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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買賣合同(8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3-07-07 07:00:22 查看人數(shù):98

【導語】處理買賣合同怎么寫才規(guī)范?本文根據(jù)受用戶歡迎程度整理了8篇優(yōu)質的處理買賣合同范文,都是標準的書寫參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對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8篇處理買賣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歡。

處理買賣合同

【第1篇】種子處理劑買賣合同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_

賣方(甲方)_____

買方(乙方)_____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標的、數(shù)量、價款 編號

消毒劑名稱 :種子處理劑

產品批號 :__________

產地 :__________-

商標或品牌 :_____________-

產品標準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裝規(guī)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shù)量 :__________________

總價 :_________________

合計人民幣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交貨方式及期限(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合同簽訂后,在簽約地點當場交貨。

□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貨到指定地點_____,運費由_____方承擔。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指定地點_____提貨。

□其他交貨方式及期限_____。

第三條 驗收

驗收方式(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

□乙方在甲方交貨時當場驗收。

□乙方在甲方交貨后_____天內驗收。

□其他驗收方式_____。

驗收內容

1)消毒劑是否符合第一條約定。

2消毒劑產品包裝是否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消毒劑包裝物上。

3)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消毒劑名稱、企業(yè)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消毒劑臨時登記證號、消毒劑生產許可證號或者消毒劑生產批準文件號。

4)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消毒劑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5)消毒劑分裝的,標簽或者說明書上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

6)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符合規(guī)定。

7)其他驗收內容_____。

第四條 留樣(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甲乙雙方是否約定消毒劑留樣備查 □是 □否。 約定留樣備查的,由_____方留樣。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元;甲方交貨后,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價款,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還。乙方付款后,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合同簽訂后,乙方在簽約地點當場支付價款,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

第六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消毒劑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出示經營許可證;甲方代理銷售的,

應當出示《代理銷售授權書》。

2)甲方不得出售國家、地區(qū)明令禁止使用的消毒劑。

3)甲方應當向乙方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還應當提醒乙方注意消毒劑標簽或者說明書已注明以外的其他使用、操作注意事項。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查看甲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代理銷售授權書等。

2)乙方應當仔細查看第三條第二款內容。

3)乙方應當按照所買消毒劑標簽或者說明書注明的事項以及甲方的說明、提醒事項正確使用農藥。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消毒劑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第三條第二款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足、更換、退貨;乙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因消毒劑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賠償?shù)?,甲方應當予以賠償消毒劑質量爭議由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鑒定。

按照第四條約定由一方進行消毒劑留樣,若該方未履行約定,導致在發(fā)生消毒劑質量爭議而無法鑒定消毒劑質量時,由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其他違約責任_____。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

第九條 爭議解決

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調解;或選擇下列一種方式解決(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賣方(甲方):_____ 買方(乙方):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地 址:_____ 地址(住址):_____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

賬 號:_____ 賬 號: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 簽訂地點:_____

【第2篇】二手房買賣怎樣處理戶口問題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由于房屋的戶籍屬性或戶籍管理的房屋屬性而引發(fā)的糾紛很多,戶口問題必須得到購房者的足夠重視。

引發(fā)戶口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房屋權屬管理和戶籍管理不可分離;第二,法院不能直接對戶口遷移作出民事判決;第三,現(xiàn)有的戶籍管理政策存在 洞,難以應對房屋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戶口問題。

那 ,在實際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應該如何處理戶口問題呢

第一,預先調查核實。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向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前,購房者應親自或委托房產中介機構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進行核實。有的出售方承諾 有戶口,但仍應到警署核實。這樣做除了核實出售方承諾的真實性以外,還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戶口仍δ遷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購房時的上家戶口等。委托中介代為核實的,應要求中介機構出具書面的核實報告,并加蓋公章,防止少數(shù)從業(yè)人員的疏忽或欺騙行為。如核實結果表明有戶口的,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設定戶口遷移條款以及υ約責任條款和司法救濟條款。

第二,在買賣合同中設定戶口遷移條款和υ約救濟條款。如上家有戶口在所出售的房屋當中,約定戶口遷移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應要求出售方在申請過戶登記前的特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而不能約定在申請過戶登記之后。其次,應約定具體的υ約責任。比如, 逾期一天的罰金;在逾期多少時間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賠償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的話,購買方要審慎決定是否要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

曾有一λ當事人咨詢,問是否可以有變通措施允許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內遷出戶口,且又能防范風險。因為下家很喜歡上家的房子,除戶口問題以外的其他交易條件都很滿意。從促成交易和降低風險的原則出發(fā),筆者向其提供了兩條建議:一是約定較高的逾期υ約責任,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現(xiàn)金擔保;二是要求出售方提供可以接受其戶籍遷入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地址,若到期δ遷,該親屬戶主同意其戶籍遷入,下家有權申請強遷戶口。這個建議最終被他們接受,雙方進行了交易。

實際工作中曾碰到很多交易完成后出售方δ能按約遷移戶口的糾紛。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追究υ約責任,卻不能訴請遷移戶口,而有的當事人 有約定具體的υ約責任標準,情況更加糟糕。一般情況下,除了追究合同責任以外,購房者可以求助于警署或啟動行政救濟程序。但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是,現(xiàn)有的戶籍管理規(guī)定并δ對因房屋轉讓而產生的戶口遷移問題進行針對性規(guī)定,導致了制度性 洞。由于戶籍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對戶籍遷移和分戶有著較為死板的規(guī)定,對于出售方δ遷出的情況下,購房者的戶口難以遷入。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決糾紛:第一,設定戶籍轉移的前置審查程序。既然戶籍管理和房屋的產權管理不可分離,索性設定在產權轉移時的戶籍審查,設定合理的戶籍審查義務,以避免問題的出現(xiàn)。第二,采取靈活的分戶措施。對于上家戶口在房屋轉讓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導致δ能遷出的,采取分戶策略,將原上家戶口變成空掛戶口,以解決購房人的戶口遷入問題;實踐中也有這樣做的,但嚴格意義上來說,尚屬于協(xié)調處理的結果,和現(xiàn)有的政策口徑存在一定的沖突。第三,設立一個類似于公積金封存辦公室這樣的戶口封存辦,出售方出售房屋后一定期限內δ遷移戶口的,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將這類戶口封存起來,以解決靈活分戶而可能帶來的后遺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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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未簽訂書面合同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原則

未簽訂書面合同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梁某上訴鄭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依據(jù):(2011)二中民終字第03640號

核心法律問題:要式合同、合同欠缺條款的認定

案情介紹

一、基本案情

梁某系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某小區(qū)某號房屋所有權人。2000年8月14日,梁某書寫收條,內容為:今收到鄭某房款共計24萬人民幣。同月,梁某將上述房屋交付鄭某使用,自2005年開始鄭某支付該房屋供暖費。鄭某持有該房屋購房款發(fā)票及購房交款清單。

2011年4月,鄭某訴至原審法院稱:2000年我與梁某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xié)議,我給付梁某24萬元房款,梁某將涉訟房屋出售給我。后我要求梁某辦理過戶手續(xù),梁某推托?,F(xiàn)我居住該房已達11年,2009年3月梁某告知我騰房,故我起訴要求梁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梁某辯稱:我與鄭某非房屋買賣關系,2000年因我需用錢,委托房屋中介機構做房屋抵押貸款,我向中介支付1萬元手續(xù)費,鄭某給付我24萬元,我同意其居住房屋2年。2000年6月我向鄭某交付房屋,后要求其搬走引起糾紛。鄭某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我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中,鄭某申請證人任某、李某出庭作證,任某稱:我與鄭某之弟系同學關系,2000年8月,我與鄭某去銀行取錢,大概20多萬元,鄭某買房,后來在車上把錢給了賣房人,賣房人收到錢后在車上當場寫了收據(jù),寫完后我們就回家了,我不認賣房人,記不清是誰了,鄭某當時是買房。證人李某到庭證明:我與鄭某之弟及梁某均系朋友關系,當年從事房屋中介服務。2000年鄭某家因拆遷急于買房,梁某欲賣房,經我促成買賣交易,房價款為24萬元。梁某對上述證人證言不予認可,并稱其二人證言自相矛盾,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鄭某申請,法院依法查封本案涉訟房屋的產權。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鄭某與梁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還是借款關系。梁某書寫收條確認所收款項為“房款”,現(xiàn)鄭某亦持有該房屋購房款相關收據(jù),且自2000年8月起梁某已將涉訟房屋交付鄭某居住至今,證人李某出庭證明雙方存在房屋買賣關系。上述證據(jù)足以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證明雙方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法院予以認定。梁某主張雙方系借款關系,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法院不予采信。梁某主張本案超過訴訟時效,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對鄭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梁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xié)助鄭某將涉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在鄭某名下。

判決后,梁某不服原判,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鄭某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鄭某同意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jù)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本案中,鄭某主張其與梁某之間就訟爭房屋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其提交的由梁某書寫的收條中,明確寫明“房款”的給付性質,梁某亦于收取上述款項后將涉案房屋交付鄭某居住使用至今,且鄭某亦提供證據(jù)證明,訟爭房屋的原始購房收據(jù)亦由鄭某持有。梁某雖對鄭某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并堅稱其與鄭某之間實為借款關系,但并未就此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梁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審法院對鄭某的訴訟主張予以采信,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梁某關于鄭某要求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缺乏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采信,處理正確,本院亦予確認。綜上,原判處理并無不當,梁某的上訴請求,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邏輯

一、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梁某與鄭某之間是否存在房屋買賣關系;當事人能否以非書面形式訂立要式合同;當事人約定不明或無約定時合同條款的如何確定。

二、觀點透析

(一)要式合同及其例外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的區(qū)別,可將合同劃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特定的形式要件;而非要式合同則與此相反,并無特定形式要件的要求。

根據(jù)《民法典》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同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亦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結合上述兩項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當事人雙方進行房地產轉讓,包括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時,均應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質言之,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贈與合同等涉及房地產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均為要式合同。

關于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在我國民法典律制度發(fā)展過程中,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嚴格到相對寬松的演變過程。在《民法典》正式實行之前,一般采取嚴格的形式要件主義,即凡規(guī)定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非經書面形式不發(fā)生效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此嚴格的規(guī)定逐漸有所放寬。1999年10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行,其中第36條明確規(guī)定了要式合同的例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欠缺條款的認定

《民法典》于總則部分,即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了一般情形下合同應當包括的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shù)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同時該法分則部分亦根據(jù)合同具體類型的不同,對其他可以約定的條款進行了規(guī)定。從法律規(guī)定的文義理解,上述列舉的條款并未合同成立的必需條款。問題也由此提出——合同成立至少應具備的條款為何?此問題在《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一直有所爭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司法解釋(二)》中對此問題予以明確,規(guī)定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產生爭議,人民法院能夠認定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和數(shù)量的,則一般認定合同成立,但另有法定或約定的情形除外。

在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合同成立與否予以明確后,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以及在糾紛發(fā)生后進行救濟,還須對欠缺的條款予以認定。《民法典》第61條明確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倍谒痉▽嵺`中,還會出現(xiàn)當事人無法達成協(xié)議,或根據(jù)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無法判斷的情形,此時就應依據(jù)《民法典》第62條予以處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本案審理思路

具體到本案而言,首先應對梁某與鄭某之間法律關系進行定性。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分析,鄭某主張其與梁某為買賣合同關系,就此提供了收條、原始購房收據(jù)及證人證言用以證明。上述證據(jù)中,作為書證的收條,其中載明“今收到鄭某房款共計24萬人民幣”,可以直接證明給付性質為“房款”;原始購房收據(jù)亦屬書證,但其本身并不能直接證明鄭某與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系證明購房原始收據(jù)由梁某持有的事實,故應屬間接證據(jù);證人亦作證稱梁某與鄭某之間為買賣合同關系,其作證的內容均系親身經歷,并非從他人處聽來的情況的復述,故應屬原始證據(jù)。從證明力的角度來看,鄭某提供的證據(jù)中不僅有可單獨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且各個證據(jù)之間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而反觀梁某,其主張的借款合同關系并無證據(jù)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二審從正反兩個角度分析,最終對鄭某主張的事實予以采信。

在對雙方法律關系予以定性后,即須解決雙方以非書面形式訂立要式合同的問題。梁某與鄭某進行的房地產轉讓交易,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根據(jù)案件查明的事實,鄭某作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支付價款的主要義務,梁某亦已接受,故雙方雖未按法律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也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36條之規(guī)定,認定雙方合同成立。同時,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4篇】買賣合同: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糾紛處理中“已付房款”規(guī)定

一、“已付房款”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和房地產業(yè)的發(fā)展,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逐年增多。僅就成都仲裁委員會20xx年和20xx年受理案件的統(tǒng)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約占受理案件總數(shù)的60%,其中多數(shù)是商品房擔保貸款(按揭)合同糾紛。在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常約定“違約責任”按“已付房款”的百分率計算。在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多處提到按“已付房款”追究違約責任的問題。但是對何為“已付房款”未作具體的解釋。仲裁員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已付房款”的認識和理解不盡相同,導致同類的案件在裁決承擔違約責任時大相徑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質量和案件裁決的一致性。對此雖經多次研討仍不能形成一致性的意見。本文擬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對如何確定“已付房款”進行研討,以就教于同行。

二、對“已付房款”的三種認識和理解 在研討“已付房款”的概念和含義時對于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是對商品房擔保貸款的購房者分期付款的,大家對“已付房款”的內容形成以下三種意見,與之相適應出現(xiàn)了三種“已付房款”的方案及計算方法。 1、第一種意見是“已借貸款”方案 一部分仲裁員認為“已付房款”是購房者已付的購房款和購房者向銀行的貸款之和,以此做為“已付房款”的概念和含義。這種意見實際上是強調銀行貸款,并以銀行貸款為標準,可以稱之為“已借貸款”方案。與之相適應的計算公式為:已付房款=定金(訂金)+購房者的首付款+購房者的銀行貸款。 持這種意見的主要理由是:(1)在擔保貸款購房中存在著房屋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和房屋買受人與貸款銀行之間借款合同的法律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是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互混淆,而“已付房款”的確定僅涉及房屋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與房屋買受人與貸款銀行之間借款合同的法律關系無關。既然貸款銀行已將房屋買受人所貸款項付給房屋出賣人,就應該視為房屋買受人交清了房款。房屋買受人分期付款是付給貸款銀行的借款,與房屋出賣人無關。(2)擔保貸款是房屋出賣人的一種促銷手段。在擔保貸款買賣合同中還存在著房屋出賣人為房屋買受人向銀行的貸款進行擔保的法律關系。這種擔保行為是房屋出賣人為擴大市場份額吸引更多的買房人購買其房屋的一種促銷手段。擔保風險是房屋出賣人出售房屋的一種市場風險,應該自己承擔,不應由房屋買受人承擔。(3)實際上房屋出賣人的擔保風險,最終也是由房屋買受人承擔的。由于在擔保貸款購房中房屋買受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時均約定,房屋買受人在取得房屋的產權后,要用所購買的房屋向貸款銀行進行物的抵押擔保,因而房屋出賣人的擔保只是一種暫時的過渡擔保措施。 2、第二種意見是“已還貸款”方案 另一部分仲裁員認為“已付房款”就是購房者自己分期所付的房款,不包括銀行的貸款。這種意見把注意力集中在房屋買受人自己所付的房款上,以房屋買受人自己的實際付款為標準,可以稱之為“已還貸款”方案。與之相適應的計算公式為:已付房款=定金(訂金)+購房者的首付款+購房者的分期付款。 持這種意見的主要理由是:(1)房屋買受人能夠向銀行貸款的前提是房屋出賣人進行了擔保。房屋出賣人承擔了房屋買受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直接風險。一旦房屋買受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除房屋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外,房屋出賣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應該以房屋買受人自己交的房款為標準。(2)仲裁的原理要求公平合理。由于出賣人的這種“連帶責任”,當買受人不能按月還付貸款時,除了銀行直接在出賣人帳戶上“扣劃”外,甚至還包括“回購”房屋的義務。因此,如果按照第一種意見,已付房款包括銀行的全部貸款,在房屋出賣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下,顯然是不公平的。(3)房屋買受人在向銀行貸款時,貸款銀行向房屋出賣人劃款也是有條件的。有的是視房屋的開發(fā)進度撥付,有的是所撥付款中有10~30%作為保證金不能動用。如果貸款銀行是根據(jù)房屋的開發(fā)進度撥款或撥款后其中包括保證金部分,在房屋出賣人實際未收到全部買受人所借貸款的情況下,而以全部貸款承擔違約責任,顯然也是沒有事實根據(jù)的。 3、第三種意見是筆者提出的“擔保期限”方案 這種方案,主張一般應按照房屋出賣人的“擔保期限”為界點確定“已付房款”的金額。即:(1)在房屋出賣人為房屋買受人向銀行貸款所的擔保期限內,按“已還貸款”確定“已付房款”的金額;(2)超過房屋出賣人為房屋買受人向銀行貸款所的擔保期限的,按“已借貸款”確定“已付房款”的金額;(3)對處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這類案件時,不論擔保期限是否已過,均按“已還貸款”確定“已付房款”的金額。提出此方案,不僅是因為“貸款擔?!笔恰胺课葙I賣”的前提,而且還因為在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中,房屋出賣人還須保證按時按質交付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商品房。一般情況下,當交付房屋后,房屋買受人的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房屋出賣人的義務就基本履行完畢,房屋的買賣合同就終止了,房屋出賣人的擔保義務也隨之終止。剩下的就是抵押貸款合同了,只是由原來特殊的權利性抵押變?yōu)閷崒嵲谠诘姆康禺a抵押。因此,對“已付房款”的金額應該根據(jù)不同的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和確定。 此外,我們提出“擔保期限”的方案,還基于對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中的法律關系分析以及從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中探究仲裁的理念。

三、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是一種我國《合同法》分則中尚未提出的新型的無名合同,其合同結構方式,也即是通過合同所形成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比較復雜的。多數(shù)學者認為有三個方面的法律關系,即《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個人購房貸款及抵押合同》、《購房借款擔保合同》。這三個合同同時涉及三方當事人,存在著三個相互聯(lián)系的法律關系,一是房屋出賣人和房屋買受人之間買賣關系,二是房屋買受人和貸款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三是房屋出賣人和貸款銀行之間的擔保關系。這三個法律關系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獨立①。我們認為在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應該存在著四個相互聯(lián)系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除了上述的三個法律關系外,還存在房屋買受人和貸款銀行之間抵押的法律關系。這種抵押法律關系不同于傳統(tǒng)的抵押法律關系,它有一個由權利(期待權)抵押變?yōu)閷崒嵲谠诘姆康禺a抵押的轉變過程。 這四個相互獨立相互聯(lián)系的法律關系在確定“已付房款”的問題上起著不同的作用。房屋出賣人和房屋買受人之間買賣關系是目的;房屋買受人和貸款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手段;房屋出賣人和貸款銀行之間的擔保關系是前提與紐帶;房屋買受人和貸款銀行之間法律關系是還款的保障。在這四個相互獨立相互聯(lián)系的法律關系中,房屋出賣人和貸款銀行之間的擔保關系同時起著聯(lián)系其他幾個法律關系的紐帶作用。對于貸款銀行來說在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之初房屋出賣人起著“人?!钡淖饔?,它是銀行同意貸款的前提和保障,只有貸款銀行確認房屋出賣人能夠按期交付房屋,并同意給房屋買受人貸款之后才會簽訂其他的合同。一旦房屋出賣人交付房屋并為房屋買受人辦理完產權證,房屋出賣人和貸款銀行之間的擔保關系就終結了。之后就是房屋買受人和貸款銀行之間抵押還款的法律關系。實踐中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糾紛往往發(fā)生在房屋出賣人和房屋買受人之間的買賣關系中,其他合同關系發(fā)生糾紛的情況較少。因此,在確定“已付房款”的問題時應考慮糾紛發(fā)生在哪個環(huán)節(jié),從而區(qū)別對待。 從商品房買賣這一法律關系本身的內容來看,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交房”,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給付”。這里的“交房”,應是按時交付給買受人質量合格的房屋;而這里的“給付”,則應是交付給出賣人能夠完全自由支配的貨幣。在討論“已付房款”的確定時,我們認為還需注意對“給付”概念的理解問題。確切的理解應該是:“給付”是履約的一種方式,而給付的“結果”,才真正是房屋出賣人通過房屋買賣欲實現(xiàn)的目的。如前所述,在出賣人為買受人貸款的擔保期限內,雖然銀行的貸款在形式上已交付給出賣人,但在實際上,不僅有20%左右的保證金尚不能動用,而且當買受人不能或無力償還貸款時,要被銀行全部扣回。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簡單的說房屋出賣人已獲得了全部給付的“結果”。

四、從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中探究仲裁理念 我國仲裁法第七條規(guī)定,仲裁應當根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是仲裁制度的法定原則,也體現(xiàn)了仲裁公平合理的理念。仲裁不同于法院的審判。法院的審判體現(xiàn)的是國家權力對當事人合同糾紛的干預,除了解決糾紛外,對于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處罰,同時還有權追加當事人。例如在處理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可以追加貸款銀行作為當事人,一攬子解決糾紛。另外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民事制裁等都體現(xiàn)了國家權力對當事人合同糾紛的干預。而仲裁制度究其性質不具有國家權力的干預性,屬于市場活動中的自律措施,具有民間性質。法律沒有賦予仲裁員或仲裁機構追加當事人,制裁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權力。仲裁的基本原則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價值取向是公平合理。它要求仲裁員或仲裁機構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補償當事人受到的損失,而這些都體現(xiàn)了仲裁的理念。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訂立仲裁條款,實際上是當事人用明示的方法排除國家權力對當事人合同糾紛的干預,決定自己選擇“公正人”解決糾紛。我們在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糾紛處理中確定“已付房款”時,提出“擔保期限”方案,正是考慮到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是當事人訂立仲裁條款時所直接追求的目標。如果解決糾紛的“公正人”不當?shù)丶又匾环疆斒氯说拿袷仑熑危沽硪划斒氯说玫綄Ψ竭`約的“額外利益”,雖然有時這種加重也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但其結果,往往與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條款的初衷相悖,也不符合公平合理補償當事人損失的仲裁理念。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從對商品房擔保貸款買賣合同所涉及的四個相對獨立又相互聯(lián)系的法律關系的分析,還是從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的仲裁價值取向上探究,對“已付房款”的確定都應根據(jù)不同的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即在擔保期限內應采用“已還貸款”確定,超過擔保期限后則應采用按“已借貸款”確定,而當房屋買賣合同依法解除時,據(jù)實計算比較恰當。

【第5篇】二手房買賣違約怎么處理

買房子是一件大事,這關系到購房者以后的很多方面,房屋買賣的情況在現(xiàn)在社會是非常多的,二手房的買賣也一樣,不管是房屋買賣還是二手房的買賣,都是要事先約定好的,但是也會出現(xiàn)違約的情況。泰仁在線律師咨詢中心分享:

二手房買賣房東違約怎么賠償?

1、首先得看你們當時簽訂的買房條款,是否涉及到違約金條款。

2、如果有詳細的條款,你也同意不購買此房,可以按違約條款走。

3、如果沒有具體的違約條款,需要與購房者溝通協(xié)商。同時也可咨詢相關律師,對于違約的一個判定,最大程度挽回你本人的損失。

二手房買賣中出賣人違約怎么辦:

二手房買賣中出賣人違約后,可以根據(jù)買受人自己想如何處理而決定怎么解決。具體為:

1、如果想繼續(xù)履行合同,主張延期履行違約金,合同一般是約定按每日全部房款萬分之幾的違約金。

2、如果想解除合同,主張解約違約金,一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手房買賣常見的違約情形:

1、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買房人有優(yōu)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jù)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xù)履行合同。

3、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第6篇】廢氣處理設施房屋買賣合同

2023廢氣處理設施房屋買賣賣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已依法取得蘇州市_________區(qū)(縣)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xiàn)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guī)定及政策法規(guī),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蘇州市相關政策法規(guī)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xié)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條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銀行貸款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xù)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銀行貸款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xù)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3.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guī)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協(xié)議第五條款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7篇】鋼材買賣合同墊資處理

賣方: 合同編號: 買方: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賣方和買方本著友好協(xié)商,平等互利的原則,就賣方向買方供貨的相關事宜,訂立以下合同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標的、數(shù)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單價以雙方確定的基價價格為( )或市場價,以當日送貨為準。

第三條:結算量以買方實際收到鋼材料量為準。

第四條:質量標準:g701-1997,gb1499.2-20.(以項目部開出的收據(jù)為)。

第五條:賣方對質量負責的調劑及期限:按國家標準,如出現(xiàn)不合格產品,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賣方承擔。賣方在交貨時出具相應廠家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線材按磅重計量交貨,螺紋按理重計量交貨。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由賣方送貨到買方指點的地址。

第八條:賣方提供的產品,買方應指定專人接收,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賣方指定、負責收貨,如該指定人員發(fā)生變動,買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賣方。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照國家標準驗收。先檢驗后使用,如有異議收到貨物____日內提出,賣方無條件處理。

第十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本合同鋼材前期有賣方先墊資鋼材噸,買方收到鋼材____日內,付鋼材款%。

第十一條:買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合同

第十條之約定付清%的條款,買方應按未付款金額千分之三每日向賣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如買方在未付清賣方鋼材款,從其他處購貨,賣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十二條:買方提前用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每月(次)提貨的貨物明細及數(shù)量,賣方收到買方通知后,立即組織貨源,在日內發(fā)貨到工地。如遇到個別品種貨物短缺,賣方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行組織貨源。

第十三條: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日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補充,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與合同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產生糾紛按照《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8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處理方法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關于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么,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如何確定?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為標準來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shù)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jù)說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于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處理方法買受人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xiàn)問題,如果通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筑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xù)履行及其繼續(xù)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xù)履行或繼續(xù)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采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現(xiàn)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后,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jù)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侵權責任。

五、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采取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方法(1)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予以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不法行為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些。

(3)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原則上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享有兩種權利。

處理買賣合同(8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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