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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房屋買賣合同(6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3-02-28 17:54:04 查看人數: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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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房屋買賣合同

【第1篇】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_______市_______街_______畔_______棟_______房以______________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F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1、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fā)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2、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13年。

4、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5、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2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 證據 。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 立案 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而是在 起訴書 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F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 法律知識 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04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進行判斷。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 合同無效 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guī)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guī) 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排除了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低階位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 房屋買賣合同 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 訴訟費 。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 房產證 的意見。

(一)、房產證的填發(fā)日期是2007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07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07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07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 二手房過戶 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后來,也就是在2007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 房屋所有權 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 起訴狀 》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 北京 市××區(qū)hlg三區(qū)5 號樓2 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fā)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guī)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 “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贝疝q人認為,其中“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就是體現社會公眾正常思維和社會良知。“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是向社會昭示判決體現了公眾的意愿,接受社會的檢驗、監(jiān)督。

從庭審來看,原告沒有具體說明,對這樣一大筆巨額財產,自己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如何進行占有、控制、管領、照看的。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fā)現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fā)現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屬于他的財產。沒有闡述任何“故事情節(jié)”,也沒有任何證據反映以上事實是存在的。原告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說明,就不能證明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在沒有證據對其主觀陳述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違反社會常識的。按照我國的審批規(guī)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辯人認為,在利益驅動之下,原告違背良心,妄圖欺騙法庭,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謀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堅信法官能夠代表社會公眾的正常判斷,絕不會故意偏袒一方,濫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原告惡意訴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辯人認為,原告惡意訴訟的原因是看到當前協議房屋的價格上漲,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達到其推翻協議、獲取高額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辯人認為,這個目的是完全不能實現的。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規(guī)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處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本案協議簽訂時,買賣雙方是互不相識的。因此,這是一個正常的買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本案第一被告人wy)不可能讓利給答辯人。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促成出賣人明知房屋將來漲價,將自己的巨大利益讓度給買受人。可知,買受人是以當時、當地正常的房屋價格購買的。答辯人沒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辯人是一個最普通的老百姓,無權無勢,不可能脅迫,也不可能欺詐,更不會仗勢欺人低價購買。購買協議房屋時,這里的環(huán)境還是比較偏僻、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經過四年的城市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才出現了今日的繁榮。這種繁榮造成了協議房屋的增值,也帶來了利益上對原告、第一被告的誘惑。這是出賣人、買受人事先都沒有預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顯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簽訂合同時的市場情況進行判斷的(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這樣規(guī)定,既是立法人的觀念,也是社會常識。更是法院維護公平的基礎。是維護社會交易穩(wěn)定性所必須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郵熱品“猴票”,面值也不過是5角。如果現在郵政局說“我以5角出售,價格太低”,并以“維護公平”為由,要求以5角錢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會常識,而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很遺憾的是,出賣人就是想虛構事實,通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占便宜,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辯人認為,這樣的笑話,在當今的法庭是不會出現的。

五、駁原告關于締約 過錯責任 的觀點。

即使從原告的立場上看,如果主張合同(協議)無效,在追究締約過錯責任時,第一被告應該是全部責任的承擔者。因為,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是否具有處分協議房屋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第一被告之子)的權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辯人(第二被告人)作為局外人,對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財產關系,無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原告訴訟的“ 買賣合同糾紛 ”,也是不適當的。因為,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原告沒有訴權。原告請求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人的 侵權責任 。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只能,請求第一被告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責任。答辯人(第二被告人)是善意買受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邏輯去推論,也是答辯人有權追究wy的締約過錯責任。在答辯人為善意買受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wy無法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只能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以當前的市價計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非?;靵y的,違背了正常的思維。完全攪混了各種法律關系。答辯人認為,這或者是出于無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將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論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實,起一切觀點都是錯誤的,無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請求第二被告wzl退還房屋卻不提讓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退還已經收取的價款。難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辯人的錢財嗎?難道這樣的請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還有,既然認為合同無效,那么為什么不請求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承擔法律責任,僅讓第二被告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很不正常嗎?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公平誠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遷安置的慣例。

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爭議房屋是因拆遷安置興建的。按照當前的征用農村土地、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慣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長簽訂的。當初,家長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申請建設房屋的權利,相應的也就有協議約定相關拆遷利益的權利。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如此?;谶@個慣例,答辯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舉證的申請。

從實際出發(fā),原告家庭在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以后,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辦理房產登記的手續(xù)。這時,才去確定房產證的登記人。此前,從法律意義上說,因拆遷所得的一切財產均屬于wy。不屬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獨生子女,只是考慮給wy的補償因素當中的一個。例如,我們國家沒有給“獨生子女”本人的照顧,只有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在庭審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wy陳述的獨生子女補助的20平米,也是因為wy和妻妻子執(zhí)行了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得到的鼓勵。不是因為原告自己執(zhí)行了計劃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為獨生子女。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實嗎?試問:“你媽、你爸計劃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關系?”將父母應該得到的獎勵,通過混淆法律關系的方法,用以加強原告的權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 辦理房產證 的時候,wy指定登記人的名稱為原告wb,是在協議出售房屋之后。這就是wy故意違約、故意違法、故意制造糾紛。有鑒于此:

六、答辯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責任的權利。

如果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認為其父(第一被告)和答辯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其父親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答辯人購房款的行為,這正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

因此,答辯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取得了勝訴,答辯人將依照 民事判決書 向檢察機關請求追究第一被告(原告之父)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偵查獲得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騙取答辯人房款中,包括簽訂購房協議、辦理房產證、起訴要求答辯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協力的,那么,原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誠然,法律科學是高深的科學。沒有經過深入的學習和研究是難以掌握的。即以房屋買賣、拆遷等等,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著書立說,洋洋灑灑的形成宏論。這給法律專業(yè)人士提供了廣泛活動舞臺。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試圖將法律演化成惡意訴訟的道具。但是,當今的法院、當今的審判員,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日益提高,將法律當作實現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難以實現的。法院不會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讓群眾無法接受的判決。從這個意義上述,無論判決的法理依據多么的高深,從社會常識來說,必然是簡單明了的。這樣,判決才是構建良好社會風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現了違背“天地良心”的判決,就絕對不會“案結事了”。

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唯利是圖、巧取豪奪。

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wzl

【第3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4篇】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鐘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鄒瑜)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沒有法律依據,一審裁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位于貢井區(qū)長土街沿河路10組76—1號房屋為被上訴人合法擁有。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為童和平、產權登記為“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就涉案房屋沒有買賣合意,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不存在買賣關系。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zhèn)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著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于其父母進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于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fā)生了爭執(zhí),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zhí)才得以平息。至到2010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于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于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并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為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上訴人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能全面真實的還原客觀事實。

1、王淑明因年老體弱無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證言真實性有異議,首先:因為王淑明與被上訴人童和平的關系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話說皇帝愛長子,百姓愛幺兒,上訴人作為王淑明最小的兒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回家,經濟條件至今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實可以印證),故王淑明偏心痛愛小兒子,維護小兒子做歪曲事實的證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紀較大視聽和記憶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時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狀態(tài)和健康狀態(tài)令人擔憂,其主觀意識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再次因王樹明無法出席法庭,其證言又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缺乏真實性。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因為其并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于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fā)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fā)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系,其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fā)生爭執(zhí)的經過陳述的過于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qū)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四、上訴人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其主要目的是獲取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著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占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偽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于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第5篇】房屋買賣合同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_______ ______訴 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以 ______ ______ 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F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1、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fā)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2、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______ 年。

4、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 ______ 月 ______ 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 ______ 月 ______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5、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房屋買賣合同撤銷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男,漢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寧縣__________鎮(zhèn)__________路。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國際貿易城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所陳述的事實即理由與本案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實際上雙方已經解除了該套房屋的買賣合同,具體經過如下:_________________

2011年5月16日答辯人已自己及兒子、弟弟以及肖__________的名義從被答辯人處購買了上海金山國際貿易城小商品城的四套房屋。該買賣事宜均由答辯人一人辦理,四套房屋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也均是由答辯人親筆所簽,合同簽訂后答辯人為每套房屋均支付了50萬元的首付款,合計200萬元人民幣。后由于答辯人了解到該房屋現階段只能夠辦理‘小產證’,存在巨大風險,便與被答辯人協商解除答辯人以及以周_____翔名義所簽的二套《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辯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被答辯人資金周轉問題,無力向答辯人退款,于是經雙方再次協商決定,將原來答辯人購買三套房屋退掉二套,實際只保留已答辯人弟弟周_____祥名義購買的一套房屋。經結算,答辯人以弟弟周_____祥名義購買的該房屋總價款為3777819元,2011年5月16日已經支付首付款500000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1880000元,2012年2月15日另付款1200000元,尚需支付197819元,該197819元從被答辯人應當退還答辯人的房屋的共50萬元首付款中轉來。

以上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的事實雖沒有簽訂解除合同,但從被答辯人開具給答辯人的發(fā)票中可以得到清楚的反映:_________________2011年5月16日被答辯人分別開具付款方為自己周__________、兒子周__________、弟弟周__________的三份發(fā)票,此為上述三套房屋的首付款。2012年2月15日雙方協商一致與答辯人解除自己、兒子的二套房屋買賣合同,只保留以弟弟名義所購買的一套房屋,答辯人交納1200000元后被答辯人出具了該1200000元的發(fā)票,以及剩余從答辯人首付款中轉來197819元的發(fā)票,另2012年4月1日向答辯人開具了以弟弟為名義的1880000元發(fā)票,以上發(fā)票的總額為3777819元,與弟弟名義購買的房屋總價相符。同時由于被答辯人資金周轉緊張,無力向答辯人支付退款,故2012年2月15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開具了金額為302181元的房屋買賣發(fā)票,該發(fā)票的金額與197819元的發(fā)票金額之和恰為50萬元整,此為答辯人房屋的首付款。同年3月15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開具了代收的弟弟房屋各項稅費的名為弟弟的總金額為140576.33元的轉帳收據及500元的現金收據,以及開具了以兒子名義的金額為359423.67的房屋買賣發(fā)票。以上兒子發(fā)票金額與兒子稅費金額之和恰為50萬元整,此為兒子名義房屋的首付款。

由此可以看出實際上雙方已經解除了以答辯人本人名義所購買的套房屋買賣合同。故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的行為明顯的違背了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本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答辯人非但未繼續(xù)付款,相反被答辯人反而退還給了答辯人部分購房款,顯然違背了正常的交易規(guī)則,且被答辯人也無證據證明其退給答辯人購房款的原因及依據,很明顯被答辯人是在惡意訴訟,依法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即便被答辯人不認可雙方已經實際解除了該《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夠得到支持。

1、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九條之規(guī)定,本案房屋交付的標志為‘簽訂完出售合同’。即如果該合同依然有效,那么從該合同簽訂之日起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至答辯人所有,依據不動產轉移的原則,則被答辯人只能要求答辯人繼續(xù)履行該合同而不能要求解除該合同。

2、被答辯人的第3項訴訟請求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金的支付必需依已發(fā)生的實際損失為依據,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發(fā)生的實際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即便被答辯人主張賠償損失,其損失也僅僅只能按照銀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同時,即便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其賠償金額也應當依據該《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合同甲方)如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利時,答辯人(合同乙方)的賠償金額以總房價的0.01%計算。何況該賠償的計算與本合同第二十條答辯人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利時被答辯人賠償給乙方的賠償金額表述一致,應當予以認可。

本案中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是被答辯人提供和格式合同,如果該格式合同中出現相互沖突的條款,依據相關規(guī)定,應當選擇對答辯人有利的條款,即《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適用總房價的0.01%計算賠償金額。

3、該《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九條明確寫明該房屋辦理的是‘小產證’,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小產權房禁止買賣交易,那么該《商品房出售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被答辯人應當退還答辯人已經交納的全部購房款。

4、該《商品房出售合同》明確約定如一方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履行該約定,本案中被答辯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其已經通知答辯人的證據emn快遞單上的地址只是答辯人身份證上的地址,并非答辯人的實際居住地,更何況該快遞單上只有‘保安’或‘同事’的代簽,并沒有答辯人的簽名,在被答辯人不能出具答辯人已經授權他人代收信件的授權委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明顯不能夠證明答辯人已經受到了該所謂的‘通知’.同時被答辯人也不能夠證明其向法庭所提交的快遞單內的文件就是其所稱的‘催告函’、‘通知’等文件。

綜上,在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既與事實不符由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下,請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答辯狀房屋買賣合同(6份范本)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訴_______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一、關于本案的事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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