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煤炭鐵路運輸合同怎么寫才規(guī)范?本文根據(jù)受用戶歡迎程度整理了9篇優(yōu)質的煤炭鐵路運輸合同范文,都是標準的書寫參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對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9篇煤炭鐵路運輸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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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第2篇最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第3篇煤炭鐵路運輸合同書 第4篇新煤炭鐵路運輸合同新整理版 第5篇最新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第6篇煤炭鐵路運輸合同范本 第7篇新煤炭鐵路運輸合同新 第8篇運輸合同 :有關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第9篇運輸合同 :最新有關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第1篇】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2023煤炭鐵路運輸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方的____________產品(含促銷品、推廣用品等)能安全、快捷、準確地通過鐵路運輸發(fā)至全國各地。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經友好協(xié)商,甲方同意將鐵路運輸業(yè)務委托乙方辦理,并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發(fā)貨地點、交貨地點的裝卸;
2、甲方負責以互聯(lián)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包括:產品品種、數(shù)量、體積、重量、提貨時間、到貨時間要求以及收貨人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
3、甲方提供貨物運輸途中需要的相關證明文件,如《產品送貨單》、《貨物調撥單》等;
4、甲方委派專人負責相關業(yè)務協(xié)調,便于與乙方聯(lián)系、溝通,解決日常往來業(yè)務問題。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滿足甲方提出的要車計劃,并按甲方的時間要求準時把貨物送抵目的地;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發(fā)貨倉庫提貨,并及時的送貨到指定的收貨地址、及收貨單位;
3、乙方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后,必須將《產品送貨單》交收貨方進行簽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導致鐵路出現(xiàn)停裝、限裝等情況,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并提供鐵路部門的證明材料;
5、乙方須書面委托一至二名業(yè)務代表負責甲方業(yè)務的協(xié)調,保證日常的聯(lián)系、溝通,出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6、甲方的貨物在發(fā)貨倉庫交付給乙方驗貨、簽收后,貨物的安全風險責任由乙方負責,直至終點交付貨物為止。
三、具體操作方式
1、甲方在貨物發(fā)運前以互聯(lián)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須;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據(jù)指令要求安排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倉庫提貨、中轉,并安排和辦理車皮發(fā)貨等一切相關手續(xù);
3、乙方持《產品送貨單》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辦理貨物簽收手續(xù);
4、乙方整理簽收后的《產品送貨單》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xù)。
四、鐵路貨運事故的處理及保險
1、甲方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負責,保險索賠具體事宜由乙方負責;運輸途中一切貨損由乙方承擔并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2、鐵路運輸保價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在運費結算時乙方必須對運輸途中造成的短少、貨損等一切在途損失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4、對于重大事故(如整車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乙方必須在定損后______周內以現(xiàn)金的方式進行賠付。
五、費用及結算方式
1、乙方憑收貨方簽收的《產品送貨單》,按合同的鐵路運輸價格表向甲方申報結算運費;
2、乙方按甲方核實后的費用開具正式發(fā)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據(jù)發(fā)票及驗貨記錄原件及時支付向乙方支付運費;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費用;
4、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甲方有權對運價進行調整。
六、違約保證金的收取及違約責任
1、在合同簽訂后的_________天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證金;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時,甲方將不予返還保證金;
3、雙方將《運輸管理考核辦法》作為本協(xié)議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最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2023最新版煤炭鐵路運輸甲方:
乙方:
一、簽訂時間:交貨時間、數(shù)量: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
發(fā)站:包頭。
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fā)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shù)量以發(fā)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
煤炭品質在發(fā)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
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
低位發(fā)熱量每低壹卡扣元。
簽訂合同后,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后,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并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后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fā)票。
及火車運輸發(fā)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
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xiàn)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九、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shù)量為固定數(shù)量,實際供貨數(shù)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jù)實際情況協(xié)商確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3篇】煤炭鐵路運輸合同書
甲方合同編號:
乙方貨時間、數(shù)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fā)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fā)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shù)量以發(fā)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fā)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fā)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后,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后,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并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后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fā)票。及火車運輸發(fā)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xiàn)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shù)量為固定數(shù)量,實際供貨數(shù)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jù)實際情況協(xié)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4篇】新煤炭鐵路運輸合同新整理版
鐵路運輸運合同是調整鐵路運輸?shù)姆晒ぞ撸且?guī)范鐵路運輸行為,保障鐵路運輸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交易的更加頻繁和旅客、貨主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審理的案件對 鐵路運輸合同 糾紛案件中的免責、賠償與法律適用淺談幾個問題。
一、鐵路貨運 合同糾紛 中的免責
盡管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的是無 過錯責任 ,但無過錯責任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責任,如按《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 民事責任 的免責事由,即便是像該法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也不例外。因此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雖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的事由時,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根據(jù)《 合同法 》及相關的鐵路法律的規(guī)定,承運人免責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地震、風暴及其他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罷工等。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是不能避免的它與承運人的管理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此時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其除了要舉證證明貨物性質與貨物滅失、損壞之間因果關系外,還要舉證證明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盡了管理、照料貨物的義務。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如筆者審理一起鐵路運輸合同交付糾紛案件,原告七臺河*務局煤炭銷售公司。委托 代理 人牡丹江市銀峰煤*經銷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糧庫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具廠,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原告七臺河*務局煤炭銷售公司訴稱,從七臺河發(fā)牡丹江第*糧庫16級原煤共12車600噸,此煤是發(fā)給牡丹江市銀峰煤*經銷公司,該公司沒有收到貨物。請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損失費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辯稱,原告與被告無托運輸合同,更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牡丹江第*糧庫未答辯。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具廠辯稱,北方工具廠與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有合同,原告12車原煤不應變更到北方工具廠,雖然收到12車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不應按市場價格計算償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辯稱,先鋒煤炭供應站與牡丹江第*糧庫、黑龍江北方*具廠都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12車原煤雖然不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收到黑龍江北方*具廠煤款87060元同意償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鐵路運輸合同的誤交造托運人發(fā)煤收不到貨物,而且多家都與一個單位有合同,一是托運人與牡丹江第*糧庫專用線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糧庫又與多家有專用線有合同,原告應以自己名發(fā)貨,而以七臺河*務局煤炭銷售公司收不到貨和款二是鐵路只是從手續(xù)確認收貨人,不該變更的變了三是第三人不該收的煤收了,不該收的款收了。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可以免責。對于因托運人收貨人過錯而免責,在合同法及相關有鐵路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規(guī)定,應該說當事人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是符合民法通則的精神的,但 合同當事人 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強調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又回到過錯責任的嫌疑,容易讓承運人產生僥幸心理,一旦發(fā)生了損害,承運人會千方百計地尋找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以達到避責的目的。從依法治企上講,預防比不救濟更符合法律的本質,所以我們要應該通過法律的實施來提高承運人、托運人及收貨人相應的責任觀念,而不是等損害發(fā)生后再去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對于托運人、收貨人過錯必須附以嚴格條件其目的是預防損害風險的發(fā)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不難以發(fā)現(xiàn),鐵路貨物運輸誤交付糾紛的發(fā)生,往往是鐵路運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沒有仔細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對待工作不嚴肅,粗心大意,在這種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yè)無疑要承擔責任的,通過法院對鐵路運輸合同的審理,既保護了 債權人 的合法權益,又促使鐵路運輸企業(yè)加強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誤交付值得我們注意,也就是承運人利用企業(yè)管理體制不規(guī)范利用合同造成誤交付,或承運人與其他法人單位簽訂代理交付協(xié)議,因代理法人的過錯而發(fā)生的誤交付。這種情況顯然不是承運人免責的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承運人對代理法人的選任并不存在過錯,在貨運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運費,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其中-通常包含兩個 訴訟 ,一個是賠償訴訟,一個是追償訴訟,在實踐中,承運人作為被告時,往往會請求將有過錯的代理法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應該說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法庭上,通過三方當事人的審理,往往起到了簡化訴訟,解決糾紛效果。
二、鐵路貨運合同損失法定賠償
當事人沒約定賠償額,貨物在運輸中發(fā)生毀損、滅失,就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而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主要就是體現(xiàn)在法定賠償中。如本院審理貨物滅失案件中,原告在發(fā)貨單寫的是勞動保護品名,但所發(fā)貨物是每件價值萬元的皮夾克?!惰F路法》規(guī)定了限制額賠償和按照實際賠償?shù)脑瓌t,即承運人法定賠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國務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其次,審判中,對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是按照起運地或托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法律依據(jù)一是《鐵路 貨物運輸合同 實施細則》第18條及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guī)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號《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貨物、包裹、行李的賠償價格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
筆者認為,鐵路法規(guī)定限額賠償原則其合理性是國際公識的。主要依據(jù)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目的是合理分擔運輸風險。但對于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就有損害托運人利益的可能,因為《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jù)該條款的要求,承運人承擔的實際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獲得的利益。那么,貨物實際損失的計算就不應以起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了,而應以到達地或者應以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逗贤ā返?12條對這個問題也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既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行業(yè)壟斷的局面已經被打破,諸多的行業(yè)保***規(guī)并不符合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規(guī)則,鐵路運輸行業(yè)作為經濟主體,其參與激烈的運輸市場必須遵循有關的競爭規(guī)則。在當前,提高服務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就是鐵路運輸企業(yè)提高運輸質量的唯一的途徑,提高服務質量就是要按照約定或法定的方式認真履行運輸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務質量”就是要保證違反合同后給予對方當事人合理的賠償,讓對方當事人充分相信鐵路貨物運輸是安全可靠的,從而提高鐵路企業(yè)的信譽,贏得更大的運輸市場。 三、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審理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首先要適用全國人大制訂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關規(guī)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會制訂的《鐵路法》的規(guī)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最后是國務院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至于鐵道部的相關規(guī)定、條例、規(guī)程等,除非是經過國務院發(fā)布,否則作為部門規(guī)章,僅具有參考的價值,不是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jù)。也就是說適用法律的順序是合同法、鐵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按從大到小的順序。后面與前面的內容有沖突的地方,后者的規(guī)定應該元效。最后,特別是對于責任及賠償額的限制,屬于運輸企業(yè)的單方聲明,僅對自身和其職工具有約束力,其約束力不應及于旅客和貨主。也就是說,這類規(guī)定只能約束鐵路企業(yè)自身,應視為其一種服務承諾,而旅客和貨主為運輸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受其規(guī)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鐵路對于旅客的人身傷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幾種免除情況免除賠償責任的,都必須要由鐵路直接證明,而不是通過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自身無過錯來間接證明是旅客自身責任導致?lián)p害。鐵路要在取證時,要應盡量請車上的旅客作為 證人 ,以符合合同書面證言的形式。
【第5篇】最新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鐵路運輸運合同是調整鐵路運輸?shù)姆晒ぞ撸且?guī)范鐵路運輸行為,保障鐵路運輸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交易的更加頻繁和旅客、貨主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審理的案件對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免責、賠償與法律適用淺談幾個問題。
一、鐵路貨運合同糾紛中的免責
盡管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責任,如按《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即便是像該法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也不例外。因此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雖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由時,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的鐵路法律的規(guī)定,承運人免責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地震、風暴及其他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罷工等。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是不能避免的它與承運人的管理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此時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除了要舉證證明貨物性質與貨物滅失、損壞之間因果關系外,還要舉證證明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盡了管理、照料貨物的義務。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如筆者審理一起鐵路運輸合同交付糾紛案件,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糧庫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訴稱,從七臺河發(fā)牡丹江第二糧庫16級原煤共12車600噸,此煤是發(fā)給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該公司沒有收到貨物。請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損失費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辯稱,原告與被告無托運輸合同,更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牡丹江第二糧庫未答辯。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辯稱,北方工具廠與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有合同,原告12車原煤不應變更到北方工具廠,雖然收到12車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不應按市場價格計算償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辯稱,先鋒煤炭供應站與牡丹江第二糧庫、黑龍江北方工具廠都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12車原煤雖然不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收到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煤款87060元同意償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鐵路運輸合同的誤交造托運人發(fā)煤收不到貨物,而且多家都與一個單位有合同,一是托運人與牡丹江第二糧庫專用線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糧庫又與多家有專用線有合同,原告應以自己名發(fā)貨,而以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收不到貨和款二是鐵路只是從手續(xù)確認收貨人,不該變更的變了三是第三人不該收的煤收了,不該收的款收了。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可以免責。對于因托運人收貨人過錯而免責,在合同法及相關有鐵路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規(guī)定,應該說當事人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是符合民法通則的精神的,但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強調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又回到過錯責任的嫌疑,容易讓承運人產生僥幸心理,一旦發(fā)生了損害,承運人會千方百計地尋找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以達到避責的目的。從依法治企上講,預防比不救濟更符合法律的本質,所以我們要應該通過法律的實施來提高承運人、托運人及收貨人相應的責任觀念,而不是等損害發(fā)生后再去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對于托運人、收貨人過錯必須附以嚴格條件其目的是預防損害風險的發(fā)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不難以發(fā)現(xiàn),鐵路貨物運輸誤交付糾紛的發(fā)生,往往是鐵路運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沒有仔細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對待工作不嚴肅,粗心大意,在這種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yè)無疑要承擔責任的,通過法院對鐵路運輸合同的審理,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促使鐵路運輸企業(yè)加強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誤交付值得我們注意,也就是承運人利用企業(yè)管理體制不規(guī)范利用合同造成誤交付,或承運人與其他法人單位簽訂代理交付協(xié)議,因代理法人的過錯而發(fā)生的誤交付。這種情況顯然不是承運人免責的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承運人對代理法人的選任并不存在過錯,在貨運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運費,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其中通常包含兩個訴訟,一個是賠償訴訟,一個是追償訴訟,在實踐中,承運人作為被告時,往往會請求將有過錯的代理法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應該說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法庭上,通過三方當事人的審理,往往起到了簡化訴訟,解決糾紛效果。
二、鐵路貨運合同損失法定賠償
當事人沒約定賠償額,貨物在運輸中發(fā)生毀損、滅失,就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而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主要就是體現(xiàn)在法定賠償中。如本院審理貨物滅失案件中,原告在發(fā)貨單寫的是勞動保護品名,但所發(fā)貨物是每件價值萬元的皮夾克?!惰F路法》規(guī)定了限制額賠償和按照實際賠償?shù)脑瓌t,即承運人法定賠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國務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其次,審判中,對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是按照起運地或托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法律依據(jù)一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8條及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guī)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號《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ldquo貨物、包裹、行李的賠償價格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rdquo。
筆者認為,鐵路法規(guī)定限額賠償原則其合理性是國際公識的。主要依據(jù)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目的是合理分擔運輸風險。但對于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就有損害托運人利益的可能,因為《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ldquo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dquo根據(jù)該條款的要求,承運人承擔的實際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那么,貨物實際損失的計算就不應以起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了,而應以到達地或者應以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逗贤ā返?12條對這個問題也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既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行業(yè)壟斷的局面已經被打破,諸多的行業(yè)保_____規(guī)并不符合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規(guī)則,鐵路運輸行業(yè)作為經濟主體,其參與激烈的運輸市場必須遵循有關的競爭規(guī)則。在當前,提高服務質量和&ldquo售后服務質量&rdquo就是鐵路運輸企業(yè)提高運輸質量的唯一的途徑,提高服務質量就是要按照約定或法定的方式認真履行運輸合同,而提高&ldquo售后服務質量&rdquo就是要保證違反合同后給予對方當事人合理的賠償,讓對方當事人充分相信鐵路貨物運輸是安全可靠的,從而提高鐵路企業(yè)的信譽,贏得更大的運輸市場。 三、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審理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首先要適用全國人大制訂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關規(guī)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會制訂的《鐵路法》的規(guī)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最后是國務院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至于鐵道部的相關規(guī)定、條例、規(guī)程等,除非是經過國務院發(fā)布,否則作為部門規(guī)章,僅具有參考的價值,不是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jù)。也就是說適用法律的順序是合同法、鐵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按從大到小的順序。后面與前面的內容有沖突的地方,后者的規(guī)定應該元效。最后,特別是對于責任及賠償額的限制,屬于運輸企業(yè)的單方聲明,僅對自身和其職工具有約束力,其約束力不應及于旅客和貨主。也就是說,這類規(guī)定只能約束鐵路企業(yè)自身,應視為其一種服務承諾,而旅客和貨主為運輸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受其規(guī)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鐵路對于旅客的人身傷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幾種免除情況免除賠償責任的,都必須要由鐵路直接證明,而不是通過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自身無過錯來間接證明是旅客自身責任導致?lián)p害。鐵路要在取證時,要應盡量請車上的旅客作為證人,以符合合同書面證言的形式。
【第6篇】煤炭鐵路運輸合同范本
鐵路運輸運合同是調整鐵路運輸?shù)姆晒ぞ?,它是?guī)范鐵路運輸行為,保障鐵路運輸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交易的更加頻繁和旅客、貨主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審理的案件對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免責、賠償與法律適用淺談幾個問題。
一、鐵路貨運合同糾紛中的免責
盡管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責任,如按《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即便是像該法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也不例外。因此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雖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由時,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的鐵路法律的規(guī)定,承運人免責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地震、風暴及其他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罷工等。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是不能避免的它與承運人的管理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此時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除了要舉證證明貨物性質與貨物滅失、損壞之間因果關系外,還要舉證證明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盡了管理、照料貨物的義務。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如筆者審理一起鐵路運輸合同交付糾紛案件,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糧庫;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訴稱,從七臺河發(fā)牡丹江第二糧庫16級原煤共12車600噸,此煤是發(fā)給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該公司沒有收到貨物。請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損失費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辯稱,原告與被告無托運輸合同,更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牡丹江第二糧庫未答辯。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辯稱,北方工具廠與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有合同,原告12車原煤不應變更到北方工具廠,雖然收到12車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不應按市場價格計算償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辯稱,先鋒煤炭供應站與牡丹江第二糧庫、黑龍江北方工具廠都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12車原煤雖然不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收到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煤款87060元同意償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鐵路運輸合同的誤交造托運人發(fā)煤收不到貨物,而且多家都與一個單位有合同,一是托運人與牡丹江第二糧庫專用線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糧庫又與多家有專用線有合同,原告應以自己名發(fā)貨,而以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收不到貨和款;二是鐵路只是從手續(xù)確認收貨人,不該變更的變了;三是第三人不該收的煤收了,不該收的款收了。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可以免責。對于因托運人收貨人過錯而免責,在合同法及相關有鐵路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規(guī)定,應該說當事人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是符合民法通則的精神的,但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強調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又回到過錯責任的嫌疑,容易讓承運人產生僥幸心理,一旦發(fā)生了損害,承運人會千方百計地尋找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以達到避責的目的。從依法治企上講,預防比不救濟更符合法律的本質,所以我們要應該通過法律的實施來提高承運人、托運人及收貨人相應的責任觀念,而不是等損害發(fā)生后再去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對于托運人、收貨人過錯必須附以嚴格條件其目的是預防損害風險的發(fā)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不難以發(fā)現(xiàn),鐵路貨物運輸誤交付糾紛的發(fā)生,往往是鐵路運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沒有仔細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對待工作不嚴肅,粗心大意,在這種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yè)無疑要承擔責任的,通過法院對鐵路運輸合同的審理,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促使鐵路運輸企業(yè)加強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誤交付值得我們注意,也就是承運人利用企業(yè)管理體制不規(guī)范利用合同造成誤交付,或承運人與其他法人單位簽訂代理交付協(xié)議,因代理法人的過錯而發(fā)生的誤交付。這種情況顯然不是承運人免責的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承運人對代理法人的選任并不存在過錯,在貨運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運費,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其中通常包含兩個訴訟,一個是賠償訴訟,一個是追償訴訟,在實踐中,承運人作為被告時,往往會請求將有過錯的代理法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應該說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法庭上,通過三方當事人的審理,往往起到了簡化訴訟,解決糾紛效果。
二、鐵路貨運合同損失法定賠償
當事人沒約定賠償額,貨物在運輸中發(fā)生毀損、滅失,就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而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主要就是體現(xiàn)在法定賠償中。如本院審理貨物滅失案件中,原告在發(fā)貨單寫的是勞動保護品名,但所發(fā)貨物是每件價值萬元的皮夾克?!惰F路法》規(guī)定了限制額賠償和按照實際賠償?shù)脑瓌t,即承運人法定賠償額不得超過國務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其次,審判中,對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是按照起運地或托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法律依據(jù)一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8條及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guī)定》;二是人民法院(1994)25號《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貨物、包裹、行李的賠償價格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
筆者認為,鐵路法規(guī)定限額賠償原則其合理性是國際公識的。主要依據(jù)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目的是合理分擔運輸風險。但對于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就有損害托運人利益的可能,因為《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备鶕?jù)該條款的要求,承運人承擔的實際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那么,貨物實際損失的計算就不應以起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了,而應以到達地或者應以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逗贤ā返?12條對這個問題也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既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行業(yè)壟斷的局面已經被打破,諸多的行業(yè)保***規(guī)并不符合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規(guī)則,鐵路運輸行業(yè)作為經濟主體,其參與激烈的運輸市場必須遵循有關的競爭規(guī)則。在當前,提高服務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就是鐵路運輸企業(yè)提高運輸質量的的途徑,提高服務質量就是要按照約定或法定的方式認真履行運輸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務質量”就是要保證違反合同后給予對方當事人合理的賠償,讓對方當事人充分相信鐵路貨物運輸是安全可靠的,從而提高鐵路企業(yè)的信譽,贏得更大的運輸市場。 三、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第7篇】新煤炭鐵路運輸合同新
鐵路運輸運合同是調整鐵路運輸?shù)姆晒ぞ?,它是?guī)范鐵路運輸行為,保障鐵路運輸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交易的更加頻繁和旅客、貨主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審理的案件對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免責、賠償與法律適用淺談幾個問題。
一、鐵路貨運合同糾紛中的免責
盡管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責任,如按《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即便是像該法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也不例外。因此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雖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由時,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的鐵路法律的規(guī)定,承運人免責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地震、風暴及其他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罷工等。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是不能避免的它與承運人的管理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此時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除了要舉證證明貨物性質與貨物滅失、損壞之間因果關系外,還要舉證證明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盡了管理、照料貨物的義務。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如筆者審理一起鐵路運輸合同交付糾紛案件,原告七臺河*務局煤炭銷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銀峰煤*經銷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糧庫;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具廠,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原告七臺河*務局煤炭銷售公司訴稱,從七臺河發(fā)牡丹江第*糧庫16級原煤共12車600噸,此煤是發(fā)給牡丹江市銀峰煤*經銷公司,該公司沒有收到貨物。請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損失費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辯稱,原告與被告無托運輸合同,更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牡丹江第*糧庫未答辯。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具廠辯稱,北方工具廠與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有合同,原告12車原煤不應變更到北方工具廠,雖然收到12車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不應按市場價格計算償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辯稱,先鋒煤炭供應站與牡丹江第*糧庫、黑龍江北方*具廠都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12車原煤雖然不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收到黑龍江北方*具廠煤款87060元同意償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鐵路運輸合同的誤交造托運人發(fā)煤收不到貨物,而且多家都與一個單位有合同,一是托運人與牡丹江第*糧庫專用線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糧庫又與多家有專用線有合同,原告應以自己名發(fā)貨,而以七臺河*務局煤炭銷售公司收不到貨和款;二是鐵路只是從手續(xù)確認收貨人,不該變更的變了;三是第三人不該收的煤收了,不該收的款收了。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可以免責。對于因托運人收貨人過錯而免責,在合同法及相關有鐵路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規(guī)定,應該說當事人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是符合民法通則的精神的,但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強調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又回到過錯責任的嫌疑,容易讓承運人產生僥幸心理,一旦發(fā)生了損害,承運人會千方百計地尋找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以達到避責的目的。從依法治企上講,預防比不救濟更符合法律的本質,所以我們要應該通過法律的實施來提高承運人、托運人及收貨人相應的責任觀念,而不是等損害發(fā)生后再去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對于托運人、收貨人過錯必須附以嚴格條件其目的是預防損害風險的發(fā)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不難以發(fā)現(xiàn),鐵路貨物運輸誤交付糾紛的發(fā)生,往往是鐵路運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沒有仔細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對待工作不嚴肅,粗心大意,在這種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yè)無疑要承擔責任的,通過法院對鐵路運輸合同的審理,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促使鐵路運輸企業(yè)加強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誤交付值得我們注意,也就是承運人利用企業(yè)管理體制不規(guī)范利用合同造成誤交付,或承運人與其他法人單位簽訂代理交付協(xié)議,因代理法人的過錯而發(fā)生的誤交付。這種情況顯然不是承運人免責的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承運人對代理法人的選任并不存在過錯,在貨運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運費,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其中-通常包含兩個訴訟,一個是賠償訴訟,一個是追償訴訟,在實踐中,承運人作為被告時,往往會請求將有過錯的代理法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應該說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法庭上,通過三方當事人的審理,往往起到了簡化訴訟,解決糾紛效果。
二、鐵路貨運合同損失法定賠償
當事人沒約定賠償額,貨物在運輸中發(fā)生毀損、滅失,就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而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主要就是體現(xiàn)在法定賠償中。如本院審理貨物滅失案件中,原告在發(fā)貨單寫的是勞動保護品名,但所發(fā)貨物是每件價值萬元的皮夾克?!惰F路法》規(guī)定了限制額賠償和按照實際賠償?shù)脑瓌t,即承運人法定賠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國務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其次,審判中,對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是按照起運地或托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法律依據(jù)一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8條及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guī)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號《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貨物、包裹、行李的賠償價格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
筆者認為,鐵路法規(guī)定限額賠償原則其合理性是國際公識的。主要依據(jù)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目的是合理分擔運輸風險。但對于貨物損失額的計算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就有損害托運人利益的可能,因為《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备鶕?jù)該條款的要求,承運人承擔的實際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那么,貨物實際損失的計算就不應以起運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了,而應以到達地或者應以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逗贤ā返?12條對這個問題也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既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行業(yè)壟斷的局面已經被打破,諸多的行業(yè)保***規(guī)并不符合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規(guī)則,鐵路運輸行業(yè)作為經濟主體,其參與激烈的運輸市場必須遵循有關的競爭規(guī)則。在當前,提高服務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就是鐵路運輸企業(yè)提高運輸質量的唯一的途徑,提高服務質量就是要按照約定或法定的方式認真履行運輸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務質量”就是要保證違反合同后給予對方當事人合理的賠償,讓對方當事人充分相信鐵路貨物運輸是安全可靠的,從而提高鐵路企業(yè)的信譽,贏得更大的運輸市場。 三、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第8篇】運輸合同 :有關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鐵路運輸運合同是調整鐵路運輸?shù)姆晒ぞ?,它是?guī)范鐵路運輸行為,保障鐵路運輸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交易的更加頻繁和旅客、貨主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審理的案件對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免責、賠償與法律適用淺談幾個問題。
一、鐵路貨運合同糾紛中的免責
盡管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責任,如按《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即便是像該法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也不例外。因此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雖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由時,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的鐵路法律的規(guī)定,承運人免責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地震、風暴及其他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罷工等。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是不能避免的它與承運人的管理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此時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除了要舉證證明貨物性質與貨物滅失、損壞之間因果關系外,還要舉證證明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盡了管理、照料貨物的義務。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如筆者審理一起鐵路運輸合同交付糾紛案件,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糧庫;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訴稱,從七臺河發(fā)牡丹江第二糧庫16級原煤共12車600噸,此煤是發(fā)給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該公司沒有收到貨物。請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損失費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辯稱,原告與被告無托運輸合同,更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牡丹江第二糧庫未答辯。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辯稱,北方工具廠與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有合同,原告12車原煤不應變更到北方工具廠,雖然收到12車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不應按市場價格計算償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辯稱,先鋒煤炭供應站與牡丹江第二糧庫、黑龍江北方工具廠都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12車原煤雖然不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收到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煤款87060元同意償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鐵路運輸合同的誤交造托運人發(fā)煤收不到貨物,而且多家都與一個單位有合同,一是托運人與牡丹江第二糧庫專用線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糧庫又與多家有專用線有合同,原告應以自己名發(fā)貨,而以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收不到貨和款;二是鐵路只是從手續(xù)確認收貨人,不該變更的變了;三是第三人不該收的煤收了,不該收的款收了。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可以免責。對于因托運人收貨人過錯而免責,在合同法及相關有鐵路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規(guī)定,應該說當事人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是符合民法通則的精神的,但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強調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又回到過錯責任的嫌疑,容易讓承運人產生僥幸心理,一旦發(fā)生了損害,承運人會千方百計地尋找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以達到避責的目的。從依法治企上講,預防比不救濟更符合法律的本質,所以我們要應該通過法律的實施來提高承運人、托運人及收貨人相應的責任觀念,而不是等損害發(fā)生后再去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對于托運人、收貨人過錯必須附以嚴格條件其目的是預防損害風險的發(fā)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不難以發(fā)現(xiàn),鐵路貨物運輸誤交付糾紛的發(fā)生,往往是鐵路運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沒有仔細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對待工作不嚴肅,粗心大意,在這種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yè)無疑要承擔責任的,通過法院對鐵路運輸合同的審理,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促使鐵路運輸企業(yè)加強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誤交付值得我們注意,也就是承運人利用企業(yè)管理體制不規(guī)范利用合同造成誤交付,或承運人與其他法人單位簽訂代理交付協(xié)議,因代理法人的過錯而發(fā)生的誤交付。這種情況顯然不是承運人免責的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承運人對代理法人的選任并不存在過錯,在貨運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運費,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其中通常包含兩個訴訟,一個是賠償訴訟,一個是追償訴訟,在實踐中,承運人作為被告時,往往會請求將有過錯的代理法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應該說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法庭上,通過三方當事人的審理,往往起到了簡化訴訟,解決糾紛效果。
【第9篇】運輸合同 :最新有關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鐵路運輸運合同是調整鐵路運輸?shù)姆晒ぞ撸且?guī)范鐵路運輸行為,保障鐵路運輸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交易的更加頻繁和旅客、貨主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審理的案件對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免責、賠償與法律適用淺談幾個問題。
一、鐵路貨運合同糾紛中的免責
盡管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責任,如按《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即便是像該法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也不例外。因此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雖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由時,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的鐵路法律的規(guī)定,承運人免責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地震、風暴及其他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罷工等。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貨物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是不能避免的它與承運人的管理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此時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除了要舉證證明貨物性質與貨物滅失、損壞之間因果關系外,還要舉證證明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盡了管理、照料貨物的義務。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如筆者審理一起鐵路運輸合同交付糾紛案件,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糧庫;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原告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訴稱,從七臺河發(fā)牡丹江第二糧庫16級原煤共12車600噸,此煤是發(fā)給牡丹江市銀峰煤炭經銷公司,該公司沒有收到貨物。請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損失費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鐵路分局牡丹江站辯稱,原告與被告無托運輸合同,更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牡丹江第二糧庫未答辯。第三人黑龍江北方工具廠辯稱,北方工具廠與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有合同,原告12車原煤不應變更到北方工具廠,雖然收到12車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不應按市場價格計算償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辯稱,先鋒煤炭供應站與牡丹江第二糧庫、黑龍江北方工具廠都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12車原煤雖然不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鋒煤炭供應站收到黑龍江北方工具廠煤款87060元同意償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鐵路運輸合同的誤交造托運人發(fā)煤收不到貨物,而且多家都與一個單位有合同,一是托運人與牡丹江第二糧庫專用線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糧庫又與多家有專用線有合同,原告應以自己名發(fā)貨,而以七臺河礦務局煤炭銷售公司收不到貨和款;二是鐵路只是從手續(xù)確認收貨人,不該變更的變了;三是第三人不該收的煤收了,不該收的款收了。因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可以免責。對于因托運人收貨人過錯而免責,在合同法及相關有鐵路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規(guī)定,應該說當事人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是符合民法通則的精神的,但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強調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又回到過錯責任的嫌疑,容易讓承運人產生僥幸心理,一旦發(fā)生了損害,承運人會千方百計地尋找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以達到避責的目的。從依法治企上講,預防比不救濟更符合法律的本質,所以我們要應該通過法律的實施來提高承運人、托運人及收貨人相應的責任觀念,而不是等損害發(fā)生后再去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對于托運人、收貨人過錯必須附以嚴格條件其目的是預防損害風險的發(fā)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不難以發(fā)現(xiàn),鐵路貨物運輸誤交付糾紛的發(fā)生,往往是鐵路運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沒有仔細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對待工作不嚴肅,粗心大意,在這種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yè)無疑要承擔責任的,通過法院對鐵路運輸合同的審理,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促使鐵路運輸企業(yè)加強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誤交付值得我們注意,也就是承運人利用企業(yè)管理體制不規(guī)范利用合同造成誤交付,或承運人與其他法人單位簽訂代理交付協(xié)議,因代理法人的過錯而發(fā)生的誤交付。這種情況顯然不是承運人免責的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承運人對代理法人的選任并不存在過錯,在貨運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運費,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其中通常包含兩個訴訟,一個是賠償訴訟,一個是追償訴訟,在實踐中,承運人作為被告時,往往會請求將有過錯的代理法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應該說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法庭上,通過三方當事人的審理,往往起到了簡化訴訟,解決糾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