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管理系經營范圍網
當前位置:酷貓寫作 > 公司知識 > 公司知識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12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50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

【第1篇】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而且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yè)。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yè)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yè)融資。

融資租賃的種類:

簡單融資租賃

杠桿融資租賃

委托融資租賃

項目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的優(yōu)點:

籌資速度較快。租賃會比借款更快獲得企業(yè)所需設備。

限制條款較少。相比其他長期負債籌資形式,融資租賃所受限制的條款較少。

設備淘汰風險較小。融資租賃期限一般為設備使用年限的75%。

財務風險較小。分期負擔租金,不用到期歸還大量資金。

稅收負擔較輕。租金可在稅前扣除。

融資租賃的缺點:

資金成本較高。租金較高,成本較大。

籌資彈性較小。當租金支付期限和金額固定時,增加企業(yè)資金調度難度。

【第2篇】融資租賃聯合承租人

【大王律師】

有些私募基金的lp們聯系筆者,詢問如何收回投資款,這是個很艱難的問題,需要“一事一策”,但有一點,不要使自己的思路局限于民商事訴訟或者仲裁方式。

本案案由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本案中,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浦銀租賃公司的主張,逾期利息、租賃安排費、兩項違約金、合同提前到期等等均以“具有合同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為由予以支持,這也提示了商事主體一定要重視合同的作用,不要為了拿到錢隨意簽訂合同,什么條件都答應。

作為專業(yè)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一般而言,它有一整套風險防控制度,所以融資方的抗辯往往因證據問題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舉個例子,被告稱租賃安排費系“砍頭息”,原告辯稱該費用系“咨詢服務費”(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方案),被告業(yè)以書面形式對原告的服務予以了書面確認,有合同、回執(zhí)為憑。

本案中,當時的法院認為只要約定的各項總額未超出融資期間以原告發(fā)放款項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款項,均可獲得支持,這是參照適用了民間借貸的有關規(guī)定。若是本案放在現在,可請求法院按照當前民間借貸的相關利率規(guī)定予以調整。

另外本案的原告浦銀金融租賃系上海當地公司,而審理本案的法院系上海金融法院,因此被告在締約時,應重視合同中的管轄條款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居于弱勢的合同一方,不要總是奢望法院會主持公道,很難看到法院會以“契約公平”來制衡“契約自由”。在大多數情形下,法院是“順水推舟”,反正已構成“當事人自認”。如果逼不得已,只能走一步看一步,融資方亦應慮及今后的被動局面而盡量提前做一些保護措施。

【專題】

售后回租模式

一、融資租賃的一般模式。

《民法典·合同編》第735條對融資租賃的定義采取形式主義立法,強調“融資租賃”是承租人因無力一次性支付購買租賃物的價款,而通過租賃出租人購買的租賃物,以“融物”的方式實現“融資”的目的,取得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因此,無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否攤付租賃物的購買價款,二者形式上均體現為租賃關系,承租人締結合同的目的是對標的物享有租賃權而不是所有權。

換言之,承租人支付租金這一對價給付的基礎并非直接指向租賃物的購買價款,而是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持續(xù)占有、使用標的物而獲得的穩(wěn)定性利益,至于購買價款是否納入租金范圍則取決于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合同編》第746條雖規(guī)定租金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但亦認可當事人可就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另有約定,這體現了我國對租金范圍進行非限制性、開放式的立法理念。

由于我國立法并未強制規(guī)定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以及融資租賃租金與融資成本的關系,故出租人締結合同的首要目的是獲得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報償。但是要讓承租人支付對價,就必須保證承租人能夠通過對租賃物的長期穩(wěn)定性地占有、使用而獲得財產利益。若該保證義務的不履行足以造成融資租賃合同實質性目的無法實現,則出租人需要向承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的實質性違約責任。一般租賃模式對出租人須負擔的義務,有著更高的要求。

二、融資性質的擔保交易。

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編》的形式主義立法理念,我國部分學者借鑒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1a 編第1—203條,從實質經濟功能分析的角度出發(fā),將融資租賃區(qū)分為“用益”性質的一般租賃和“融資”性質的擔保交易,其中擔保交易是指在租金攤付全部或大部分租賃物購買價款的前提下,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則“該項資產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而保留的租賃物所有權僅是作為出租人享有的租金債權的擔保。

“售后回租”作為融資租賃的一種特殊類型,在2023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2條得到承認。不同于“用益”性質的一般融資租賃和其他擔保交易類融資租賃,“售后回租”中承租人的核心目的在于直接融資,即承租人通過出售其所有的租賃物,以出賣人的身份直接取得租賃物的購買價款。此時租賃物本身只是承租人以租金形式償還借款的擔保,即承租人拒絕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得以主張所有權進行救濟。

在“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自始未發(fā)生變動,出租人表面上雖然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其主觀上并沒有取得所有權完整權能的目的,在實踐中即使承租人未能按約支付租金,出于租賃物變價成本和風險的考慮,出租人大多也寧愿放棄租賃物所有權,僅要求承租人履行全部租金債務。由此部分學者提出“名義所有權”或“擔保性所有權”的概念。

出租人雖然借助變價買賣而在形式上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但該權利僅保留了所有權的交換價值,與抵押權等其他擔保物權一樣,目的是獲得標的物價值相對應的現金價款。

從這個意義上講,“售后回租”的出租人獲得所有權,僅是以租賃物的交換價值保障出租人債權的實現,系一種擔保工具,與其他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從出賣人處取得的,具有完整權能的“真正所有權”截然不同。

有鑒于此,如果將保證承租人占有、使用的義務作為出租人的給付義務,對于僅取得具有交換價值的“擔保性所有權”的出租人來說有點過于嚴苛,相反,若是將該義務認定為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僅用于排除出租人惡意濫用其所有權的情形,也許更為合理。

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在將一般租賃模式從融資租賃交易中剔除后,出租人交付購買價款給承租人后即視為其已經履行主要義務。

【裁判摘要】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屬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

(一)原告浦銀租賃公司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漢邦石化公司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浦銀租賃公司,再將租賃物從浦銀租賃公司處租回并按約支付租金,該約定內容屬于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合同。

(二)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認為系爭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但其曾向原告出具了確認融資租賃安排內容的《回執(zhí)》和轉移租賃物所有權的《所有權轉移證書》。

同時,《融資租賃合同》附件《售后回租資產清單》中載明了租賃物設備的數量、名稱、型號和編碼,租賃物已經特定化。

因此,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具有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既有融資又有融物”的構成要件,原告浦銀租賃公司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之間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浦銀租賃公司主張的各項租金、利息和違約金是否依約合法。

(一)案涉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應當依約履行。

(二)確認合同違約及到期。

1、現原告浦銀租賃公司已依約支付了合同項下租賃設備款,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未按期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浦銀租賃公司有權依約宣布《融資租賃合同》提前到期。

2、關于合同提前到期日,原告浦銀租賃公司主張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宣告合同提前到期,即以本案立案之日2023年11月18日為提前到期日,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亦表示沒有異議,故認定2023年11月18日為合同提前到期日。

3、原告浦銀租賃公司有權要求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77,690,776.68元和未到期租金79,888,749.32元。

(三)租賃安排費的確認。

1、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認為原告在發(fā)放融資款時扣除了租賃安排費4,350,000元及保證金,類似于借款合同中“砍頭息”,應當從應付租金總額中予以扣除。

2、法院認為,(1)保證金系用以擔保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依約履行,且雙方合同履行中,實際確以保證金抵扣相應支付義務,其性質不屬于“砍頭息”。

(2)租賃安排費用系因原告浦銀租賃公司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提供《融資租賃合同》交易安排服務而發(fā)生,雙方單獨簽訂《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租賃服務書》,且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亦對于原告提出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方案予以了書面確認,認可原告實際提供了交易安排服務。對于雙方均認可并主動履行的合同內容,法院予以認可。

另外,即便將部分費用納入《融資租賃合同》總的融資成本計算,也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護的利率水平,因此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主張租賃安排費抵扣租金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3)除欠付租金以外,原告浦銀租賃公司亦有權主張租賃物留購價款1元以及以各期欠付租金到期日起至提前到期之日2023年11月18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利息2,824,005.37元。

(四)案涉利息數額確認問題。

1、對于原告浦銀租賃公司主張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已于2023年2月3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的規(guī)定,原告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享有的債權應于2023年2月3日停止計息。

2、因此,對于原告浦銀租賃公司要求確認其享有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的以到期未付租金77,690,776.68元為基數自2023年11月19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2023年2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991,094.90元,予以支持。

由此,至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破產申請受理之日,因未按時支付到期租金應向原告浦銀租賃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共計5,815,100.27元。

(五)違約金數額的確認及調整問題。

1、原告浦銀租賃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違約金包括以下兩項:一是逾期未補足保證金產生的違約金;二是以融資總額為基數按5%計收的一次性違約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認為在原告已收取利息、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各項違約金金額過高,請求法庭予以調整。

2、對于第一項違約金,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的約定,保證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告知承租人保證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時補足已抵扣保證金,如承租人遲延補足保證金,則出租人有權就未補足金額按日萬分之五收取違約金,直至全部保證金補足之日止。但出租人采取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約定的救濟措施提前終止合同的,則不再適用承租人補足保證金。

本案中,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在先,原告浦銀租賃公司分別將保證金用以抵扣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未按期支付的第四期、第五期部分租金,并于抵扣當日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發(fā)出通知要求補足保證金,原告浦銀租賃公司的上述行為均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但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依約補足保證金,違反合同約定。原告將上述違約金計算至提前到期日止共計3,128,969.05元。

3、對于第二項違約金,原告主張的以融資總額為基數按5%計收的一次性違約金,亦有合同明確約定。

法院認為,本案《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時主張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和費用總計不應超過法律予以保護的利率水平,經本院核算,綜合考慮以上各項總額并未超出融資期間以原告發(fā)放款項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款項,故對于原告主張兩項違約金均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浦銀租賃公司主張由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承擔的律師費和財產保全擔保費損失。由于對合同中明確約定且有證據證明業(yè)已發(fā)生的律師費用予以認可,而財產保全擔保費因雙方并無明確約定,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原告浦銀租賃公司是否有權就租賃物拍賣、變賣并優(yōu)先受償。

(一)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的追溯力問題。

1、原告浦銀租賃認為,《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融資租賃合同》雖簽訂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但有關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受償的規(guī)定屬于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原告浦銀租賃公司已就本案《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租賃物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了登記,故可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則認為本案法律事實發(fā)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不應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并且案涉動產租賃物存在先于本案融資租賃登記的多項抵押權登記和其他融資租賃登記,原告浦銀租賃亦不能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從新法的規(guī)定來看,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通過訴訟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條件下,如果能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受償更有利于雙方債務的清償,并不違背合同當事人的合理預期。由此,法院認為《民法典》及《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關于“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的規(guī)定可追溯適用于本糾紛案件。

(二)優(yōu)先受償權的確認問題。

1、至于出租人能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法院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非典型擔保中,當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主張該擔保具有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前提是融資租賃合同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已經辦理登記,相應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

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所有權系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登記,但當時該系統(tǒng)還未屬于具有法定效力的公示平臺。自2023年1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成為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的平臺,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本案原告所登記的案涉內容亦被納入登記系統(tǒng)且公開可查,因此,本院認為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的登記應自2023年1月1日起發(fā)生物權效力,原告在系爭租賃物上享有的優(yōu)先權利順位亦可根據該時點進行排列確定。

2、被告江陰澄星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浦銀租賃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應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在本案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被告江陰澄星公司所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中逾期付款利息是否亦應停止計息的問題,《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中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

上述規(guī)定亦屬于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適用上述規(guī)定,認定被告江陰澄星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中逾期付款利息亦應停止計息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本案中,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無法再對原告浦銀租賃公司的債權進行個別清償,依原告申請,本院對原告所享有的案涉?zhèn)鶛嘤枰源_認,由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申報債權。

【基本案情】

原告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漢邦(江陰)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江陰澄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23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幣77,690,776.68元;

2.確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應向原告支付未到期租金79,888,749.32元;

3.確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產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以第五期租金本金應付未付金額37,746,402.02元為基數,自2023年7月2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以第六期應收租金應付未付金額39,944,374.66元為基數,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暫計算至2023年11月18日合計為2,824,005.37元);

4.確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應向原告支付逾期未補足保證金所產生的違約金3,128,969.05元;

5.確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5,958,749.86元;

6.確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租賃物留購價款1.00元;

7.確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應賠償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800,000元及財產保全擔保費90,145.62元;

8.確認原告有權對案涉租賃設備在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款項價值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9.判令被告江陰澄星公司就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0.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23年4月26日,原告作為出租人,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作為承租人,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以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一中的設備為租賃物,通過售后回租的方式進行融資租賃,融資總額為3億元,租賃期限為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1日,每期租金按照《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列明的金額按期支付。

租賃期屆滿后,承租人(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在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租金以及其他應付款項且不存在其他違約情形的情況下,可通過支付租賃物留購價款,購回租賃物。

另,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合同違約情形、違約救濟等約定如下:第20.2(6)條約定:“承租人違約的構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構成承租人對出租人(即原告)的違約:承租人未按本合同之約定,逾期支付(或未支付、拒絕支付)應付租金、租賃安排費、保證金(押金)、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未按通知補足保證金(押金)或未能按期償付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費用,經出租人催告(包括但不限于書面、郵件、電話及口頭通知等形式)在3日內仍不支付的”。第21.1條約定:“違約金:相當于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p>

第21.3條約定:“若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糾正、消除違約情形,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就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項自應當支付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逐日計算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承租人還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的,則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就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項,和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應付款項,自違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逐日計算直至違約行為得以救濟或本合同提前終止或解除且全部付清之日止。

出租人并有權同時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救濟方式:(1)提前終止本合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付的所有違約金、逾期利息、損害賠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項、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應付款項、留購價等,承租人所付款項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項時,按照前述順序予以清償;或(3)通過司法途徑強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承擔出租人因承租人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費用(包括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及因清收而發(fā)生的評估費、拍賣費等其他一切費用等)。”

第21.6條約定:“若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毋需取得承租人同意,即有權立即將保證金按承租人應付違約金、逾期利息、損害賠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項、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應付款項、留購價等的順序進行抵扣。保證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十),告知承租人保證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時補足已抵扣保證金,如承租人遲延補足保證金,則出租人有權就未補足金額按日萬分之五收取違約金,直至全部保證金補足之日止。”

附件二《租賃附表》約定:

1.租賃安排費(含稅):“經協(xié)商,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租賃安排費4,350,000.00元,租賃安排費的支付方式為:租賃安排費全額與出租人應付的租賃物購買價款直接沖抵,不再做實際支付?!?.保證金(押金):“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押金)30,000,000元,支付方式為:保證金全額與出租人應支付的租賃物購買價款沖抵,承租人不再做實際支付,沖抵完成即為保證金移交出租人占有”。3.留購價款(含稅):“壹元整。”

同日,原告與被告江陰澄星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即被告江陰澄星公司)愿意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即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對出租人(即原告)所負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租人對此予以同意。

2023年4月29日,原告依約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指定的賬戶支付了抵扣租賃安排費及保證金(押金)后的租賃設備款265,650,000元。但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未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約定支付租金,自第四期起,陸續(xù)出現逾期支付租金的情況。在此期間,被告漢邦石化公司雖支付了部分款項,原告亦用保證金抵扣了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的部分欠付款項,但其第五期租金本金(約定支付日為2023年7月21日)、第六期租金本金和利息(約定支付日為2023年10月21日)均未按期支付。

2023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要求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在2023年5月15日前補足保證金29,944,374.66元;2023年7月22日、10月22日,原告又分別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要求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補足全部保證金30,000,000.00元。

202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發(fā)出《欠租(費)催收通知書》,要求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同時,原告也向被告江陰澄星公司發(fā)出《履行擔保責任催收函》,要求被告江陰澄星公司履行保證責任。但截至目前,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或補足保證金,被告江陰澄星公司作為保證人也未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均已構成違約。

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辯稱,

1.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原告僅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沒有租賃物買賣的環(huán)節(jié),不符合融資租賃的特征。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名義上將自有設備出賣給原告,但案涉租賃物所有權并未發(fā)生轉移,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以出賣人之名從原告處獲得借款,按照合同約定歸還本息,其真實意思表示為借款,并非售后回租。并且,租賃物清單中部分租賃物沒有型號,并非特定化的財產,因此,案涉融資租賃交易只有融資,沒有融物,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原告在本案中構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而非融資租賃。

2.在借款合同關系下,原告僅能根據其實際向漢邦石化公司支付的價款265,650,000元作為本金,進而計算各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付的租賃安排費、保證金沖抵后應付給承租人的余額265,650,000元,該行為符合借款合同中“砍頭息”的特征,故應當以漢邦石化公司實際獲得的金額為本金計息基數。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間借貸新規(guī),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違約金、逾期補足保證金違約金及律師費、擔保費等款項相加,計算標準不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超過部分不應被支持。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46條規(guī)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已于2023年2月3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因此原告主張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款項自2023年2月3日起應停止收取。

4.即使原告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之間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首先,原告主張的第六期逾期付款利息的基數應當以第六期租金本金為基數,而不應當包括租期內的利息。其次,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為日萬分之五,該標準過高,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且,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第21.6條的約定,如果原告采取提前終止合同,則不再適用承租人補足保證金。因此,原告主張的未補足保證金產生的違約金不應被支持。原告還主張以租金總額5%收取違約金,該違約金損失過分高于原告的實際損失,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故不應支持該項訴請。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和財產保全擔保費,因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關于律師費和財產保全擔保費的明確約定,故被告漢邦石化公司不應承擔該筆費用。

5.本案法律關系發(fā)生在2023年之前,故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且該條中也未規(guī)定租賃物的出租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并且,經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管理人清算發(fā)現:就本案相同的租賃物,存在重復抵押和融資租賃。2023年12月,江蘇a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抵押合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登記。

2023年5月,無錫b有限公司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登記。2023年2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xx銀行江蘇省分行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書。2023年11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江陰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動產抵押合同》并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證書。2023年4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g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簽訂《抵押合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的登記信息。2023年6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河北c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登記。經查詢以上登記信息,本案部分租賃物與案外人存在權利沖突,存在重復抵押登記和融資租賃登記的情況,故不應判令原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被告江陰澄星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融資租賃合同》。2.《租金支付表》。3.《保證合同》。4.被告江陰澄星公司董事會決議。5.付款申請書。6.收款人為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的《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業(yè)務憑證/回單》一份。7.《所有權轉移證書》(致出租人)。8.租賃物接收書。9.收款人為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業(yè)務憑證/回單》6份。10.第四期租金:《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與郵寄憑證。11.第五期租金:《欠租(費)催收通知書》《履行擔保責任催收函》《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與郵寄憑證。12.第六期租金:《欠租(費)催收通知書》《履行擔保責任催收函》《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與郵寄憑證。13.法律服務委托協(xié)議。14.律師費發(fā)票與收款回單。15.中國d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全擔保費發(fā)票、付款憑證。16.《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租賃服務書》。17.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出具的《回執(zhí)》。18.原告就本案租賃物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的四份登記證明。

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5-13、17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證據3、4系原告與被告江陰澄星公司簽署,故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無法核實真實性。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對證據14、1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該筆費用與本案相關。由于證據16系原告單方出具,故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未對證據18發(fā)表質證意見。

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1.2023年12月,江蘇a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的登記信息。2.2023年5月,無錫b有限公司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的登記信息。3.2023年2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xx銀行江蘇省分行簽訂的《抵押合同》及動產抵押登記書。4.2023年11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江陰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動產抵押合同》及動產抵押登記證書。5.2023年4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g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簽訂的《抵押合同》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的登記信息。6.2023年6月,被告漢邦石化公司與河北c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的登記信息。7.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機器設備評估明細表》摘頁,證明案涉部分租賃物與案外人的抵押權、租賃物所有權存在權利沖突。原告未對上述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

被告江陰澄星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均予以認可,對其關聯性和能否作為證據采信,本院于下文詳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的各方簽約、付款的事實由其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均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實:

一、協(xié)議內容

原告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約定,承租人(被告漢邦石化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出租人(原告)有權要求承租人就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項自應當支付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約定,若承租人違約,出租人無需取得承租人同意,即有權立即將保證金按承租人應付違約金、逾期利息、損害賠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項、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應付款項、留購價等的順序進行抵扣。

保證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告知承租人保證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時補足已抵扣保證金,如承租人遲延補足保證金,則出租人有權就未補足金額按日萬分之五收取違約金,直至全部保證金補足之日止。但出租人采取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約定的救濟措施提前終止本合同,則不再適用承租人補足保證金?!度谫Y租賃合同》實際租金支付表載明,起租日為2023年4月29日,租金支付期數共8期,合計319,174,997.28元。

2023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簽訂《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租賃服務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出具綜合租賃服務方案,就不同出租方案進行介紹,并就個方案的具體模式、優(yōu)勢、租賃物的選定、涉及的財務、稅務及資金安排進行分析說明,并提供服務咨詢,約定收取租賃安排費435萬元。

2023年4月中旬,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出具《回執(zhí)》,確認已收悉前述租賃安排方案。

原告與被告江陰澄星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約定當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出租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出租人均有權先要求本合同項下任一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要求其他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亦無須先行處置承租人自身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等擔保物。保證范圍除了《融資租賃合同》項下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利息、違約金、租賃安排費及律師費等其他費用。被告江陰澄星公司出具了同意為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二、履約情況

2023年4月29日,原告依約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支付租賃設備款265,650,000元(其中已扣除保證金30,000,000元、租賃安排費4,350,00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第一至第四期租金。

自2023年4月21日起,被告漢邦石化公司逾期支付部分第四期租金,原告用保證金29,944,374.66元用以抵扣,并同日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要求補足被抵扣的保證金。5月15日,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支付100萬元以補足部分保證金。

2023年7月20日,被告漢邦石化公司支付第五期部分租金1,142,347.3元,之后再未支付租金。

2023年7月21日,原告以保證金1,055,626.34元沖抵第五期租金利息后,保證金余額為零。原告分別于2023年7月22日、2023年10月22日向被告漢邦石化公司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要求補足保證金30,000,000元。

截至2023年11月18日,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尚欠第五期、第六期到期未付租金77,690,776.68元,第七期、第八期未到期租金79,888,749.32元,并欠付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為基數,自各期到期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利息2,824,005.37元,以及因未補足保證金產生的違約金3,128,969.05元(以應付未付保證金29,944,374.66元為基數自2023年4月21日起計算至2023年5月15日、以應付未付保證金28,944,374.66元為基數自2023年5月15日計算至2023年7月21日、以應付未付保證金30,000,000元為基數自2023年7月21日計算至2023年11月18日,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

三、租賃物及登記情況

《融資租賃合同》附件《售后回租資產清單》列明租賃物為位于被告漢邦石化公司廠內的干燥機、冷卻器等設備69件,標有規(guī)格型號、數量和編碼。

2023年4月27日,原告就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在中國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了租賃物所有權登記。

四、被告漢邦石化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1)蘇0281破申4號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對漢邦石化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并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1)蘇0281破申8號決定書,指定江蘇謀盛律師事務所為漢邦石化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本案《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屬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二、原告主張各項租金、利息和違約金是否依約合法;三、原告是否有權就租賃物拍賣、變賣并優(yōu)先受償。

依照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漢邦(江陰)石化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債權:未付租金人民幣157,579,526元,租賃物留購價款人民幣1元,逾期利息人民幣5,815,100.27元,違約金人民幣19,087,718.91元,律師費損失人民幣80萬元;

二、原告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與被告漢邦(江陰)石化有限公司協(xié)議,就《融資租賃合同》合同項下租賃物折價,或者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超過上述確認債權部分歸被告漢邦(江陰)石化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漢邦(江陰)石化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

三、被告江陰澄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漢邦(江陰)石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陰澄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清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漢邦(江陰)石化有限公司申報債權或要求轉付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得清償部分;

四、駁回原告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第3篇】融資租賃中承租人交增值稅

在公司的實際運營中,很多大型的設備是不會一次性購買的,很多公司會選擇融資租賃的辦法,那么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要不要繳納增值稅呢?如果要繳納,那么要怎么處理呢?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要不要繳納增值稅?

不要交增值稅,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只要擁有使用權,并沒有其所有權的,所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能在融資公司進行抵扣,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開具也是營業(yè)稅。后續(xù)還要用實際利率法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攤銷到財務費用,每期付租金減少長期應付款,每期還要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融資租賃固資產增值稅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進項稅,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進項稅申報。承租方把首期款支付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墊款的方式支付給設備商,設備商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給承租方。承租方取得設備所有權,把設備以售后回租方式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該銷售行為免增值稅、營業(yè)稅、所得稅),后者再租賃給承租方使用。

嚴格意義上來說,設備商是要把發(fā)票開具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給公司開具融資租賃發(fā)票(除上海等試點城市以外,仍是營業(yè)稅發(fā)票)。

承租人的租賃收入如何處理?

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并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但是如果該項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yè)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這時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總額小于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含30%)。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融資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額的確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選擇,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賃付款額,也可以采用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

這時所講的 “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是指租賃開始日在出租者賬上所反映的該項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以上就是有關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相關的知識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識點,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來源于會計網,責編:小敏

【第4篇】融資租賃一般為滿足承租人經營上

變化摘要:

1.取消承租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分類,要求對所有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2.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yè)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yè)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避免出現境內外報表會計準則適用差異。

其他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為其留出充足準備時間,總結借鑒境外上市企業(yè)執(zhí)行新租賃準則的經驗,確保準則實施質量。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新租賃準則發(fā)布實施答記者問

2023年12月14日 來源:會計司

修訂完善租賃準則的背景?

答:2006年2月,財政部發(fā)布《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以下簡稱“原租賃準則”),對企業(yè)發(fā)生的租賃業(yè)務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進行了規(guī)范,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fā)展和租賃交易的日趨復雜,承租人會計處理相關問題逐步顯現。原租賃準則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應當根據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對于融資租賃,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租入資產和相關負債;對于經營租賃,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不確認其取得的資產使用權和租金支付義務。由此導致承租人財務報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賃交易取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為實務中構建交易以符合特定類型租賃提供了動機和機會,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為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23年1月修訂發(fā)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以下簡稱“國際租賃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其核心變化是取消了承租人關于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

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規(guī)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同時保持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xù)全面趨同,我們借鑒國際租賃準則,并結合我國實際,修訂形成了新租賃準則。

租賃準則的修訂完善過程?

答:在國際租賃準則修訂過程中,我們及時成立了項目組,跟進研究國際租賃準則修訂進程和變化,并結合我國實務積極反饋意見和建議。國際租賃準則發(fā)布后,我們即啟動了我國租賃準則修訂項目,先后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研究我國新形勢下修訂租賃會計準則的需要和預計修訂的主要內容,并組織翻譯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

二是在充分聽取國內部分承租人、出租人、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學術界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起草了修訂初稿,并就修訂初稿采取多種方式內部征求意見和開展研討;

三是在匯總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于2023年1月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四是通過與準則咨詢專家、相關企業(yè)和專業(yè)機構深入探討、與有關監(jiān)管部門座談溝通、實地調研等方式認真分析研究收到的反饋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財政部審核批準程序后,形成終稿,于2023年12月7日正式發(fā)布。

租賃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新租賃準則在租賃定義和識別、承租人會計處理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出租人會計處理基本延續(xù)現有規(guī)定。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了租賃的定義,增加了租賃識別、分拆、合并等內容。

新租賃準則將租賃定義為“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并進一步說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同時,新租賃準則還對包含租賃和非租賃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種情形下應將多份合同合并為一項租賃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作了規(guī)定。

(二)取消承租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分類,要求對所有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不再將租賃區(qū)分為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而是采用統(tǒng)一的會計處理模型,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賃均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承租人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而是采用與現經營租賃相似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

(三)改進承租人后續(xù)計量,增加選擇權重估和租賃變更情形下的會計處理。

原租賃準則未對租賃期開始日后選擇權重估或合同變更等情形下的會計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范,導致實務中多有爭議且會計處理不統(tǒng)一。新租賃準則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xù)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企業(yè)應視其變更情況將其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或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四)豐富出租人披露內容,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關于出租人發(fā)生的經營租賃,原租賃準則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類租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新租賃準則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關租賃收入及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等信息。此外,出租人還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修訂租賃準則的意義?

答:此次對租賃會計準則的修訂完善有以下現實意義:

一是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滿足報表使用者需求。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會計處理不再區(qū)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而是統(tǒng)一采用使用權資產模型,有利于全面反映企業(yè)因租賃交易取得的權利和相關義務,提升了報表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時,新租賃準則對承租人后續(xù)計量的改進和完善,以及承租人、出租人的新披露要求都為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了更為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二是有利于真實反映企業(yè)資產負債情況,防范化解風險。新租賃準則下,原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取得的資產及支付義務需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經營租賃進行表外融資的機會,可以更為全面真實反映企業(yè)資產債務情況。

三是有利于聯動企業(yè)業(yè)務管理與會計管理,推動企業(yè)加強風險管理,提高發(fā)展質量。新租賃準則下,做好租賃的識別、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計量,需要業(yè)務部門提供大量信息并加強合同管理。同時,新準則引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承租人自身信用風險特征,結合原表外債務的顯性化,將促使企業(yè)重新梳理評估現有業(yè)務和債務結構,加強風險管理,提升發(fā)展質量。

新租賃準則的實施范圍和時間是如何安排的?

答:國際租賃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為兼顧我國市場環(huán)境和企業(yè)實際情況,在實施范圍和實施時間上采取分步到位的辦法。具體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yè)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yè)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避免出現境內外報表會計準則適用差異。

(二)其他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為其留出充足準備時間,總結借鑒境外上市企業(yè)執(zhí)行新租賃準則的經驗,確保準則實施質量。同時,考慮到企業(y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實際需要,允許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其境外財務報表的企業(yè)提前實施,但不應早于其同時執(zhí)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發(fā)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2023年7月5日印發(fā)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日期。

此外,鑒于租賃準則新舊變動較大,為幫助相關企業(yè)順利過渡至新租賃準則,新準則提供兩種方法:一是允許企業(yè)采用追溯調整;二是根據首次執(zhí)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zhí)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不調整可比期間信息。同時,在第二種方法下提供了多項簡化處理安排。

財政部門應如何做好新租賃準則的實施指導工作?

答:

一是要加強宣傳培訓。財政部門要采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做好新租賃準則宣傳培訓,幫助和指導實施企業(yè)和會計師事務所掌握新準則的基本內容及主要變化,及時做好新準則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是要加強實施指導。財政部將盡快發(fā)布新租賃準則應用指南,為企業(yè)實施新租賃準則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財政部門要密切跟蹤新準則實施情況,做好監(jiān)督指導,了解收集新準則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并及時反饋。

三是要加強監(jiān)管協(xié)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有關監(jiān)管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確保新租賃準則與有關監(jiān)管政策的協(xié)調一致,努力形成監(jiān)管合力。

關于修訂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

財會〔2018〕3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yè):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規(guī)范租賃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f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yè)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yè),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編制其境外財務報表的企業(yè),可以提前執(zhí)行本準則,但不應早于其同時執(zhí)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發(fā)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2023年7月5日印發(fā)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日期。

三、執(zhí)行本準則的企業(yè),不再執(zhí)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fā)的《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發(fā)的《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財政部

2023年12月7日

附件: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doc

附件: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詳細會計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xié)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采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并

第一節(jié) 租賃的識別

第四條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yè)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fā)生變化,企業(yè)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 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yè)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第六條 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的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一)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二)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企業(yè)難以確定供應方是否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的,應當視為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qū)分,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第七條 在評估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yè)應當在約定的客戶可使用資產的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內的使用:

(一)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節(jié) 租賃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條 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yè)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已識別資產的權利構成合同中的一項單獨租賃:

(一)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

(二)該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

第十一條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租賃部分單獨價格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價格之和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出租人應當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guī)定分攤合同對價。

第十二條 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于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yè)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總體商業(yè)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則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yè)目的。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資產使用權合起來構成一項單獨租賃。

第三章 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jié)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十四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應用本準則第三章第三節(jié)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條 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

承租人有續(xù)租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續(xù)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xù)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承租人有終止租賃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發(fā)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xù)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三)承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四)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tài)預計將發(fā)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fā)生的,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對本條第(四)項所述成本進行確認和計量。

租賃激勵,是指出租人為達成租賃向承租人提供的優(yōu)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與租賃有關的款項、出租人為承租人償付或承擔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fā)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yè)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fā)生的成本。

第十七條 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huán)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條 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與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相關的款項,包括:

(一)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根據承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預計應支付的款項。

實質固定付款額,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變量但實質上無法避免的付款額。

可變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為取得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賃期開始日后的事實或情況發(fā)生變化(而非時間推移)而變動的款項。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包括與消費者價格指數掛鉤的款項、與基準利率掛鉤的款項和為反映市場租金費率變化而變動的款項等。

第十九條 擔保余值,是指與出租人無關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保證在租賃結束時租賃資產的價值至少為某指定的金額。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出租人無法保證能夠實現或僅由與出租人有關的一方予以擔保的部分。

第二節(jié) 后續(xù)計量

第二十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xù)計量。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guī)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確定使用權資產是否發(fā)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并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等其他準則規(guī)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guī)定。

該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九條規(guī)定所采用的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四條 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guī)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發(fā)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并按變動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一)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續(xù)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fā)生變化,或者前述選擇權的實際行使情況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租賃期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二)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購買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評估結果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在計算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六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根據擔保余值預計的應付金額發(fā)生變動,或者因用于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指數或比率變動而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發(fā)生變動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現率不變;但是,租賃付款額的變動源自浮動利率變動的,使用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因實質固定付款額變動重新計量租賃負債時,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調減至零,但租賃負債仍需進一步調減的,承租人應當將剩余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租賃發(fā)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將該租賃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租賃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包括增加或終止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延長或縮短合同規(guī)定的租賃期等。

第二十九條 租賃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在租賃變更生效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攤變更后合同的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重新確定租賃期,并按照變更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在計算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變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租賃變更生效日,是指雙方就租賃變更達成一致的日期。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其他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負債重新計量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節(jié) 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條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

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于短期租賃。

第三十一條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判定僅與資產的絕對價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guī)模、性質或其他情況影響。低價值資產租賃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

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于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二條 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三十三條 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擇。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擇。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發(fā)生租賃變更或者因租賃變更之外的原因導致租賃期發(fā)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jié) 出租人的租賃分類

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合同簽署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在租賃開始日后,出租人無需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除非發(fā)生租賃變更。租賃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余值等會計估計變更或發(fā)生承租人違約等情況變化的,出租人不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三十六條 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與預計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足夠低,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三)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跡象的,也可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若承租人撤銷租賃,撤銷租賃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二)資產余值的公允價值波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歸屬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遠低于市場水平的租金繼續(xù)租賃至下一期間。

第三十七條 轉租出租人應當基于原租賃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原租賃的標的資產,對轉租賃進行分類。

但是,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轉租出租人應當將該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第二節(jié)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對融資租賃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并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

出租人對應收融資租賃款進行初始計量時,應當以租賃投資凈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

租賃投資凈額為未擔保余值和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按照租賃內含利率折現的現值之和。

租賃收款額,是指出租人因讓渡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而應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項,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承租人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由承租人、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以及有經濟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獨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

在轉租的情況下,若轉租的租賃內含利率無法確定,轉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賃的折現率(根據與轉租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進行調整)計量轉租投資凈額。

第三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并確認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收入。該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所采用的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四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guī)定,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的終止確認和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出租人將應收融資租賃款或其所在的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一條 出租人取得的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 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開始日,該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為取得融資租賃發(fā)生的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發(fā)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將該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第四十四條 融資租賃的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出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形對變更后的租賃進行處理:

(一)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租賃變更生效日開始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并以租賃變更生效日前的租賃投資凈額作為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節(jié)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四十六條 出租人發(fā)生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租金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分攤,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 對于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于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根據該資產適用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采用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確定經營租賃資產是否發(fā)生減值,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出租人取得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九條 經營租賃發(fā)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生效日起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與變更前租賃有關的預收或應收租賃收款額應當視為新租賃的收款額。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guī)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

第五十一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根據其他適用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本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則企業(yè)應當將銷售對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將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承租人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按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

在進行上述調整時,企業(yè)應當基于以下兩者中更易于確定的項目: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租賃合同中付款額的現值與按租賃市價計算的付款額現值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xù)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章 列報

第一節(jié) 承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其中,租賃負債通常分別非流動負債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

在利潤表中,承租人應當分別列示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與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在財務費用項目列示。

在現金流量表中,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付款額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付款額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使用權資產的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期末余額以及累計折舊額和減值金額;

(二)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費用和低價值資產租賃費用;

(四)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

(五)轉租使用權資產取得的收入;

(六)與租賃相關的總現金流出;

(七)售后租回交易產生的相關損益;

(八)其他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當披露的有關租賃負債的信息。

承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未來潛在現金流出;

(三)租賃導致的限制或承諾;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條第(七)項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節(jié) 出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經營租賃資產。

第五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銷售損益、租賃投資凈額的融資收益以及與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xù)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三)未折現租賃收款額與租賃投資凈額的調節(jié)表。

第五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經營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租賃收入,并單獨披露與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將經營租賃固定資產與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資產分開,并按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的類別提供《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xù)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第五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對其在租賃資產中保留的權利進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章 銜接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業(yè)在首次執(zhí)行日可以選擇不重新評估其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選擇不重新評估的,企業(yè)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并一致應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選擇下列方法之一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并一致應用于其作為承租人的所有租賃:

(一)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guī)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二)根據首次執(zhí)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zhí)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不調整可比期間信息。采用該方法時,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銜接處理:

1.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融資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按照融資租入資產和應付融資租賃款的原賬面價值,分別計量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2.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經營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根據剩余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zhí)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計量租賃負債,并根據每項租賃選擇按照下列兩者之一計量使用權資產:

(1)假設自租賃期開始日即采用本準則的賬面價值(采用首次執(zhí)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2)與租賃負債相等的金額,并根據預付租金進行必要調整。

3. 在首次執(zhí)行日,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對使用權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六十二條 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經營租賃中,租賃資產屬于低價值資產且根據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承租人無需對該經營租賃按照銜接規(guī)定進行調整,應當自首次執(zhí)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進行銜接會計處理時,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的經營租賃,可根據每項租賃采用下列一項或多項簡化處理:

1. 將于首次執(zhí)行日后12個月內完成的租賃,可作為短期租賃處理。

2. 計量租賃負債時,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賃可采用同一折現率;使用權資產的計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費用。

3. 存在續(xù)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承租人可根據首次執(zhí)行日前選擇權的實際行使及其他最新情況確定租賃期,無需對首次執(zhí)行日前各期間是否合理確定行使續(xù)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估計。

4. 作為使用權資產減值測試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評估包含租賃的合同在首次執(zhí)行日前是否為虧損合同,并根據首次執(zhí)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虧損準備金額調整使用權資產。

5. 首次執(zhí)行本準則當年年初之前發(fā)生租賃變更的,承租人無需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租賃變更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租賃變更的最終安排,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四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簡化處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圍內對采用每項簡化處理方法的估計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條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劃分為經營租賃且在首次執(zhí)行日后仍存續(xù)的轉租賃,轉租出租人在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基于原租賃和轉租賃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條款進行重新評估,并按照本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分類。按照本準則重分類為融資租賃的,應當將其作為一項新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無需對其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按照銜接規(guī)定進行調整,而應當自首次執(zhí)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業(yè)在首次執(zhí)行日不重新評估資產轉讓是否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作為銷售進行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zhí)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資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繼續(xù)在租賃期內攤銷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

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zhí)行日存在的其他經營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首次執(zhí)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調整使用權資產。

第六十七條 承租人選擇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的,還應當在首次執(zhí)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執(zhí)行日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權平均值;

(二)首次執(zhí)行日前一年度報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經營租賃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zhí)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與計入首次執(zhí)行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的差額。

來源:財政部

【第5篇】融資租賃承租人風險

融資租賃的風險來源于許多不確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關聯的,在業(yè)務活動中充分了解各種風險的特點,才能全面、科學地對風險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對策。融資租賃的風險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產品市場風險。在市場環(huán)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于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占有率和占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fā)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tài)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金融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于整個業(yè)務活動之中。對于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貿易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于商品貿易在近代發(fā)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采取了防范和補救措施,但由于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yè)性質,加上企業(yè)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技術風險。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業(yè)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于癱瘓狀態(tài)。其他還包括經濟環(huán)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第6篇】融資租賃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引言

融資租賃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承租人負有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租金的義務。

但是實務中,承租人一旦違約,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此時出租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勢必會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救濟。出租人如何依據相關法律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訴訟請求,則是出租人最需要考慮的問題。

本文作者依據最新《民法典》及其擔保制度解釋的規(guī)定及自身代理案件的實務經驗,對出租人如何制定訴訟請求進行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探討

一、融資租賃出租人對承租人違約進行權利救濟的請求權基礎

出租人進行權利救濟的法律依據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承租人負有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租金的義務。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提起訴訟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即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基于本條法律規(guī)定,在承租人出現違約后,出租人有以下兩種救濟方式:

第一,主張剩余租金加速到期,即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兩部分)。

第二,主張解除合同,收回融資租賃項下租賃物。

出租人進行權利救濟的前置條件

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與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承租人最重要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違反其應支付租金的義務,如拒付、少付以及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即具有進行權利救濟的條件。

但由于融資租賃交易具有長周期性、利益重大、交易復雜等特點,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相比普通合同的解除具有更加嚴格的條件。

也正因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對各方利益影響重大,出租人在進行權利救濟之前,必須要對承租人進行催告。

出租人通過催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間支付逾期未付租金,便是進行權利救濟的前置條件。

出租人請求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進行權利救濟需要履行催告程序,即通過書面等方式催告作為違約一方的承租方在某個合理期限內支付逾期租金。

關于出租人的催告,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對于催告的形式,法律無直接規(guī)定,書面、口頭或其他通知方式均可,當然雙方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于催告的形式進行約定;

二,對于出租人是否履行催告,出租人需要在訴訟程序中承擔相應催告的舉證義務;

三,出租人在催告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需要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給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該合理期限的長短無特別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另外,如出租人未經催告直接直接訴爭法院進行救濟的,實務中大多法院會以法院郵寄的起訴狀副本等文件作為出租人履行催告的程序。

出租人進行催告是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特點,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進行催告,是出租人解除合同進行權利救濟的必經前置程序。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權利救濟的路徑

筆者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現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且出租人已經履行完畢催告程序后,便可通過訴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兩種救濟路徑。

筆者認為,因以上兩種救濟途徑所依據的請求權系屬不同性質,具有競合性,出租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只能擇一選擇行使,而不可同時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觀點,也是二種救濟途徑只能擇一選擇適用】

出租人請求租金加速到期救濟路徑的訴求請求列明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剩余全部租金xx元(包括未付租金xx元,暫計至202xx年x月x日的遲延罰金/違約金xx元等);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罰金/違約金xx元(以未付租金xx元為基數,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萬分之x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請求貴院依法確認《xxxx融資租賃合同》(后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清單)項下所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原告所有/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告就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確定的租賃物(詳見租賃物清單)的拍賣、變賣款折抵上述1-2項款項,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清償;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上是一些基礎的訴訟請求,但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大多數時候還會涉及第三人的保證以及特定財產的抵押、質押。

針對第三人的保證,可以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其他被告xx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針對特定財產的抵押,可以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告就xxxx財產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對于①②出租人主張遲延罰金/違約金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九條),即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對于第③中的兩項訴訟請求,出租人可以依據案件實際情況和承租人履行債務的能力進行選擇。如承租人具備一定履行債務的能力,則可在該項訴求中主張確認出租物的所有權,一旦將來承租人真的不能履行債務,出租人認可對處置租賃物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除此之外,出租人也可不主張確認對租賃物所有權的情況下,直接在訴訟請求中一并申請對相關租賃物進行處置。

關于處置租賃物,在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救濟路徑的訴求請求列明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租賃物(后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清單);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

【損失賠償范圍為未付租金xx元,至202xx年x月x日的遲延罰金/違約金xx元以及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萬分之x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遲延罰金/違約金,與收回租賃物剩余價值的差額(租賃物價值由原被告雙方協(xié)議折價確定,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確定)】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對于第③中收回租賃物并主張損失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一條,即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對于第③中租賃物價值的確定,在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也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

(三)根據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另外,對于出租人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五條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該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實踐對出租人權利救濟的裁判規(guī)則

筆者檢索了一份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于融資租賃糾紛的判決,通過法院判決主文呈現出法院處理相關問題的意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21日作出的(2020)滬民終3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

一、確認原被告簽訂的編號為xxxxxxxx-1號的《融資租賃合同》于2023年10月5日解除;

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編號為xxxxxxxx-1號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

三、確認原告對被告享有如下債權:未付租金人民幣xx元、滯納金人民幣xx元、律師費人民幣xx元;

四、原告應就上述第二項所述的租賃物與被告協(xié)議折價,或者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原告上述第三項債務,超過上述付款義務的部分歸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清償;

五、原告可以與第三方協(xié)議,以第三方編號為開國用(20xx)第xx號的土地使用權、編號xxxx房產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數額500,000,000元范圍內對被告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以及自201x年x月x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滯納金(以xx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與第四項實際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優(yōu)先受償,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歸第三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清償;

六、第三方應對被告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與第四項實際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方履行上述清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申報債權或要求轉付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得清償部分等。

以上案例可以提供比較好的指引,但很遺憾的是,筆者未搜到《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出臺后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但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確定了功能主義擔保制度模式,并將融資租賃納入到了擔保制度體系之中。

基于《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對融資租賃相關規(guī)則立法的完善,筆者可以合理推斷將來會更多出現對租賃物以擔保財產處置的方式進行裁判。

結語

承租人違約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進行權利救濟。出租人的救濟途徑可以是主張租金加速到期,亦或是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是不管出租人如何選擇進行權利救濟,都需要通過催告給予承租人一定付款時間。

另外隨著《民法典》及其擔保制度解釋的出臺,意味著融資租賃納入擔保制度體系有了立法的保障。作為從事融資租賃實務工作的專業(yè)人士,應當關注這一變化,在為出租人制定救濟方案時,應將租賃物作為擔保物處置納入到整體訴訟策略方案之中,以更好發(fā)揮新制度的價值。

本文作者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分享、交流、學習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對法律的解讀,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應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作為決策依據,因此造成的后果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7篇】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在融資租賃領域,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大多為長期,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合理履行風險,而為了降低交易風險,出租人往往會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擔保來確保在承租人無法履行其義務時,承擔承租人的還款義務,為雙方合同的正常履行增加一重保障。那么,作為保證人,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后,保證人向承租人的追償范圍又是如何確定的呢?筆者以案釋法,對上述問題進行詳細解讀。

【案例提要】

案例一:北京某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劉某張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22)魯0782民初2400號。

原告作為出租人,被告劉某作為承租人,被告甲公司公司作為掛靠公司,共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zcom202022512,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方式為售后回租,型號為bj3319dmpkf-ab的重型自卸貨車2臺(車架號分別為:×××5507、×××5434),車輛總價款為812000元,首付款122000元,后期車款690000元。承租人指示出租人扣除首付款后將后期車款直接支付至第三方成都勁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租人支付經銷商后視為履行完畢支付租賃物轉讓款的義務,租賃本金為690000元,租賃年利率9.4%,租賃期限24個月,租金支付方式月付,具體的租賃金額以及租金支付方式、時間等以租金支付表為準。

同日,被告張某向原告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自然人擔保),承諾對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罰息、違約金、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名義價款、賠償金及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所有費用等其他費用,擔保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自愿承諾對承租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至原告起訴時,未超保證期限,理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依法可向被告劉某追償。甲公司未向原告提供公司同意為承租人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故原告僅依據《融資租賃合同》中條款要求被告甲公司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判決被告張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被告張某履行保證責任后,依法可向被告劉某追償。

案例二:無錫甲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張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21)蘇0205民初5635號

2023年6月27日匯x公司作為出租方(買受人)、張某作為承租方、甲公司作為供應商三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向供應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同意從出租方租賃設備并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方如發(fā)現租賃物所安裝的gps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時,應當在發(fā)現后1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出租方。

2023年6月27日保證人張某某、李某、曹某向匯x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鑒于張某己與甲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承租方向本人申請為其提供償還租金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本人接受其申請,愿意為承租方向甲公司提供以下保證擔保:本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即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應償還的租金總額、手續(xù)費、使用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收回租賃物時產生的基礎費用和其他費用以及和賃物拍賣、評估等費用)和其他所有承租方應付費用(如遇主合同項下約定利率調整,還應包括因該變化而相應調整的款項);本保證的有效期限為主合同項下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屬滿之日后五年;本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等。

法院判決:保證人張某某、李某、曹某向匯x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系真實意思表示,故有權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就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追償。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筆者認為,在融資租賃合同的實務當中,因融資租賃業(yè)務增加擔保的目的從根本上來說是為了保障對未來收益的可期待性,而非到期后取回對租賃物的占有權。而在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之下,保證人成為融資租賃風險控制的常用手段,目的在于將長期的合同履行期所帶來的風險,部分地轉移到保證人身上。該途徑不僅強化了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能夠拓寬出租人實現債權的途徑。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保證的范圍包括剩余全部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币簿褪钦f保證人保證的范圍通常包括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而保證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償的范圍即包括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清償的債務以及保證人為承擔保證責任而支出的費用。當然,根據我國《民法典》第700條的規(guī)定,若是因為保證人的過錯而支出的費用不屬于該范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fā)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8篇】融資租賃兩個承租人

原告:樊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停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邵某

被告:伊某

案件回放:

2023年1月10日,原告樊某與被告xx公司簽訂《xx停車銷售合同》、《xx停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樊某花40萬元購買被告xx公司3·33個車位設備并出租給xx公司使用;xx公司承諾以分期回購的方式按月代付購買人貸款本息8017元,直到本息全部還清。2023年12月28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樊某出具《欠條》,載明:欠款人xx公司實際控制人邵某于2023年1月10日與購買人樊某簽訂了《xx停車銷售合同》及《xx停車租賃合同》,自2023年1月1月起,欠款人仍未支付租金,并欠購買人即樊某人民幣30萬元,承諾于2023年3月15日前付清。該欠條上欠款人為xx公司,保證人為邵某。

法院判決:

被告xx公司(廊坊)科技有限公司、邵某、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樊東鵬租金、設備款 3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點評:

原告與被告xx停車公司、邵某簽訂的《xx停車銷售合同》、《xx停車租賃合同》、《欠條》及被告邵某和被告伊某出具《承諾書》,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被告欠付原告租金、設備款為 30萬元,其應及時給付。被告邵某和伊某作為xx停車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經營人,對于xx停車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逾期未能付款,應給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作者:阿依古再力

【第9篇】融資租賃承租人弊端

借用用融資租賃這一形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對財政投資形成有效補充。通過以財政補貼政策為依托,以融資租賃為媒介,以財政資金為杠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引導民間資本流向符合宏觀產業(yè)政策發(fā)展規(guī)劃的產業(yè),在總量上刺激民間投資,在結構上平衡投資方向,既減輕了財政負擔,又保證了政策的可持續(xù)性。

從制度上優(yōu)化了財政補貼民間投資的路徑

具體安排可以為:符合產業(yè)政策的行業(yè)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引進設備時,由租賃公司獲得政府租金補貼,承租企業(yè)所付租金為原租金扣除政府補貼后的剩余部分。

這一補貼形式,直接針對實物投資環(huán)節(jié),避免了貨幣直補形成的資金挪用等風險,也無需政府介入實物采購,使得推行更大規(guī)模的政策資金對民間投資的補貼具有了現實可能性。政策補貼的落實無疑能降低民間投資的成本,從而激發(fā)民間投資。

融資租賃是一種具有較長融資期限的融資方式

通常貸款期限比一般資產的經濟壽命短得多,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則接近租賃物的經濟壽命。在經濟危機、需求不振的形勢下,企業(yè)難以形成經濟短期反轉的樂觀預期,不愿意資金鏈斷裂的風險,背負沉重的短期債務追求長期增長進行投資。但企業(yè)也不會因為經濟危機否定經濟的長期發(fā)展,融資租賃在融資期限上的優(yōu)勢對企業(yè)投資起到了鼓勵作用。

融資租賃可以加快設備更新速度

由于租賃期一般短于法定折舊期,使得采用此種融資方式的企業(yè)可以加速折舊。正如優(yōu)勢二中所分析的,經濟危機給企業(yè)的壓力主要集中在短期。加速折舊可以讓投資項目在運行初期獲得較大的稅收優(yōu)惠,削減了財務壓力,弱化了經濟危機短期不景氣預期對投資的影響,化解了民間投資的一部分顧慮。

增加貨幣政策路徑選擇,彌補單一銀行信貸的不足

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尚不成熟、完整,貨幣政策只能通過單一銀行信貸途徑向實體經濟傳導,而事實說明這樣的傳導機制存在中小企業(yè)難以獲得信貸資金的弊端。而恰恰是中小企業(yè)對內需能否得到提振,民間投資能否跟進,經濟能否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據測算,我國目前50%以上的gdp、60%以上的工業(yè)生產總值、70%左右的工業(yè)新增產值和75%的就業(yè)崗位均來自中小企業(yè)。而信貸增長的過程中,中小企業(yè)貸款增量卻急劇萎縮。

這充分說明現有以大銀行為主的信貸體系難以滿足中小企業(yè)的融資需求。而主要原因在于,與資金需求龐大,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大型企業(yè)相比,中小企業(yè)制度建設落后,信息不對稱程度高,信息獲取、貸款管理的成本相對較高,致使銀行不愿意為中小企業(yè)服務。

對此,融資租賃將可以提供一條有效的途徑。首先,融資租賃是一個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綜合交易融資過程,這一特殊性保證了融資方在獲得資金的使用上受到硬性約束,資金挪用風險基本解除,降低了銀行在貸款審查及監(jiān)管方面的成本。其次,融資租賃以承租設備本身作為擔保物,一般不再需要額外的擔保或抵押,減少了締約的不確定性。

同時,由于融資、融物過程的一致性,擔保物購入價值為其當前市場價值,對于擔保物價值認定可以免去資產評估這一環(huán)節(jié),節(jié)約相關費用。即使仍需評估,也有市場價值為參照,降低甚至避免了評估這一環(huán)節(jié)可能產生的風險。鑒于以上兩點優(yōu)勢,相信融資租賃這一路徑可以大大提高金融機構服務中小企業(yè)的熱情,為提振內需,鼓勵民間投資跟進,促使經濟健康發(fā)展提供有效的助力。

盤活存量資產,加速去庫存化,改善企業(yè)經營狀況

改革開放以來,對外貿易一直是拉動我國經濟的強力引擎,且外貿依存度呈現不斷增加的態(tài)勢。這樣的經濟結構決定了在國際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我國經濟所面對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盡快解決外需急速下降所形成的產能過剩,使整個經濟體盡快恢復運轉。

而去庫存化在這一過程中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只有先完成去庫存化,緊繃的資金鏈得到放松,企業(yè)才能重新開工,并根據市場需求重新釋放產能,經營狀況得到改善,從而整個經濟體得以重新運轉。

融資租賃促銷上的功能可以為加速去庫存化作出積極的貢獻。融資租賃的形式很多,租期結束時租賃物件所有權處置方式也靈活多樣性。比分期付款這樣的促銷手段更有競爭力。

因為,分期付款只為用戶提供了融資便利,而融資租賃,在給承租人(用戶)提供融資便利的同時,還使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選擇上的便利。融資租賃通常還具有強大的服務功能,一般情況下通過專業(yè)性很強的租賃公司推銷的租賃物多為具有高度專門技術、需專業(yè)維修管理、通用性較強且技術更新快的設備,出租人不僅通過促銷為承租人提供融資上的便利,而且還要提供全方位的服務。這些特征使融資租賃的方式成為一種有力的促銷方式。

對外促銷本國產品方面

其一,利用租賃出口享受出口國的優(yōu)惠政策且不違反wto 規(guī)則。比如機械設備的出口,如果采用傳統(tǒng)的政府補貼方式來擴大出口,雖能達到促銷的目的,卻違反了wto 規(guī)則中的相關條款,容易遭到進口國和他國的起訴。但是,將類似低息貸款和補貼的優(yōu)惠政策通過租賃公司落實到機械設備的出口租賃當中,則可以有效地規(guī)避上述矛盾,從而降低租賃成本,增強租賃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其銷售。

其二,利用租賃出口,可以不像出口信貸要接受各種國際慣例特別是世界經合組織(oecd)的出口信貸協(xié)定的約束,因而對出口國企業(yè)而言擁有更大的自主權,更有利于產品的競爭。

借用融資租賃這一形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對財政投資形成有效補充。通過以財政補貼政策為依托,以融資租賃為媒介,以財政資金為杠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引導民間資本流向符合宏觀產業(yè)政策發(fā)展規(guī)劃的產業(yè),在總量上刺激民間投資,在結構上平衡投資方向,既減輕了財政負擔,又保證了政策的可持續(xù)性。

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條件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擁有相應的專業(yè)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yè)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yè)經驗。

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材料

企業(yè)設立申請書;

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合同、章程(外資企業(yè)只報送章程);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場地使用協(xié)議書(原件)和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10篇】融資租賃對承租人的好處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賃物件所有權按實際情況由誰所有。

打個比方,你需要一臺空調。有家商店正出售空調,但你發(fā)現你沒有那么多錢去買那臺空調。這時你看到我很有錢,于是你跟我簽融資租賃合同,讓我買下來那臺空調,然后再租給你。你只需要分期給我租金,就能一直使用那臺空調了。當我們的租賃期滿之后,事先有約定好的話,一般你只要按這個用過的空調的殘值給錢,就能得到這臺空調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那這臺空調就歸我。這個例子里面,商店是出賣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

融資租賃方式能否實現,承租人的動機起很大的作用。換句話說,作為出租人來講,首先要了解租賃方式能給承租人帶來哪些好處?

因為囊中羞澀又急需設備,所以租賃業(yè)就此誕生了,解決融資渠道曾經是承租人使用租賃方式的首要動機,這種方法能給承租人企業(yè)的現金管理帶來很多好處。在經營中,因為設備存在余值,承租人實際支付的費用肯定比全額購買要來的實惠。因為還租日期固定,承租人的資金計劃也隨之更加周周全。而且租賃方式不僅僅只是用于解決承租人的資金渠道,承租人設備技術陳舊的風險也能隨之得到減少。除此之外,這種方法還能改進承租人企業(yè)的利潤,提高資產回報率,改善財務報表表現,避免出現擱淺資產的情況。最重要的是它不會占用銀行融資租賃額度。能讓設備資產效益實現最大化。

雖然本質上融資租賃是以融通資金為最終目標的,但它同時解決了企業(yè)資金不足的問題。只需少量資金企業(yè)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這對急需設備卻囊中羞澀的企業(yè)來說無疑是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減少了不小的經濟壓力。

“以租代銷”的形式,融資租賃還為生產企業(yè)提供了金融服務。這樣的話一方面可避免生產企業(yè)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huán)節(jié)不暢通這樣的慘案發(fā)生,還對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很大幫助;另一方面還可擴大產品銷路,讓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得到提升。

事實上租賃業(yè)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因此對這些租賃項目租賃公司具有選擇權,能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yè)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yè)也能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作為一種投資手段,融資租賃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yè)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yè)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融資租賃還能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jiān)督,控制資產流向。隨著業(yè)務的不斷發(fā)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yǎng)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

【第11篇】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

小企業(yè)會計準則下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

承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處理:

1.租賃期開始日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2.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手續(xù)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等

3.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的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攤

未確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期初余額)x實際利率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正常計提折舊

一般企業(yè)會計準則下的賬務處理:

融資租賃的承租方會計分錄

1、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

借:使用權資產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金額

2、支付利息費用以及租賃費用:

借:財務費用--利息費用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金額

貸:銀行存款

3.使用權資產的折舊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5.計提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

6.租賃期滿后行使購買權:

借:固定資產

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貸:使用權資產

【第12篇】融資租賃共同承租人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咨詢法律問題】

承租人有下列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3.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4.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決定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46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12篇)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相關承租人信息

  • 融資租賃一般為滿足承租人經營上(12篇)
  • 融資租賃一般為滿足承租人經營上(12篇)83人關注

    變化摘要:1.取消承租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分類,要求對所有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2.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yè)以及在境外上市 ...[更多]

  • 融資租賃承租人有哪些權利(12篇)
  • 融資租賃承租人有哪些權利(12篇)23人關注

    引言融資租賃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承租人負有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租金的義務。但是實務中,承租人一旦違約,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此時出租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勢必會向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