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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終身合同(12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74

【導語】公司終身合同怎么寫才規(guī)范?本文根據(jù)受用戶歡迎程度整理了12篇優(yōu)質的終身公司合同范文,都是標準的書寫參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對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2篇公司終身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歡。

公司終身合同

【第1篇】金融合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

第一部分 責任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__________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證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高殘,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被保險人給付高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殘疾鑒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高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有關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本合同終止:

(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五條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 保費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費最低為20xx元且是1000元的整數(shù)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隨時交納后續(xù)保費,每次交納的后續(xù)保費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數(shù)倍。

第七條 保費的分配和費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費后,將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單獲取費用,剩余的保費按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計算可以購買到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計入該合同的投資帳戶中。

保費種類保費的數(shù)額 扣費標準首次保費20xx元 65 xx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續(xù)保費后續(xù)保費(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在每月計價日以扣除投資帳戶單位的形式按如下順序從投資帳戶中收取下月的各項費用。

(一)投資帳戶管理費:計算和扣除方法見第二十三條。

(二)保單管理費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調整此項費用收取標準的權利。

(三)風險保費:是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納的首次保費高于20xx元,本公司允許投保人在5萬到15萬之間選擇保險金額,保險金額必須是1萬的整數(shù)倍。

三、投保人交納后續(xù)保費之后,保險金額將從交納后續(xù)保費的下一個計價日起按所交后續(xù)保費等額增加。

四、本公司根據(jù)保險金額扣除相應的風險保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經(jīng)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額,變更的保險金額是1萬元的整數(shù)倍,變更后的保險金額自完成變更的下一個計價日起生效。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

一、保險金額的增加:被保險人在50周歲之前且本合同投資帳戶余額高于20xx元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額;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險金額不超過1萬元時,可以免體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增加后的兩年內自殺,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增加的保險金額無效。

二、保險金額的減少: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低于2萬元。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費或者降低保險金額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高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高殘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由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公司要求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shù)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中超過賠付當時的投資帳戶價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年齡、性別的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與性別在投保單上寫明,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本公司可以根據(jù)其真實年齡或性別調整風險保費。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jīng)投保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十七條 保險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有效期內的每個計價日,本公司從投資帳戶中收取投資帳戶管理費、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費。如果在某一計價日投資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費用,則自計價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將延續(xù)六十日,六十日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內交納后續(xù)保費的,要從后續(xù)保費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納后續(xù)保費的,本合同終止。

在投資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之前,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時交納后續(xù)保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單以后十五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合同終止。除本條第一項的情況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請書之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用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投資帳戶價值,扣除退保費用后將余額退還給投保人。

四、在前五個保單年度內解除合同,本公司要從投保人的投資帳戶價值中扣除退保費用(標準見下表);第五個保單年度之后,退保費用為零。

保單年度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退保費用占投資帳戶價值的比例50%40%30 %10%不超過500元400元300元 200元100元

第十九條 投保人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要求以賣出投資帳戶單位的方式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每次領取金額應是100元的整數(shù)倍,領取后投資帳戶余額不得低于20xx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領取申請后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減少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保險金額將按領取金額等額下調但不低于20xx元。投資帳戶余額低于20xx元時,投保人可申請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領取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部分領取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每個保單年度內兩次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免手續(xù)費,超過兩次的部分領取,每次收手續(xù)費20元。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xié)商解決,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三部分 投資條款

第二十一條 投資帳戶

一、本公司將建立獨立的投資帳戶,管理和計量與本合同有關的投資活動。

二、本公司投資帳戶中的資金運用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三、投資帳戶的投資損益和資本盈虧計入該帳戶。

四、投資帳戶中的資產(chǎn)均以投資帳戶單位計量,且投資帳戶單位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四位。

五、投資帳戶的資產(chǎn)每年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的情況下,可以:

(一)結轉撤消原有的投資帳戶,設立新的投資帳戶或進行投資帳戶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二)在投資帳戶間轉換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三)合并或分解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第二十二條 投資帳戶單位的計價

一、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根據(jù)投資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帳戶中各項投資資產(chǎn)按計價日均價計算的總價值+現(xiàn)金+應計收入-各項稅費)/投資帳戶單位總數(shù)

二、本公司在投資帳戶單位賣出價的基礎上根據(jù)投資成本和投資風險確定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是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為計價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計價日之間選擇其他計價日以維護投資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個計價日之后公布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帳戶的管理費用

一、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_____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_____投資帳戶管理費用收取比例

應扣除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投資帳戶管理費用_____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

二、本公司根據(jù)投資帳戶管理成本確定月度投資帳戶單位的管理費用收取比例,不超過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計算出的投資帳戶管理費用不足2元時,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 釋義

一、投資帳戶單位:指投資帳戶資產(chǎn)的計量單位。

二、買入價:指購買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三、賣出價:指賣出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四、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五、艾滋?。菏呛筇煨悦庖吡θ狈C合癥的簡稱。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fā)現(xiàn)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八、醫(yī)療機構:是指經(jīng)本公司認可的區(qū)、縣級以上的公立醫(yī)院。

九、身體高殘:本合同所述“身體高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是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一、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前一日24日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第2篇】××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第六條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八條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的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yǎng)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十九條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jīng)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fā)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huán)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fā)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tǒng)在形態(tài)或功能上呈現(xiàn)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shù)額,經(jīng)過天數(shù)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xù)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yè)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fā)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注釋:

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第3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部分 責任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 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 合同終止 。

(一)本公司收到 死亡證明 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高殘,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被保險人給付高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殘疾鑒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高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有關 解除合同 的規(guī)定處理,本合同終止:

(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 合同生效 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ǎ幔椋洌螅┗蚋腥景滩《荆ǎ瑁椋龀赎栃裕┢陂g;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五條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 保費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費最低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數(shù)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隨時交納后續(xù)保費,每次交納的后續(xù)保費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數(shù)倍。

第七條 保費的分配和費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費后,將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單獲取費用,剩余的保費按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計算可以購買到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計入該合同的投資帳戶中。

保費種類

保費的數(shù)額

扣費標準

首次保費

2000元

65%

2000元以上的部分

同后續(xù)保費

后續(xù)保費(每次)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

1.5%

二、本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在每月計價日以扣除投資帳戶單位的形式按如下順序從投資帳戶中收取下月的各項費用。

(一)投資帳戶管理費:計算和扣除方法見第二十三條。

(二)保單管理費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調整此項費用收取標準的權利。

(三)風險保費:是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納的首次保費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許投保人在5萬到15萬之間選擇保險金額,保險金額必須是1萬的整數(shù)倍。

三、投保人交納后續(xù)保費之后,保險金額將從交納后續(xù)保費的下一個計價日起按所交后續(xù)保費等額增加。

四、本公司根據(jù)保險金額扣除相應的風險保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經(jīng)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額,變更的保險金額是1萬元的整數(shù)倍,變更后的保險金額自完成變更的下一個計價日起生效。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

一、保險金額的增加:被保險人在50周歲之前且本合同投資帳戶余額高于2000元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額;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險金額不超過1萬元時,可以免體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增加后的兩年內自殺,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增加的保險金額無效。

二、保險金額的減少: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低于2萬元。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費或者降低保險金額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高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 身份證 明;

(三)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高殘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由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公司要求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shù)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為 代理 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 授權委托書 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中超過賠付當時的投資帳戶價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年齡、性別的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與性別在投保單上寫明,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本公司可以根據(jù)其真實年齡或性別調整風險保費。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 合同成立 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jīng)投保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十七條 保險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有效期內的每個計價日,本公司從投資帳戶中收取投資帳戶管理費、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費。如果在某一計價日投資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費用,則自計價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將延續(xù)六十日,六十日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內交納后續(xù)保費的,要從后續(xù)保費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納后續(xù)保費的,本合同終止。

在投資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之前,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時交納后續(xù)保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單以后十五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合同終止。除本條第一項的情況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請書之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用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投資帳戶價值,扣除退保費用后將余額退還給投保人。

四、在前五個保單年度內解除合同,本公司要從投保人的投資帳戶價值中扣除退保費用(標準見下表);第五個保單年度之后,退保費用為零。

第一個

第二個

第三個

第四個

第五個

退保費用占投資帳戶價值的比例

50%

40%

30%

20%

10%

最高不超過

5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第十九條 投保人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要求以賣出投資帳戶單位的方式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每次領取金額應是100元的整數(shù)倍,領取后投資帳戶余額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領取申請后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減少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保險金額將按領取金額等額下調但不低于2000元。投資帳戶余額低于2000元時,投保人可申請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領取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部分領取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每個保單年度內兩次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免手續(xù)費,超過兩次的部分領取,每次收手續(xù)費20元。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 合同履行 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xié)商解決,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可通過 訴訟 方式解決。

第三部分 投資條款

第二十一條 投資帳戶

一、本公司將建立獨立的投資帳戶,管理和計量與本合同有關的投資活動。

二、本公司投資帳戶中的資金運用均符合相關法律 法規(guī) 。

三、投資帳戶的投資損益和資本盈虧計入該帳戶。

四、投資帳戶中的資產(chǎn)均以投資帳戶單位計量,且投資帳戶單位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四位。

五、投資帳戶的資產(chǎn)每年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的情況下,可以:

(一)結轉撤消原有的投資帳戶,設立新的投資帳戶或進行投資帳戶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二)在投資帳戶間轉換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三)合并或分解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第二十二條 投資帳戶單位的計價

一、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根據(jù)投資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帳戶中各項投資資產(chǎn)按計價日均價計算的總價值+現(xiàn)金+應計收入-各項稅費)/投資帳戶單位總數(shù)

二、本公司在投資帳戶單位賣出價的基礎上根據(jù)投資成本和投資風險確定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是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為計價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計價日之間選擇其他計價日以維護投資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個計價日之后公布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帳戶的管理費用

一、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帳戶管理費用收取比例

應扣除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投資帳戶管理費用×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

二、本公司根據(jù)投資帳戶管理成本確定月度投資帳戶單位的管理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計算出的投資帳戶管理費用不足2元時,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 釋義

一、投資帳戶單位:指投資帳戶資產(chǎn)的計量單位。

二、買入價:指購買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三、賣出價:指賣出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四、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五、艾滋?。菏呛筇煨悦庖吡θ狈C合癥的簡稱。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fā)現(xiàn)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八、醫(yī)療機構:是指經(jīng)本公司認可的區(qū)、縣級以上的公立醫(yī)院。

九、身體高殘:本合同所述“身體高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是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一、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前一日24日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第4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參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部分 責任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證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高殘,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被保險人給付高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殘疾鑒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帳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高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有關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本合同終止:

(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五條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 保費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費最低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數(shù)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隨時交納后續(xù)保費,每次交納的后續(xù)保費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數(shù)倍。

第七條 保費的分配和費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費后,將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單獲取費用,剩余的保費按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計算可以購買到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計入該合同的投資帳戶中。

保費種類

保費的數(shù)額

扣費標準

首次保費

2000元

65%

2000元以上的部分

同后續(xù)保費

后續(xù)保費(每次)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

1.5%

二、本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在每月計價日以扣除投資帳戶單位的形式按如下順序從投資帳戶中收取下月的各項費用。

(一)投資帳戶管理費:計算和扣除方法見第二十三條。

(二)保單管理費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調整此項費用收取標準的權利。

(三)風險保費:是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納的首次保費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許投保人在5萬到15萬之間選擇保險金額,保險金額必須是1萬的整數(shù)倍。

三、投保人交納后續(xù)保費之后,保險金額將從交納后續(xù)保費的下一個計價日起按所交后續(xù)保費等額增加。

四、本公司根據(jù)保險金額扣除相應的風險保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經(jīng)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額,變更的保險金額是1萬元的整數(shù)倍,變更后的保險金額自完成變更的下一個計價日起生效。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

一、保險金額的增加:被保險人在50周歲之前且本合同投資帳戶余額高于2000元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額;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險金額不超過1萬元時,可以免體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增加后的兩年內自殺,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增加的保險金額無效。

二、保險金額的減少: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低于2萬元。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費或者降低保險金額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高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高殘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由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公司要求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shù)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中超過賠付當時的投資帳戶價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年齡、性別的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與性別在投保單上寫明,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本公司可以根據(jù)其真實年齡或性別調整風險保費。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jīng)投保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十七條 保險合同的終止

在投資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帳戶管理費之前,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時交納后續(xù)保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單以后十五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合同終止。除本條第一項的情況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請書之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用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投資帳戶價值,扣除退保費用后將余額退還給投保人。

四、在前五個保單年度內解除合同,本公司要從投保人的投資帳戶價值中扣除退保費用(標準見下表);第五個保單年度之后,退保費用為零。

第一個

第二個

第三個

第四個

第五個

退保費用占投資帳戶價值的比例

50%

40%

30%

20%

10%

最高不超過

5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第十九條 投保人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要求以賣出投資帳戶單位的方式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每次領取金額應是100元的整數(shù)倍,領取后投資帳戶余額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領取申請后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減少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保險金額將按領取金額等額下調但不低于2000元。投資帳戶余額低于2000元時,投保人可申請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領取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部分領取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每個保單年度內兩次部分領取投資帳戶價值免手續(xù)費,超過兩次的部分領取,每次收手續(xù)費20元。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xié)商解決,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三部分 投資條款

第二十一條 投資帳戶

一、本公司將建立獨立的投資帳戶,管理和計量與本合同有關的投資活動。

二、本公司投資帳戶中的資金運用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三、投資帳戶的投資損益和資本盈虧計入該帳戶。

四、投資帳戶中的資產(chǎn)均以投資帳戶單位計量,且投資帳戶單位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四位。

五、投資帳戶的資產(chǎn)每年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的情況下,可以:

(一)結轉撤消原有的投資帳戶,設立新的投資帳戶或進行投資帳戶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二)在投資帳戶間轉換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三)合并或分解投資帳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帳戶價值不變。

第二十二條 投資帳戶單位的計價

一、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根據(jù)投資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帳戶中各項投資資產(chǎn)按計價日均價計算的總價值+現(xiàn)金+應計收入-各項稅費)/投資帳戶單位總數(shù)

二、本公司在投資帳戶單位賣出價的基礎上根據(jù)投資成本和投資風險確定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是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為計價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計價日之間選擇其他計價日以維護投資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個計價日之后公布投資帳戶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帳戶的管理費用

一、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計算公式為:

投資帳戶月度管理費用=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帳戶管理費用收取比例

應扣除的投資帳戶單位數(shù)=投資帳戶管理費用×投資帳戶單位的賣出價

二、本公司根據(jù)投資帳戶管理成本確定月度投資帳戶單位的管理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1/1000。

第四部分 釋義

一、投資帳戶單位:指投資帳戶資產(chǎn)的計量單位。

二、買入價:指購買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三、賣出價:指賣出投資帳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四、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五、艾滋?。菏呛筇煨悦庖吡θ狈C合癥的簡稱。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fā)現(xiàn)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八、醫(yī)療機構:是指經(jīng)本公司認可的區(qū)、縣級以上的公立醫(yī)院。

九、身體高殘:本合同所述“身體高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是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一、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前一日24日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第5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 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 合同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p>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但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稱“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導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費率表

(保額千元)

躉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2 . 5

127 . 2

22 . 617 . 7

14 . 2

11 . 1

1

161 . 2

125 . 3

22 . 417 . 4

14 . 0

10 . 9

2

162 . 2

125 . 8

22 . 517 . 4

14 . 1

10 . 9

3

164 . 8

127 . 8

22 . 9

17 . 7

14 . 3

11 . 1

4

168 . 6

130 . 9

23 . 4

18 . 1

14 . 7

11 . 3

5

173 . 4

134 . 8

24 . 0

18 . 6

15 . 1

11 . 7

6

178 . 9

139 . 3

24 . 8

19 . 3

15 . 5

12 . 1

7

185 . 1

144 . 5

25 . 6

20 . 0

16 . 1

12 . 5

8

192 . 0

150 . 2

26 . 6

20 . 8

16 . 7

13 . 0

9

199 . 5

156 . 4

27 . 6

21 . 6

17 . 3

13 . 5

10

207 . 6

163 . 1

28 . 7

22 . 6

18 . 0

14 . 1

11

216 . 2

170 . 3

29 . 9

23 . 5

18 . 8

14 . 8

12

225 . 5

177 . 9

31 . 2

24 . 6

19 . 6

15 . 4

13

235 . 2

186 . 0

32 . 6

25 . 7

20 . 4

16 . 1

14

245 . 3

194 . 5

34 . 0

26 . 9

21 . 3

16 . 9

15

255 . 9

203 . 4

35 . 4

28 . 1

22 . 3

17 . 7

16

267 . 0

212 . 8

37 . 0

29 . 4

23 . 2

18 . 5

17

279 . 3

222 . 7

38 . 7

30 . 8

24 . 3

19 . 3

18

292 . 8

233 . 0

40 . 6

32 . 3

25 . 5

20 . 2

19

306 . 9

243 . 9

42 . 5

33 . 8

26 . 8

21 . 2

20

321 . 5

255 . 4

44 . 6

35 . 4

28 . 1

22 . 2

21

336 . 8

267 . 2

46 . 7

37 . 0

29 . 4

23 . 2

22

352 . 6

279 . 7

48 . 9

38 . 7

30 . 8

24 . 3

23

369 . 3

292 . 9

51 . 3

40 . 6

32 . 3

25 . 5

24

386 . 8

306 . 7

53 . 7

42 . 5

33 . 9

26 . 7

25

405 . 1

321 . 2

56 . 3

44 . 5

35 . 6

28 . 0

26

424 . 2

336 . 4

59 . 0

46 . 7

37 . 3

29 . 4

27

444 . 0

352 . 6

61 . 8

48 . 9

39 . 1

30 . 8

28

464 . 6

369 . 5

64 . 7

51 . 3

41 . 0

32 . 3

29

486 . 1

386 . 9

67 . 7

53 . 7

43 . 0

33 . 9

30

508 . 6

404 . 9

70 . 9

56 . 3

45 . 1

35 . 5

31

532 . 1

423 . 6

74 . 3

58 . 9

47 . 3

37 . 2

32

556 . 7

443 . 1

77 . 8

61 . 6

49 . 6

39 . 0

33

582 . 5

463 . 5

81 . 5

64 . 5

52 . 0

40 . 8

34

609 . 1

484 . 9

85 . 3

67 . 5

54 . 6

42 . 8

35

636 . 6

507 . 5

89 . 3

70 . 7

57 . 2

44 . 9

36

665 . 2

531 . 4

93 . 5

74 . 1

60 . 0

47 . 1

37

695 . 1

556 . 8

97 . 9

77 . 7

62 . 9

49 . 5

38

726 . 4

583 . 9

102 . 5

81 . 6

66 . 1

52 . 0

39

758 . 4

612 . 0

107 . 3

85 . 6

69 . 3

54 . 7

40

791 . 3

641 . 0

112 . 2

89 . 8

72 . 6

57 . 5

41

824 . 0

670 . 5

117 . 0

94 . 1

76 . 0

60 . 4

42

857 . 8

701 . 1

122 . 1

98 . 6

79 . 5

63 . 4

43

892 . 8

732 . 8

127 . 3

103 . 3

83 . 2

66 . 5

44

928 . 7

765 . 5

132 . 7

108 . 1

87 . 1

69 . 8

45

965 . 8

799 . 4

138 . 4

113 . 1

91 . 2

73 . 2

46

1004 . 2

834 . 3

144 . 3

118 . 4

95 . 6

76 . 8

47

1044 . 1

870 . 1

150 . 5

123 . 7

100 . 2

80 . 5

48

1085 . 7

907 . 0

157 . 0

129 . 3

105 . 2

84 . 4

49

1128 . 4

944 . 6

163 . 7

135 . 0

110 . 5

88 . 5

50

1172 . 4

983 . 2

170 . 8

140 . 8

116 . 2

92 . 7

51

1218 . 1

1023 . 0

178 . 3

146 . 8

52

1265 . 4

1064 . 0

186 . 2

153 . 1

53

1314 . 5

1106 . 5

194 . 7

159 . 7

54

1364 . 4

1150 . 8

203 . 5

166 . 6

55

1415 . 3

1197 . 1

212 . 9

173 . 9

56

1467 . 2

1245 . 5

222 . 8

181 . 9

57

1520 . 4

1296 . 3

233 . 4

190 . 4

58

1575 . 1

1349 . 4

244 . 8

199 . 6

59

1630 . 1

1403 . 8

256 . 8

209 . 4

60

1685 . 8

1459 . 7

269 . 6

219 . 9

【第6篇】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但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稱“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導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費率表

(保額千元)

躉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2.5

127.2

22.617.7

14.2

11.1

1

161.2

125.3

22.417.4

14.0

10.9

2

162.2

125.8

22.517.4

14.1

10.9

3

164.8

127.8

22.9

17.7

14.3

11.1

4

168.6

130.9

23.4

18.1

14.7

11.3

5

173.4

134.8

24.0

18.6

15.1

11.7

6

178.9

139.3

24.8

19.3

15.5

12.1

7

185.1

144.5

25.6

20.0

16.1

12.5

8

192.0

150.2

26.6

20.8

16.7

13.0

9

199.5

156.4

27.6

21.6

17.3

13.5

10

207.6

163.1

28.7

22.6

18.0

14.1

11

216.2

170.3

29.9

23.5

18.8

14.8

12

225.5

177.9

31.2

24.6

19.6

15.4

13

235.2

186.0

32.6

25.7

20.4

16.1

14

245.3

194.5

34.0

26.9

21.3

16.9

15

255.9

203.4

35.4

28.1

22.3

17.7

16

267.0

212.8

37.0

29.4

23.2

18.5

17

279.3

222.7

38.7

30.8

24.3

19.3

18

292.8

233.0

40.6

32.3

25.5

20.2

19

306.9

243.9

42.5

33.8

26.8

21.2

20

321.5

255.4

44.6

35.4

28.1

22.2

21

336.8

267.2

46.7

37.0

29.4

23.2

22

352.6

279.7

48.9

38.7

30.8

24.3

23

369.3

292.9

51.3

40.6

32.3

25.5

24

386.8

306.7

53.7

42.5

33.9

26.7

25

405.1

321.2

56.3

44.5

35.6

28.0

26

424.2

336.4

59.0

46.7

37.3

29.4

27

444.0

352.6

61.8

48.9

39.1

30.8

28

464.6

369.5

64.7

51.3

41.0

32.3

29

486.1

386.9

67.7

53.7

43.0

33.9

30

508.6

404.9

70.9

56.3

45.1

35.5

31

532.1

423.6

74.3

58.9

47.3

37.2

32

556.7

443.1

77.8

61.6

49.6

39.0

33

582.5

463.5

81.5

64.5

52.0

40.8

34

609.1

484.9

85.3

67.5

54.6

42.8

35

636.6

507.5

89.3

70.7

57.2

44.9

36

665.2

531.4

93.5

74.1

60.0

47.1

37

695.1

556.8

97.9

77.7

62.9

49.5

38

726.4

583.9

102.5

81.6

66.1

52.0

39

758.4

612.0

107.3

85.6

69.3

54.7

40

791.3

641.0

112.2

89.8

72.6

57.5

41

824.0

670.5

117.0

94.1

76.0

60.4

42

857.8

701.1

122.1

98.6

79.5

63.4

43

892.8

732.8

127.3

103.3

83.2

66.5

44

928.7

765.5

132.7

108.1

87.1

69.8

45

965.8

799.4

138.4

113.1

91.2

73.2

46

1004.2

834.3

144.3

118.4

95.6

76.8

47

1044.1

870.1

150.5

123.7

100.2

80.5

48

1085.7

907.0

157.0

129.3

105.2

84.4

49

1128.4

944.6

163.7

135.0

110.5

88.5

50

1172.4

983.2

170.8

140.8

116.2

92.7

51

1218.1

1023.0

178.3

146.8

52

1265.4

1064.0

186.2

153.1

53

1314.5

1106.5

194.7

159.7

54

1364.4

1150.8

203.5

166.6

55

1415.3

1197.1

212.9

173.9

56

1467.2

1245.5

222.8

181.9

57

1520.4

1296.3

233.4

190.4

58

1575.1

1349.4

244.8

199.6

59

1630.1

1403.8

256.8

209.4

60

1685.8

1459.7

269.6

219.9

【第7篇】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ǎ幔椋洌螅┢陂g,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fā)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xiàn)金價值,且現(xiàn)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第8篇】金融合同:××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ǎ幔椋洌螅┢陂g,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fā)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xiàn)金價值,且現(xiàn)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 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yǎng)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jīng)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褐副槐kU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fā)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huán)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fā)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tǒng)在形態(tài)或功能上呈現(xiàn)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shù)額,經(jīng)過天數(shù)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xù)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yè)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菏侵赶铝屑膊』蚴中g之一:

一、心臟?。ㄐ募」H唬ㄗ?)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fā)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釋:

1.心臟?。ㄐ募」H┲敢蚬跔顒用}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tài)。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p>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第9篇】金融合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88型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十六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合同生效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自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險費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4.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告知

第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第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 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4.戰(zhàn)爭、軍事行動及*;

5.核輻射、核污染;

6.無駕駛執(zhí)照或酒后駕駛。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四條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jīng)本公司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六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發(fā)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1.第八條所列情事;

2.第十六條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條所列情事。

發(fā)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4.第十條所列情事;

5.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6.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愿繼續(xù)保險。

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領取退保金。本條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發(fā)生時,本公司按本條款《現(xiàn)金價值表》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情事4發(fā)生時,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給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后,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 請并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事故通知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發(fā)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申請給付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納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本公司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br> 索賠時效

第三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合同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三十二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兩眼視力完全永久喪失;

2.咀嚼吞咽及言語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3.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器官嚴重殘疾,終身需要護理;

4.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5.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6.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和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第10篇】保險公司終身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司88型終身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司88型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十六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合同生效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自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險費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4.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告知

第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第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 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4.戰(zhàn)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5.核輻射、核污染;

6.無駕駛執(zhí)照或酒后駕駛。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四條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jīng)本公司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六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發(fā)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1.第八條所列情事;

2.第十六條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條所列情事。

發(fā)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4.第十條所列情事;

5.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6.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愿繼續(xù)保險。

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領取退保金。本條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發(fā)生時,本公司按本條款《現(xiàn)金價值表》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情事4發(fā)生時,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給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后,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 請并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事故通知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發(fā)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申請給付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納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本公司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11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88型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十六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合同生效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自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險費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4.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告知

第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第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3.自 合同生效 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4.戰(zhàn)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5.核輻射、核污染;

6.無駕駛執(zhí)照或酒后駕駛。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四條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jīng)本公司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六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發(fā)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1.第八條所列情事;

2.第十六條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條所列情事。

發(fā)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4.第十條所列情事;

5.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6.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愿繼續(xù)保險。

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 身份證 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領取退保金。本條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發(fā)生時,本公司按本條款《現(xiàn)金價值表》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情事4發(fā)生時,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給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后,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事故通知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發(fā)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申請給付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納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 死亡證明 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本公司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三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合同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釋義

第三十二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兩眼視力完全永久喪失;

2.咀嚼吞咽及言語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3.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器官嚴重殘疾,終身需要護理;

4.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5.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6.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和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第12篇】××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公司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 保險合同 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 合同終止 。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fā)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xiàn)金價值,且現(xiàn)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的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 監(jiān)護人 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 代理 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 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 授權委托書 、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jīng)具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 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 養(yǎng)老保險 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 解除合同 的處理

本 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jīng)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ú“Y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fā)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huán)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fā)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tǒng)在形態(tài)或功能上呈現(xiàn)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shù)額,經(jīng)過天數(shù)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xù)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yè)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心臟?。ㄐ募」H唬ㄗⅲ保?/p>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fā)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釋:

1.心臟?。ㄐ募」H┲敢蚬跔顒用}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tài)。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fā)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小;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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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終身合同(12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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