第6篇】視同銷售收入和成本
新冠肺炎疫情即將結束,我們迎來了春天。對于我們會計人來說不僅迎來了春天,也迎來了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視同銷售”情況是很多企業(yè)都會碰到的一個納稅調整事項,什么情況需要視同銷售呢?視同銷售稅前扣除收入和成本如何確定?企稅匯繳又該如何申報填列呢?搞清楚上述問題的前提是要掌握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下會計處理和企稅處理的區(qū)別,會計處理是前提,企稅視同銷售是在已有會計處理上進行稅務調整播一條福利:
實務中,因工資管理“被舉報、被審計、被補繳”案例屢見不鮮
企業(yè)及人事財務人員應如何正確理解“工資總額、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的人財統計口徑差異?
又如何掌握人財實踐操作難點盲點?準確快速完成申報工作?
我們先來看看納稅人咨詢“自產貨物贈送給客戶用于業(yè)務宣傳企業(yè)所得稅應如何進行納稅調整?”的問題及廣東省稅務局的答復內容。
廣東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yè)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fā)生的支出。企業(yè)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0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yè)發(fā)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屬于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等情形,應該規(guī)定確認銷售收入。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官方將納稅人問詢的問題通過條款的形式做出了回復,小編這里將回復的內容進行提煉具體化,以期能加深您對此問題的理解。
企業(yè)自產的貨物用于廣告推廣,會計處理上是不確認收入的,但是稅法上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上也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案例一】我們用具體案例將這段話場景話,d公司主要是從是化妝品生產銷售,為了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將自產成本10000元化妝品用于廣告宣傳。(該產品正常出售的公允價值為不含稅18000元)
會計處理:將產品用于廣告宣傳計入銷售費用
注意此時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18000*13%=2340元計入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銷售費用 1234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40
企業(yè)所得稅稅務處理:將自產貨物用于市場推廣,因為所有權已經發(fā)生了轉移,企稅上需要視同銷售。
第一步:
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8000元,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3行“(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應按歷史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10000元,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成本”。根據上述業(yè)務合計需要納稅調增的金額是8000元。
第二步:
對于上述稅會差異的8000元,實際上是此項支出的賬面數與實際數的差額(試想企業(yè)將上述產品出售,以出售收入額進行贈送,那么實際贈送支出不含稅價應該是18000元,而不是10000元),故應該需要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調減。所以需要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第1列“賬載金額”填寫0元,“稅收金額”填寫8000元,納稅調整減少8000元。
通過上述兩個步驟的調增調減,把視同銷售導致的該部分納稅調整金額變?yōu)?。也就意味著企業(yè)不需對該項行為支付額外企業(yè)所得稅稅款。
小貼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對企業(yè)所得稅部分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其中修訂內容就涉及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
上面介紹的是自產貨物用于宣傳推廣的情形,只是屬于視同銷售的一種情形,小編在這里整理了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做賬下是否需要確認收入、在企業(yè)所得稅下是否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詳見下表:
注:此表格作者汪詩雅,如轉載請列明來源作者
看到上表的總結是不是一目了然呢,上面將自產貨物用于市場推廣例子就是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中的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得稅上需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補充】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得稅法上需要確認收入視同銷售。
接下來我們再例舉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將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案例:
【案例二】a公司生產手機,將本公司生產的1000只手機發(fā)放給企業(yè)職工。每只手機成本3000元,市場零售價為每只5000元。該情形下稅會處理分別是怎樣的?
【分析】此情形屬于上表中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⑤,會計和企稅上都需要確認收入。
若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會計處理對于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yè)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同時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在稅務處理時,a公司應分解為兩個行為:一是按照產品公允價值500萬元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300萬元;二是按照產品公允價值500萬元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不需做納稅調整。自然也無須填寫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視同銷售相關內容。
【案例三】a企業(yè)外購不銹鋼保溫杯作為福利發(fā)放給職工,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不含稅金額10000元,稅額是1300元。
【分析】此種情形屬于上表下面所列的【補充】內容,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企稅上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用于員工福利后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需要做轉出,增值稅上無需視同銷售。
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
貸:銀行存款 11300
作為福利發(fā)放給員工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等 11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113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113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00
稅務處理:將外購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的,所有權已經發(fā)生轉移,稅法上是需要視同銷售,但是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所以就產生了稅會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法應將不含稅公允價格10000元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填寫至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5行“(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應確認視同銷售成本10000元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5行“(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成本”。根據上述業(yè)務合計納稅調整金額為0元,無需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繼續(xù)填報。
總結:
(1)案例一自產貨物贈送給客戶用于業(yè)務宣傳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企稅上需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稅會差異需要填寫視同銷售申報表,且需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填報。
(2)案例二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確認收入,企稅上也確認收入,不存在稅會差異,無需填寫視同銷售申報表。
(3)案例三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企稅上需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稅會差異需要填寫視同銷售申報表,但無需在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填報。
本文所例舉的例子是三個非常典型的情形,希望讀者通過閱讀本文能夠舉一反三,徹底弄清楚與增值稅視同銷售、企稅視同銷售相關的知識,并正確運用到實務當中。
【第7篇】捐贈收入視同銷售嗎
一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不管是企業(yè)還是個人都紛紛捐款捐物。我現在提醒的是,對外捐贈勿忘視同銷售,正確進行稅務處理。
一、捐贈人
1、增值稅
如果對外捐贈實物,需要視同銷售,計提繳納增值稅。此時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以后出臺了類似扶貧捐贈的增值稅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稅。這樣一般納稅人就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了,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因此還是需要繳納增值稅。所以對一般納稅人來講,是否出臺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意義并不很大。
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及我們個人來講,捐贈實物免征增值稅是實實在在的稅收優(yōu)惠。
2、企業(yè)所得稅
對外捐贈實物,在企業(yè)所得稅上也需要視同銷售,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其毛利為視同銷售所得。
另外,其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時,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限額扣除或者是全額扣除。這里提醒大家的是,必須通過公益性捐贈組織或者是縣級以上政府或部門的捐贈才屬于公益性捐贈。
現在還沒有針對此次疫情全額扣除的政策,估計以后會出臺,因為之前的非典時期以及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都出臺了全額扣除的政策。
二、受贈人
1、公益性捐贈組織
他們屬于非盈利性組織,他們收到這些捐贈的款項或者物資,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疫區(qū)群眾
疫區(qū)群眾如果收到這些善款或者善物,屬于偶然所得,應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范圍。但是因為它屬于救濟金或困難補助,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政策。
三、建議
捐贈實物要視同銷售,即使出臺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一般納稅人仍然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仍會有稅收負擔。
建議出臺類似于財稅36號文件關于無償提供服務的規(guī)定,即: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償服務不視同銷售。
建議無償捐贈實物和無償提供服務采取同等待遇,可以不屬于視同銷售的范圍,而不是免征增值稅,以實現財稅政策真正助力疫情防控的目的。
【第8篇】視同銷售計稅收入
每年的5月31日是企業(yè)辦理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的截止日期,而企業(yè)每年的匯算清繳都會涉及到或多或少的納稅調整,其中就包括會計上因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未確認收入而稅法需要確認收入的納稅調整事項,即視同銷售??偩值摹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以下簡稱“828號文”)基本確立了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認定規(guī)則,即以資產所有權的轉移為判定標準。
然而實務工作中,很多企業(yè)只關注了一旦觸發(fā)視同銷售的要求就要確認資產的隱含增值(即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并計算相應的企業(yè)所得稅,卻往往忽略了在視同銷售的同時也要考慮新的資產或費用的計稅基礎以及其對企業(yè)所得稅的影響。所以這也導致了很多企業(yè)錯誤地認為視同銷售規(guī)則所產生的稅會差異是永久性差異,進而可能出現多交稅的情況。
本文旨在對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的確認以及其對資產、費用的計稅基礎的影響進行分析,進而綜合考量其對企業(yè)所得稅的影響,幫助納稅人正確認識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規(guī)則和準確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01固定資產投資的視同銷售處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說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生產設備投資設立b公司,已知生產設備的賬面原值5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100萬元(與稅法折舊一致),市場公允價值1000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的影響)。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因投資而轉出的固定資產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a公司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原值-累計折舊)400萬元確認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因此會計上不確認該項固定資產的隱含增值600萬元(即市場公允價值-固定資產計稅凈值)。
但是根據828號文的規(guī)定,對外投資屬于資產外部處置,所以2023年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在稅法上確認生產設備的隱含增值600萬元。a公司需要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8行次“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欄次中填列1000萬元,在第18行次“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成本”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欄次中填列400萬元,最終在申報表中通過納稅調增600萬元來反映該項資產的處置所得。
很多納稅人此時就認為視同銷售的處理和影響就結束了,卻忽略了投資的視同銷售處理后所帶來的新的資產計稅基礎確認問題。事實上,我們需要分解來看待視同銷售的問題,a公司以作為固定資產的生產設備進行投資本質上可以分解為將固定資產處置獲得了1000萬元,然后再以1000萬元的對價投資了b公司。所以,a公司在稅法上確認了固定資產的隱含增值600萬元后,其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就調整成了1000萬元,但此時其會計賬面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仍為初始確認的400萬元。假定2023年a公司把b公司的股權以1000萬元的對價對外轉讓,a公司會計賬面需要確認600萬元的投資收益,但是因此稅法上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1000萬元,所以需要通過申報表附表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表格來納稅調減600萬元的所得。
因此我們可以發(fā)現,通過對外投資進行視同銷售處理所納稅調增的所得在資產所有權轉移當年確認,而在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年度實現所得的轉回,形成的其實是稅收的暫時性差異而非永久性差異。
02不具商業(yè)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視同銷售處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說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甲設備與b公司所持有的乙設備進行等值交換,已知甲設備的賬面原值5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100萬元(與稅法折舊一致),市場公允價值1000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的影響且該交換會計上不具有商業(yè)實質)。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不具備商業(yè)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所以對于a公司而言,其會計賬面仍然按照甲設備原先的賬面價值400萬元確認乙設備的入賬價值,因此會計上不確認該項固定資產的隱含增值600萬元。
但是根據828號文的規(guī)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樣屬于資產外部處置, 2023年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在稅法上確認甲設備的隱含增值600萬元。對此,a公司需要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2行次“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欄次中填列1000萬元,在第12行次“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成本”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欄次中填列400萬元,最終在申報表中通過納稅調增600萬元來反映該項資產的處置所得。
同樣地,很多納稅人作完視同銷售的處理后就忽略了后續(xù)新的資產計稅基礎所帶來的企業(yè)所得稅影響。在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3年進行視同銷售處理納稅調增600萬元所得后,其所取得乙設備在稅法上的計稅基礎就調整為1000萬元,而非會計上所確認的400萬元。這意味著其在資產的后續(xù)處理上會計仍然按照400萬元計提折舊,但是稅法上可以按照1000萬元計提折舊。a公司在后續(xù)的匯算清繳時需要在申報表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表格通過折舊金額的調整逐年進行納稅調減,最終實現這600萬元所得的全部轉回。
因此我們可以發(fā)現,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視同銷售處理所納稅調增的所得在資產所有權轉移當年確認,而在形成固定資產的后續(xù)年度通過折舊來實現轉回(轉讓時可以一次轉回),形成的仍是稅收的暫時性差異而非永久性差異。
03費用性支出的視同銷售處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說明:2023年a公司以其自產的一批存貨對外捐贈用于新冠疫情防控,該批存貨賬面價值500萬元,市場公允價值1000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的影響)。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以存貨對外捐贈不符合收入的確認原則,應根據所捐贈存貨的賬面價值確認營業(yè)外支出。因此a公司應根據存貨的賬面價值500萬元確認營業(yè)外支出,同時轉銷存貨的賬面價值,會計上不確認該批存貨的隱含增值500萬元。
但是根據828號文的規(guī)定,存貨的對外捐贈屬于資產外部處置,2023年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在稅法上確認捐贈存貨的隱含增值500萬元。對此,a公司需要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7行次“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欄次中填列1000萬元,在第17行次“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欄次中填列500萬元,最終在申報表中通過納稅調增500萬元來反映該批存貨的處置所得。
同樣地,如果我們采用分步交易的原理來看待這項業(yè)務,相當于是a公司將該批存貨對外銷售取得對價1000萬元,然后再將這1000萬元對外捐贈。所以這個時候就產生一個營業(yè)務支出,賬面價值是500萬元,計稅基礎是1000萬元。根據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用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對外捐贈支出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所以a公司在捐贈當年匯算清繳時應在申報表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表格增加該營業(yè)外支出的稅收金額來實現納稅調減,最終實現這500萬元所得的全部轉回。
因此我們可以發(fā)現,費用和支出的視同銷售處理所納稅調增的所得在資產所有權轉移當年確認,但是在確認年度同時通過增加費用和支出的計稅基礎來實現轉回,最終不會影響當年的企業(yè)所得稅金額。當然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所產生的費用屬于稅法上的限額扣除類費用則可能產生永久性差異,如業(yè)務招待費。
04總結
summarize
綜上分析,對外投資因視同銷售所調整的資產處置所得會在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實現轉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固定資產因視同銷售所調整的資產處置所得會在固定資產后續(xù)計提折舊或處置時實現轉回,而費用和支出因視同銷售所調整的資產處置所得原則上在費用和支出形成當期同時轉回。在不考慮時間價值的前提下,企業(yè)所得稅法層面的視同銷售規(guī)則所產生的稅收差異原則上屬于暫時性差異,并不會增加稅收負擔。只有在相關視同銷售金額涉及限額扣除類支出時才會形成永久性差異,從而增加稅收負擔。在企業(yè)帳上存在即將到期的未彌補虧損的情況下,由于視同銷售造成的暫時性差異還會將相關差異造成的虧損遞延到以后年度,也可能會給企業(yè)帶來的一定的稅收利益。
作者:傅吉俊 王殿會 鄭會廣
來源:稅明大道
【第9篇】視同銷售收入是否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兩大稅種中均有對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那么同樣是視同銷售,各稅種規(guī)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關鍵點有什么區(qū)別呢?今天小編就帶各位一同走近“視同銷售”,看看它們之間有什么不同吧。
一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
企業(yè)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獎勵、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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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
問題:我公司有一批安置房需要無償移交給被拆遷戶,該批安置房與商品房沒有差異,市場價值約4億元,開發(fā)建設成本約2億元。我在網上看到一個關于安置房處理的觀點:無償移交回遷安置房應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確認一筆視同銷售所得,同時按視同銷售收入金額以“拆遷補償費”形式計入開發(fā)成本的土地成本中,對所得稅整體無影響。按照這個觀點,我公司應該確認4億元收入,同時應該確認4億元拆遷補償費成本,對企業(yè)所得稅整體無影響。請問,這樣理解正確嗎?
djz回復:首先,地產公司開發(fā)的安置房移交給被拆遷戶不屬于無償贈送,其本質是被拆遷戶以自有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換取新的安置房行為,在稅法上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貴公司應該按照市場價值4億元確認安置房視同銷售收入。
其次,地產公司建設安置房是為了換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對價即為獲取新土地使用權而發(fā)生的成本,該部分成本需要在整個項目開發(fā)產品之間進行分攤。貴公司移交的安置房價值4億元,對應的拆遷補償成本增加4億元,這部分拆遷補償成本屬于土地成本一部分,需要在整個項目的開發(fā)產品間分攤。
最后,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則,安置房視同銷售部分的計稅收入為4億元,對應計稅成本為2億元開發(fā)建設成本加上分攤至該批安置房的土地成本。該項財稅處理從表面上看借貸金額一致,很多學者將之理解為計稅收入與計稅成本一致,想當然的得出對企業(yè)所得稅沒有影響的結論,嚴重誤導了財稅圈的朋友,在此,德居正咨詢團隊予以聲明:安置房視同銷售的計稅收入與計稅成本金額不一致,一方代表的是安置房的市場價值,另一方代表的是為獲取整個項目而支付的對價,是整個項目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兩者在計稅配比、成本分攤、確認時點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對企業(yè)所得稅有重大影響。
【第11篇】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研究視同銷售要搞清三個問題:
一、稅法中的視同銷售是什么,二、視同銷售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正常銷售有何不同,三、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
一、稅法中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及其異同
視同銷售是稅法上的概念,會計上并無視同銷售一說。稅法對視同銷售無明確定義,而是在具體稅種中以列舉的方式確定。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土增稅中有關于視同銷售的明確規(guī)定。
(一)、所有權轉移與否的規(guī)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是增值稅關于視同銷售的列舉式規(guī)定,原本有8種,2023年4月最后一次營改增后,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復存在,就只有7種行為了,其中第1、2、3項關于代銷和納稅人將貨物在不同縣(市)移送要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是基于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性的考慮,這種所有權未轉移即視同銷售的情況在企業(yè)所得稅和土增稅中是不存在的。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判定原則是“資產所有權屬是否改變”,除非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否則所有權未發(fā)生改變的,就不視同銷售;土增稅方面,總局公告2023年第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規(guī)定:所有權轉移應視同銷售。
(二)、產品用于投資、捐贈或贈送、職工福利、向股東分配等行為在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及土增稅中都是視同銷售的。三個稅種的表述有異,但實質相同。比如增值稅規(guī)定贈送視同銷售,而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產品“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其實就是將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的行為視同銷售,本質是一樣的,再比如增值稅規(guī)定產品用于個人消費視同銷售,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等等。此處不一一詳述。
這里要注意的兩個問題:
1、產品購入與自產的不同,對增值稅來說可能是視同銷售與進項稅轉出的區(qū)別,如購入的產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是視同銷售而是進項稅的轉出,但對企業(yè)所得稅及土增稅而言,無論是購入還是自產,只要所有權轉移,就都視同銷售。
2、主體的不同。對增值稅而言,自然人對外投資、贈送的若是貨物,并不視同銷售,但土增稅視同銷售。因自然人不是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而個人所得稅在視同銷售上雖未見明確規(guī)定,但個稅相關規(guī)定明確:若收入偏低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可核定收入。此規(guī)定與視同銷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賣一贈一”的行為
“買一贈一”的行為,對于賣方即“賣一贈一”,企業(yè)所得稅明確規(guī)定不視同銷售,不另外確認收入。對增值稅而言,若存在有“賣”的基礎行為,還要符合在同一張發(fā)票上開具的程序性規(guī)定,其“贈一”的行為才會不視同銷售。
二、視同銷售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正常銷售有何不同
對于企業(yè)所得稅而言,正常銷售的收入確認明確應遵循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增值稅也可理解為一般情況下收入的確認是權責發(fā)生制,而土增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比較特殊,是合同簽訂時。但在視同銷售時,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及土增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均是應稅行為完成時。所以若一份捐贈合同規(guī)定2023年10月1日履行該捐贈合同,只要該日未實際履行捐贈,則當日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及土增稅均不確認視同銷售,只有在實際交付當日才確認,所以視同銷售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可以理解為收付實現制。
三、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
視同銷售因為沒有取得對價或明確的對價,需要確定其計稅依據。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土增稅規(guī)定各不相同。增值稅按下列順序確定:1、自己產品的銷售均價;2、其他企業(yè)同類產品的銷售均價;3、成本加成。這是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原則,增值稅視同銷售確定計稅依據有一個例外: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企業(yè)所得稅明確規(guī)定應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總局公告2023年第80號),但也有一個例外:即國稅發(fā)[2009]31號文對房地產企業(yè)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與增值稅對于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順序是一樣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稅規(guī)定的成本加成利潤率是10%,而企業(yè)所得稅的成本加成利潤率是15%。
土增稅無成本加成的規(guī)定,按市場價或評估價確認收入。
作者及單位:
劉宏偉 河南正平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
陳利玲 河南元興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來源:正元財稅
編輯:沐林財訊
【第12篇】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
今天來談談會計中視同銷售的問題。顧名思義,視同銷售,意思就是表面上看一項業(yè)務不是銷售,但我們要把它看成為銷售。視同銷售在會計、增值稅以及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上都不一樣。
我們先來看看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勞務還有所不同:
1.貨物的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給了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七點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是(4)-(7),其中(5)-(7)都有一種情況叫做購買,而(4)中不含購買的情況。這一點很多人覺得不太好理解,(4)跟(5)-(7)有什么區(qū)別呢?
自產和委托加工就不說了,但凡是這兩種情況,不管你是把貨物自己用了、分給員工做福利了、投資出去了、分配給股東了,還是直接贈送別人了。這個貨物是你自己生產的,委托別人加工其實還是等于貨物是你自己生產的。自己生產的貨物被消耗掉了,你在這個過程中就存在賺錢的可能性,尤其是(5)-(7),你為什么會拿著貨物去分配去投資,是因為你不想出錢,你用貨物來代替你原本應該付出去的錢,拿貨物出去不僅不用付錢了,還變相幫你降低了庫存,減少了貨物滯壓的風險,所以從實質上來講貨物就是等同于被你銷售了,所以這兩種情況相對容易理解。
那為什么購買就不一樣了呢?你試著這么理解,買進來的貨物,如果我準備自己用掉或者給員工發(fā)福利,從稅法的角度說你或者你的員工就是最后的接棒者,增值稅壓根不允許你抵扣,如果你抵扣了,稅法讓你做進項稅額轉出就行了。所以不存在銷售確認銷項稅,進項抵扣的問題,當然就不屬于視同銷售。舉個例子,你買了個面包自己吃掉了,你在買面包的時候就知道這個面包的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當然用不著把吃面包當作銷售,買面包當作采購,直接買面包的時候進項不抵扣這事就完了。
但是購買的商品用于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在這個過程中你就有可能會賺錢,比如你買來的價格是100元,投資或分配的時候當作200的價值來確認,你存在賺錢的可能性,那就很簡單,買進來作為進項抵扣,投資、分配、贈送的時候當作銷售確認銷項就好了,理解為正常的銷售,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交稅即可。
這里“贈送”要特別強調一下,在會計處理上,贈送的會計處理跟投資、分配的又不一樣了,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投資、分配的時候,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上都會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但無償贈送的時候,會計上卻不確認收入,僅僅是把商品按成本直接結轉就行了。這又是為什么?因為新會計準則對于收入的確認條件是經濟利益要很可能流入,才能作為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東西是你無償贈送出去的,你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所以在贈送環(huán)節(jié),會計處理很特殊,直接用成本結轉即可,不作為收入確認。
所以這里總結兩個關鍵點:(1)視同銷售不等于確認收入;(2)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需要視同銷售,只需要進項稅額不抵扣即可。
2.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視同銷售:
勞務以及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視同銷售就簡單多了,只有在無償提供或者無償轉讓的情況下,我們要視同銷售。而且這里還有一個“雙公例外”原則,及:無償提供的勞務或者無償轉讓的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如果是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稅法上不需要視同銷售。
這里再特別提示一下:貨物的無償贈送,就算是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也要視同銷售,但是勞務和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無償贈送,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是可以除外的,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我們再來研究一下自產貨物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確認原則只有一個: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也就是貨物是否已經從企業(yè)內部轉移到了企業(yè)外部,只要所有權從企業(yè)內轉移出去了,就要作為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反之,不認為是視同銷售。
舉個例子:貨物在總分機構中進行移送(不同縣市),比如從北京調貨到上海來,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但企業(yè)所得稅就不需要視同銷售,因為貨物還在公司這個主體內,所有權還歸公司所有。
綜上,視同銷售這個知識點比較難,需要好好思考總結。出道題看看大家學會了沒有:
下列經濟事項中,既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又屬于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項目有( )
a.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分配股利
b.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投資
c.將自產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
d.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本企業(yè)辦公樓在建工程
e.將資產在總機構和外省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用于銷售
答案是:abc
d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都不用視同銷售,這里再多說一點,自產貨物用于自己企業(yè)辦公樓的建造,是正常的經營行為,壓根不是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談不上增值稅視同銷售;而辦公樓也屬于本企業(yè),資產還在企業(yè)內部,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
e企業(yè)所得稅不視同銷售,因為貨物還在企業(yè)內部
【第13篇】什么是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
今天我們先來詳細講述一下增值稅的8項視同銷售:
1、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非?!?+3”)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②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機構之間貨物移送視同銷售的三個條件:
第一、限于不同機構之間發(fā)生,屬于同一個企業(yè)內部。企業(yè)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
第二、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fā)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征稅;
第三、強調貨物移送以后,必須用于銷售;
第四、受貨機構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向購買方收取貨款。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規(guī)避)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重點)
【注意】貨物的來源,只有自產和委托加工,無外購貨物。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注意】貨物的來源,除自產和委托加工,還有外購貨物。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注意:
傳統增值稅的8項視同銷售≠營改增的視同銷售≠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解釋】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2、混合銷售行為
①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且二者之間有從屬關系。
②稅務處理: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實質,還是看經營主業(yè))
【第14篇】所得稅收入視同銷售
一、自產貨物用于自產自用、總分機構、贈送他人、福利、分配、投資方面在會計、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的確認收入的異同?
二、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在會計、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比如某公司購買月餅發(fā)給職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10000元,稅1300元,價稅合計11300元。(已驗證勾選增值稅發(fā)票)
1、在增值稅上不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而是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所以進項稅額轉出1300元。
2、會計確認進項稅額轉出1300元,但不確認銷售。
會計科目:借:應付職工薪酬 113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300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11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1300
3、企業(yè)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均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與成本,所以視同銷售收入為11300元,視同銷售成本為11300元,差額為零。
4、個人所得稅是否繳納?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fā)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想發(fā)放月餅不交個稅,關鍵是,第一是要寫清楚是聯歡聚餐使用月餅,第二是不要附每個人領走月餅的清單。(一家之言 呵呵)
總結 不易,望大家點贊、關注、探討!
【第15篇】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嗎
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又雙叒叕變了,帶來的不只是學習的麻煩,也有好處的。
筆者通過學習,發(fā)現一處修改,就減少了稅企之間的爭議。
對于“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大家都清楚和明白,既要調增“銷售收入”,也要調增“銷售成本”,對于這一點大家都沒有異議。
可是,問題在于在調增“收入”的同時,“收入”對應的“費用”是不是也該同時調增呢?
比如,企業(yè)宣傳促銷活動中,贈送了自己的產品,成本價6萬元,市場價10萬元(不含稅)。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業(yè)務宣傳費 7.3萬元
貸:產成品 6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稅務處理:增值稅已經按照視同銷售確認了銷項稅額,企業(yè)所得稅方面也視同銷售調增“銷售收入”10萬元,調增“銷售成本”6萬元。大家對這一點是沒有異議的。
但是,問題在于我企業(yè)已經按照10萬元確認了收入,那么“銷售費用”是不是也應按照10萬元加增值稅計算呢?因為我這些贈送的產品經過視同銷售處理后,計稅基礎就變成了10萬元了啊,當然還有企業(yè)承擔了不得轉嫁或抵扣的增值稅。
可是,以前稅務總局也沒有明確,申報表填報說明也沒有注明等原因,所以就有人支持應該同時調增,也有人反對,反正是爭議一大片,常常就出現稅企爭議,各有各的道理。企業(yè)肯定是擰不過稅務局的啊,最終吃虧的是企業(yè)。
好啦,回顧了一下關于“視同銷售”曾經存在的爭議,下面我們就看看總局修改后的最新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修改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寫說明,在原有的“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基礎上,增加了“企業(yè)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的表述。
2017版(修改前)截圖
2019版(修改后)截圖
(注意畫框的是重點)
這一修訂的最大好處就是完美的解決之前的稅收爭議!
還是以前面的例子,我們來看看在新表下應該怎么填報:
第一步:填報《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特定業(yè)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第二步: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通過上述填報過程可以看出,能否調增“費用”對企業(yè)影響還是蠻大的。原來是大部分地區(qū)稅局和稅官,之所以不認可上述對“費用”調增,因為可以調增“費用”的話意味著企業(yè)將不會補稅,很多企業(yè)與稽查稅官為此經常扯皮。
總局這次修訂,最終一錘定音:調增收入的同時,也可以調增費用!
只有這樣,邏輯關系才是正確的!
這一修訂,是對企業(yè)的明顯利好,也是對某些裝著明白揣糊涂或者教條主義者打臉。
另外,原來“視同銷售”還存在一處爭議:視同銷售收入金額是否含稅?
大家可能會想當然的認為,稅務上“收入”都應該是不含稅的。但是,請看下面的案例:
企業(yè)在中秋節(jié)前,購買月餅給員工發(fā)放。由于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只要對方開具了普通發(fā)票,金額5萬元。
會計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5萬元
貸:銀行存款 5萬元
該業(yè)務同樣需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的(提醒:很多人會經常忘記該調整)。
雖然該調整無論是含稅還是不含稅,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都會相等,不會對“費用”產生調整。
但是含稅與不含稅的微妙處在于,含稅金額較大,會增加業(yè)務招待費、廣宣費等限額扣除的基數,企業(yè)有少繳稅的嫌疑。
可是,如果按照不含稅金額調整,又如何來確定不含稅金額呢?如果對方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上顯示了不含稅金額還比較好辦,如果是沒有顯示的呢?企業(yè)還要去確認對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者還要確認購買的商品的稅率以及是否免稅等等,反正事情不會少。
本來,類似于月餅這樣視同銷售是否含稅,對納稅結果影響并不大,應該從簡和從方便企業(yè)的角度出發(fā)即可,可是有些人就喜歡拿著這些找企業(yè)的麻煩。
扯遠了,反正總局這次的這樣修訂,我覺得應該大大的點贊。希望放管服措施更加深入,營商環(huán)境更加優(yōu)化,稅收爭議愈來愈少。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來源:輕松財稅
作者: 彭懷文
【第16篇】接受捐贈收入視同銷售
來源: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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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視同銷售的情況有哪些,你是否清楚,本文要說其中一類,就是對外無償捐贈,章內容為對外捐贈視同銷售如何交增值稅,說是無償,以為不要繳納增值稅,其實不然。
對外捐贈視同銷售如何交增值稅
如果是對外捐贈、贊助的商品,應該作視同銷售處理,計算繳納增值稅。
購買一些圖書等學習用品通過公益團體捐贈,由公益團體開具合法的收到憑證記賬,不作為視同銷售,不用交稅收。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會計學堂整理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案例:
某公司把自產的一批物資無償捐贈給希望工程,該批產品的成本為20000,計稅價格為30000,增值稅率17%,分錄如何寫?
借:營業(yè)外支出 25100;貸:庫存商品 2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5100
對外捐贈視同銷售如何交增值稅,專業(yè)性的工作不能想當然,因為那時沒有實際根據的,水外捐贈繳納增稅,是因為這類企業(yè)行為應該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