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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國內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2023國內公積金貸款借款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年 字第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chǎn)抵押,并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簽訂本抵押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的范圍、年限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chǎn)設定抵押。并保證對該
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貸款期限 ,從日至,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 本抵押物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 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chǎn)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有維修、保養(yǎng)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由于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因抵押物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chǎn)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xù)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 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險手續(xù)辦理完后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chǎn),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fā)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并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xù)。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卷入重大經(jīng)濟訴訟糾紛或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chǎn),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發(fā)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四)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fā)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chǎn)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 約 責 任
第二十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chǎn)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之日起順延。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并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執(zhí)一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房產(chǎn)抵押加擔保中心擔保)
中央國家機關 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合同 ( 房產(chǎn)抵押 加擔保中心擔保)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貸款發(fā)放銀行: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北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合同編號:
第一條 本合同有關當事人及貸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 明編號:
住 所:
郵 編:
手 機:
電 話:
貸款人( 抵押權 人):
有權簽字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保 證人 :北京市 住房貸款 擔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平華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56號輝煌時代大廈西座7-8層
郵 編:100080
電 話:62695566
表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表
貸款金額 大寫: 小寫:¥ 貸款利率 %(年利率) ‰(月利率) 貸款期限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還款期數(shù) 次,還款期內每月一次 還款方式 月最低還款額 大寫: 小寫:¥
貸款資金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劃付到以下賬戶:戶名: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賬號:________,即為借款人收取了貸款。
表二:住房公積金貸款購置及抵押房屋概況
房屋地址 購房合同 編號 所有權證及編號 房屋建筑面積 售房單位名稱 收款單位名稱 開戶行及賬 房屋總價款 大寫: 小寫:¥ 評估價值 大寫: 小寫:¥ 抵押額度 大寫: 小寫:¥ 抵押登記時間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保證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二條 總則
根據(jù)《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經(jīng)合同各方協(xié)商一致,貸款人受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三條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一、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條表一所列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用于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購買自住住房具體描述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用途,貸款人有權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即監(jiān)督貸款準確劃入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將貸款款項直接劃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賬戶(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
三、本貸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開始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仍執(zhí)行合同約定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開始,按當日相應期限檔次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約定的貸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政策執(zhí)行。
第四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自貸款劃付后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借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劃付日的在該月的對應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若在某月沒有對應的還款日,則設定當月的最后一日為還款日。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zhí)行。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活期存款賬戶,且保證所提供的賬號真實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銷地 委托貸款 人于每月還款日從該賬戶直接扣劃約定的月還款額,借款人應在該賬戶內保持足以按約定的月還款額還款的存款余額,以備貸款人劃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一。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還清全部貸款。月最低還款額是國管中心按確定的方法計算的每月最低還款金額,本 合同履行 期間月最低還款額的調整按其有關文件執(zhí)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可以調整月還款額,但調整后的月還款額不得低于本合同確定的月最低還款額,否則視為無效調整;調整后的月還款額高于剩余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的,貸款人按照剩余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進行劃收。借款人調整的月還款額應為一元的整數(shù)倍(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或承諾償還逾期貸款除外)。調整月還款額應于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三個工作日前,按照國管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貸款人于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劃收借款人還款時,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款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貸款人按約定的月還款額劃收;不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開戶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貸款人實際劃收的金額小于月最低還款額,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還款額,或貸款到期日須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劃收,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款不足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開戶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并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和計算辦法計收罰息,直至該款項清償之日為止。
五、 貸款逾期 ,貸款人按國管中心規(guī)定的頻率執(zhí)行逾期金額的扣劃,直至借款人足額清償。
六、本合同中的“約定的月還款額”是指:
1.借款人未調整過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的月最低還款額;
2.借款人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調整后的月還款額;
3.劃收當期,借款人未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調整的月還款額;
4.借款人多次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貸款人劃收前借款人按規(guī)定辦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調整金額。
七、貸款人劃收借款人還款資金的償還順序如下:
1.貸款未逾期的,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2.貸款逾期的,按照先還逾期部分,后還非逾期部分的順序進行償還。對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時間先后順序,逐期償還,對于同一期逾期貸款,按罰息、利息、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八、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方式對本貸款執(zhí)行新的貸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借款人在執(zhí)行新的貸款利率的次月按調整后的月最低還款額按期還款,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無論借款人與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業(yè)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購置、建造、大修等原因發(fā)生何種糾紛,都不得影響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借款人與房屋出賣人協(xié)議 解除合同 或者 訴訟 確認 合同無效 、合同被撤銷、 合同解除 時,應當將貸款本息一次性返還貸款人。
第五條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可采用以下兩種途徑:
1.在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
2.在非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借款人與國管中心另行約定還款日進行償還,每期限約定一次,須在還款日三個工作日前向國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對于提前償還的全部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貸款實際使用期間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chǎn)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條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價值向貸款人設定抵押,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 賠償金 及相關費用提供 抵押擔保 。
二、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chǎn),在抵押期間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房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產(chǎn)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在抵押房產(chǎn)受到任何損毀無法恢復、被司法機構查封、扣押或價值減少時,抵押人須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 貸款擔保 。
三、抵押人應積極配合貸款人辦理房產(chǎn)抵押手續(xù),并承擔與辦理抵押登記相關的稅費、登記費等費用。抵押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將所購住房的 房屋所有權 證交由保證人收押;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簽定《房屋所有權證收押合同》并按《房屋所有權證收押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產(chǎn)的,應先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提前還款手續(xù)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執(zhí)行。
五、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房產(chǎn)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且 租賃合同 中須注明:自租賃房產(chǎn)的抵押權人發(fā)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起30日內,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須退還該租賃房產(chǎn)。
六、貸款期間,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本貸款所購房屋。
七、貸款人可按照國管中心的要求將本合同項下債權和抵押權一并轉讓他人,抵押人應繼續(xù)按照本合同對轉移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直至 債務清償 完畢。同時,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代表借款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并簽署有關文件。
八、抵押期間,貸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權對抵押房產(chǎn)的完好狀況進行檢查。
九、抵押房產(chǎn)的處理方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處理抵押房產(chǎn)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產(chǎn)的稅費和其它相關費用;
(二)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罰息;
(三)清償本合同項下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和賠償金;
(四)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chǎn)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時,貸款人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十、借款人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抵押解除,貸款人應協(xié)助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
第七條 擔保中心階段性擔保
一、借款人同意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為其債務提供階段性擔保,并按照擔保中心的要求支付擔保費,擔保中心同意為借款人債務提供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擔保,在保證期間,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債務、期限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以要求擔保中心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罰息。
三、保證擔保期間自該筆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該筆貸款項下 房屋抵押 登記辦理完畢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并交付貸款人之日止。
四、借款人應當向保證人支付擔保服務費,擔保服務費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擔保服務費一經(jīng)收取,貸款發(fā)放后不予退還。在貸款發(fā)放前,借款人放棄貸款或變更擔保方式不再需要擔保中心擔保的,擔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續(xù)費后,將剩余擔保服務費退還借款人。
五、保證期間,貸款人轉讓債權應征得擔保中心同意,否則,擔保中心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六、在保證責任期間,借款人連續(xù)六期(含六期)以上未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時,擔保中心應按照貸款人書面要求履行保證責任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履行保證責任,代借款人償還逾期期間所欠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或清償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及逾期期間的利息、罰息,如抵押登記完成時,借款人仍有逾期的,擔保中心應負責將借款人逾期期間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墊付后向借款人追償。
七、擔保中心按貸款人要求代借款人償還逾期期間貸款本息及罰息或剩余全部貸款的,有權依法向借款人行使追償權。擔保中心在依法處置借款人所購房產(chǎn)時,貸款人及借款人雙方應給予配合。
八、擔保中心履行了保證責任,借款人應當及時償還該代償款。逾期,借款人應當自擔保中心代其償還債務之日起以每日0.4‰的標準向擔保中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九、保證期間,借款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貸款人和擔保中心同意,可以對借款人的債務重新安排:
(一)借款人失業(yè),致使其無力按月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收入明顯下降,致使其無力按月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或者與其有撫養(yǎng)關系的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傷害,需借款人支付巨額 醫(yī)療費用 ,致使借款人無力按月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四)其他嚴重影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形。
十、貸款人及借款人雙方應書面授權擔保中心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工作,并對擔保中心的抵押登記工作予以配合,貸款人應在收妥該筆貸款項下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擔保中心出具解除保證責任證明。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由于貸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按影響的天數(shù)和金額,每天支付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0.4‰的違約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手續(xù);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支付有關費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貸款,即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本貸款;
(五)抵押人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chǎn)出租、出售、轉讓、贈與、遺贈或重復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復抵押房產(chǎn)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
(七)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jiān)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jiān)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三、借款人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約定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計收罰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貸款的,就貸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挪用貸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三)借款人發(fā)生本條第二款違約情形,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如發(fā)生本條第二款所述任何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列一項或幾項權利:
(一)停止發(fā)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二)發(fā)出各種形式的貸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貸款提前到期;
(四)發(fā)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費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關費用”包括以下費用:
(一)貸款人為實現(xiàn)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
(二)貸款人為實現(xiàn)貸款債權或為保證貸款債權不受損害而替借款人墊付的各種費用;
(三)貸款人為實現(xiàn)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要求為本合同辦理公證的,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條 日期的計算
貸款人向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通知,其日期的計算均從貸款人將通知交付郵局之日,或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的住址之日,或從傳真、電報、電傳發(fā)出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向貸款人發(fā)出的書面通知的日期計算亦按上述方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變更和解除須由有關合同各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死亡或傷殘,借款人或其抵押房產(chǎn)的繼承人應及時書面告知貸款人和國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發(fā)生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其財產(chǎn)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jiān)護人愿意繼續(xù)履行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承擔的所有義務的,在簽署《履約保證書》后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否則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四款的約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因本合同發(fā)生的任何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金融規(guī)章。
二、因本合同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無效時,應向國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簽字,貸款人(抵押權人)、保證人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進行公證,則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續(xù)后,于公證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借款人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包括單位電話、住所電話和移動電話)以及工作單位、單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變動,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貸款人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如有變動,應采用在貸款人網(wǎng)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二、
四、
第十五條 附則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國管中心各執(zhí)一份,用于抵押登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關各方簽字(蓋章)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保證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jīng)辦人見證:(簽章)
年 月 日
【第3篇】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
中央國家機關 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 合同補充協(xié)議
合同編號:
借款人:
貸款人:
擔保人 :
1.住房公積金貸款保 證人 :
商業(yè)貸款 保證人:
2. 抵押 人:
3. 質押 人:
協(xié)議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編號為______的《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和編號為--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上述兩份合同以下一并簡稱“借款合同”),現(xiàn)補充條款如下:
一、組合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其購買同一自住住房的借款組合;該借款組合由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 住房貸款 構成。
二、借款人的借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其中住房公積金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商業(yè)銀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借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劃付______于開戶行______設立的賬號______,即為借款人收取了借款。
三、組合貸款分別簽訂《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和《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出現(xiàn)違約行為,無論其違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還是違反《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約定,只要該違約符合上述任一合同中借款人提前清償 債務 或合同提前到期的條件,貸款人均有權要求借款人全部清償組合借款,擔保人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四、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開立兩個還款賬戶,分別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貸款。
五、借款人正常還款應分別按照《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和《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約定執(zhí)行;
借款人提前還款,不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yè)貸款償還分配比例,由借款人自主選擇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yè)貸款;
組合貸款中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xiàn)逾期,借款人逾期借款的償還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相關約定執(zhí)行;組合貸款中借款人商業(yè)貸款出現(xiàn)逾期,借款人逾期借款的償還應按照《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相關約定執(zhí)行。
六、組合 貸款擔保 方式為______。
a、抵押+第三方保證擔保
抵押+第三方保證擔保是指抵押人以 房屋抵押 ,為組合貸款債權提供擔保,由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為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由______為組合貸款中商業(yè)貸款提供自貸款發(fā)放至抵押登記完成期間階段性 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
b、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抵押人以房屋抵押,為組合貸款債權提供擔保。借款于抵押登記完成后發(fā)放。
c、質押擔保
質押擔保是指出質人以質押財產(chǎn)出質,為組合貸款債權提供擔保。借款于質押手續(xù)完成后發(fā)放。
七、抵押人或出質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質物為編號為______的《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和編號為______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的本息、罰息以及相關費用提供擔保。
八、借款合同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抵押登記之日設立。
九、本協(xié)議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xié)議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貸款人:
擔保人:
公積金貸款保證人:
商業(yè)貸款保證人:
抵押人:
質押人:
年 月 日
【第4篇】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詳細版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年____字第________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chǎn)抵押,并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簽訂本抵押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的范圍、年限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chǎn)設定抵押。并保證對該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 元,貸款期限 ,從________日至________,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 本抵押物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 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chǎn)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有維修、保養(yǎng)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由于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因抵押物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 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chǎn)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xù)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 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險手續(xù)辦理完后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chǎn),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fā)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并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xù)。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卷入重大經(jīng)濟訴訟糾紛或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chǎn),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發(fā)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fā)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chǎn)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 約 責 任
第二十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chǎn)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之日起順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并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執(zhí)一份,________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最新整理版
抵押權 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年 字第 借款合同 (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chǎn)作為 抵押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chǎn)抵押,并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簽訂本 抵押合同 ,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 的范圍、年限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chǎn)設定抵押。并保證對該
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貸款期限 ,從日至,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 本抵押物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 違約金 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 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chǎn)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 債務 、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有維修、保養(yǎng)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由于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因抵押物造?環(huán)境污染 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 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chǎn)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 意外事故 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 合同到期 ,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xù)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 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險手續(xù)辦理完后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 賠償金 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chǎn),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fā)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并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xù)。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 繼承人 或受遺贈人、卷入重大經(jīng)濟 訴訟 糾紛或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chǎn),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發(fā)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fā)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chǎn)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 約 責 任
第二十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chǎn)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之日起順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并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執(zhí)一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公積金貸款是具有當?shù)爻擎?zhèn)常住戶口、建立住房公積金制2年以上并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為購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即可享受公積金貸款。那么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怎么寫呢?以下是酷貓寫作小編整理的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范文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chǎn)抵押,并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簽訂本抵押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的范圍、年限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chǎn)設定抵押。并保證對該
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貸款期限 ,從日至,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 本抵押物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 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chǎn)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有維修、保養(yǎng)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由于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因抵押物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 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chǎn)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xù)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 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險手續(xù)辦理完后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chǎn),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fā)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并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xù)。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卷入重大經(jīng)濟訴訟糾紛或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chǎn),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發(fā)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fā)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chǎn)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 約 責 任
第二十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chǎn)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fā)放時間之日起順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并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執(zhí)一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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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房產(chǎn)抵押)
中央國家機關 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合同 ( 房產(chǎn)抵押 )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發(fā)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北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合同編號:
第一條 本合同有關當事人及貸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 明編號:
住 所:
郵 編:
手 機:
電 話:
貸款人( 抵押權 人):
有權簽字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表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表
貸款金額 大寫: 小寫:¥ 貸款利率 %(年利率) ‰(月利率) 貸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還款期數(shù) 次,還款期內每月一次 還款方式 月最低還款額 大寫: 小寫:¥
貸款資金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劃付到以下賬戶:戶名: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賬號:________,即為借款人收取了貸款。
表二:住房公積金貸款購置及抵押房屋概況
房屋地址 購房合同 編號 所有權證及編號 房屋建筑面積 售房單位名稱 收款單位名稱 開戶行及賬號 房屋總價款 大寫: 小寫:¥ 評估價值 大寫: 小寫:¥ 抵押額度 大寫: 小寫:¥ 抵押登記時間
此處簽章為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第一頁和第二頁內容的認可和確認。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第二條 總則
根據(jù)《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經(jīng)合同各方協(xié)商一致,貸款人受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三條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一、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條表一所列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用于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購買自住住房具體描述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用途,貸款人有權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即監(jiān)督貸款準確劃入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將貸款款項直接劃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賬戶(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
三、本貸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開始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仍執(zhí)行合同約定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開始;按當日相應期限檔次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約定的貸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政策執(zhí)行。
第四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自貸款劃付后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借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劃付日的在該月的對應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若在某月沒有對應的還款日,則設定當月的最后一日為還款日。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zhí)行。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活期存款賬戶,且保證所提供的賬號真實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銷地 委托貸款 人于每月還款日從該賬戶直接扣劃約定的月還款額,借款人應在該賬戶內保持足以按約定的月還款額還款的存款余額,以備貸款人劃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一。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還清全部貸款。月最低還款額是國管中心按確定的方法計算的每月最低還款金額,本 合同履行 期間月最低還款額的調整按其有關文件執(zhí)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可以調整月還款額,但調整后的月還款額不得低于本合同確定的月最低還款額,否則視為無效調整;調整后的月還款額高于剩余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的,貸款人按照剩余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進行劃收。借款人調整的月還款額應為一元的整數(shù)倍(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或承諾償還逾期貸款除外)。調整月還款額應于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三個工作目前,按照國管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貸款人于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劃收借款人還款時,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款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貸款人按約定的月還款額劃收;不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開戶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貸款人實際劃收的金額小于月最低還款額,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還款額,或貸款到期日須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劃收,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款不足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開戶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并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和計算辦法計收罰息,直至該款項清償之日為止。
五、 貸款逾期 ,貸款人按國管中心規(guī)定的頻率執(zhí)行逾期金額的扣劃,直至借款人足額清償。
六、本合同中的“約定的月還款額”是指:
1.借款人未調整過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的月最低還款額;
2.借款人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調整后的月還款額;
3.劃收當期,借款人未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調整的月還款額;
4.借款人多次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貸款人劃收前借款人按規(guī)定辦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調整金額。
七、貸款人劃收借款人還款資金的償還順序如下:
1.貸款未逾期的,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2.貸款逾期的,按照先還逾期部分,后還非逾期部分的順序進行償還。對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時間先后順序,逐期償還,對于同一期逾期貸款,按罰息、利息、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八、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方式對本貸款執(zhí)行新的貸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借款人在執(zhí)行新的貸款利率的次月按調整后的月最低還款額按期還款,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無論借款人與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業(yè)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購置、建造、大修等原因發(fā)生何種糾紛,都不得影響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借款人與房屋出賣人協(xié)議 解除合同 或者 訴訟 確認 合同無效 、合同被撤銷、 合同解除 時,應當將貸款本息一次性返還貸款人。
第五條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可采用以下兩種途徑:
1.在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
2.在非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借款人與國管中心另行約定還款日進行償還,每期限約定一次,須在還款日三個工作日前向國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對于提前償還的全部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貸款實際使用期間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chǎn)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條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價值向貸款人設定抵押,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 賠償金 及相關費用提供 抵押擔保 。
二、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chǎn),在抵押期間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房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產(chǎn)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在抵押房產(chǎn)受到任何損毀無法恢復、被司法機構查封、扣押或價值減少時,抵押人須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 貸款擔保 。
三、抵押人應積極配合貸款人辦理房產(chǎn)抵押手續(xù),并承擔與辦理抵押登記相關的稅費、登記費等費用。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將所購住房的 房屋所有權 證交由貸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產(chǎn)的,應先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提前還款手續(xù)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執(zhí)行。
五、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房產(chǎn)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且 租賃合同 中須注明:自租賃房產(chǎn)的抵押權人發(fā)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起30日內,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須退還該租賃房產(chǎn)。
六、貸款期間,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本貸款所購房屋。
七、貸款人可按照國管中心的要求將本合同項下債權和抵押權一并轉讓他人,抵押人應繼續(xù)按照本合同對轉移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直至 債務清償 完畢。同時,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代表借款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并簽署有關文件。
八、抵押期間,貸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權對抵押房產(chǎn)的完好狀況進行檢查。
九、抵押房產(chǎn)的處理方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處理抵押房產(chǎn)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產(chǎn)的稅費和其它相關費用;
(二)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罰息;
(三)清償本合同項下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和賠償金;
(四)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chǎn)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時,貸款人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十、借款人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抵押解除,貸款人應協(xié)助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由于貸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按影響的天數(shù)和金額,每天支付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0.4‰的違約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手續(xù);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支付有關費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貸款,即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本貸款;
(五)抵押人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chǎn)出租、出售、轉讓、贈與、遺贈或重復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復抵押房產(chǎn)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
(七)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jiān)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jiān)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三、借款人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約定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計收罰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貸款的,就貸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挪用貸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三)借款人發(fā)生本條第二款違約情形,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如發(fā)生本條第二款所述任何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列一項或幾項權利:
(一)停止發(fā)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二)發(fā)出各種形式的貸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貸款提前到期;
(四)發(fā)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費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關費用”包括以下費用:
(一)貸款人為實現(xiàn)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
(二)貸款人為實現(xiàn)貸款債權或為保證貸款債權不受損害而替借款人墊付的各種費用;
(三)貸款人為實現(xiàn)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要求為本合同辦理公證的,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日期的計算
貸款人向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通知,其日期的計算均從貸款人將通知交付郵局之日,或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的住址之日,或從傳真、電報、電傳發(fā)出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向貸款人發(fā)出的書面通知的日期計算亦按上述方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變更和解除須由有關合同各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死亡或傷殘,借款人或其抵押房產(chǎn)的繼承人應及時書面告知貸款人和國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發(fā)生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其財產(chǎn)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jiān)護人愿意繼續(xù)履行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承擔的所有義務的,在簽署《履約保證書》后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否則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四款的約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因本合同發(fā)生的任何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金融規(guī)章。
二、因本合同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無效時,應向國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簽字,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進行公證,則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續(xù)后,于公證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借款人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包括單位電話、住所電話和移動電話)以及工作單位、單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變動,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貸款人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如有變動,應采用在貸款人網(wǎng)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三、
四、
第十四條 附則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貸款人各執(zhí)一份,國管中心執(zhí)兩份,用于抵押登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關各方簽字(蓋章)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jīng)辦人見證:(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