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融資租賃標的物是什么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融資租賃標的物是什么,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融資租賃標的物是什么
最近一段時間,有一些“磚家”、自媒體、從業(yè)者瘋狂為汽車融資租賃回租“自物抵押”的行為洗白。上周已經寫了一篇文章說明汽車融資租賃“自物抵押”是非法行為了,但是還有很多人繼續(xù)留言抬杠,今天就再次從不同的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自物抵押”是非法行為。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編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這也就是法律界都知道的名詞:物權法定。物權法定,指的是物權的種類和物權的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得由當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協(xié)商創(chuàng)設或者確定。
根據《民法典》的法律規(guī)定,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物權種類也應該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而不能是基于當事人自由意志而協(xié)商創(chuàng)設或者確定。
其次,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的《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第二章經營規(guī)則中,第七條至第二十條多次提到“租賃物”的相關條款,而《暫行辦法》通篇未提到“抵押物”,可見在法律層面可以清晰的明確,融資租賃業(yè)務中標的物是“租賃物”,而不存在“抵押物”。既然融資租賃業(yè)務中根本不存在“抵押物”,那汽車融資租賃售后回租業(yè)務中的所謂“自物抵押”就是非法行為。
再次,2023年9月6日,公安部發(fā)布的《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四節(jié)抵押登記中,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也就是說,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只規(guī)定給予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情況進行抵押登記,并沒有規(guī)定允許給租賃物進行抵押登記。這也是最近兩年很多地方車管所都禁止為融資租賃公司辦理抵押登記的原因,車管所禁止為融資租賃公司辦理抵押登記屬于合法行為。如果部分車管所為融資租賃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未來不排除懂法的客戶起訴車管所,申請撤銷非法抵押登記的行為。
另外,按照一般法律法規(guī)原則,租賃物的出租人擁有租賃物所有權,也就意味著法律不允許同時出租人再擁有抵押權,因為按照“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出租人不能同時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和抵押權。
還在為“自物抵押”行為洗白的“磚家”們,請先搞清楚“租賃物”和“抵押物”的區(qū)別吧!如果把“租賃物”和“抵押物”混為一談,那么根本沒資格討論“自物抵押”是否合法的問題!
【第2篇】融資租賃公司標的物
不可拆卸物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淺談
案件梗概
遠東公司與永樂電力公司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和《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遠東公司向永樂電力公司購買租賃物件,并回租給永樂電力公司使用,永樂電力公司向遠東公司承租、使用該租賃物(詳見附表《租賃物清單》)并向遠東公司支付租金;租賃物件協(xié)議價值35,000,000元;租賃期間共6個月;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永樂電力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遠東公司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遠東公司有權加速到期,要求永樂電力公司及擔保人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賃(包括遠東公司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稅等稅費)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償付相應的違約金;后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永樂電力公司因未按期支付租金,多次溝通未果后,遠東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永樂電力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購價款、違約金。
法院裁判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爭議焦點主要為涉案糾紛是否系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但本案經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最終判決永樂電力公司向遠東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留購價款違約金。
案件分析
在實務過程中,尤其是涉及水電站設施設備、房地產等不動產租賃物時,因標的物的特殊性,是否存在所有權轉移成為認定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關鍵性因素。下面我們就此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融資租賃合同中,僅有雙方對租賃物進行核對并且簽署《租賃物交接單》,能否直接認定租賃物所有權進行了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通過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是否真的存在售后回租型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主要的判斷依據在于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存在真正的轉移,關于所有權是否轉移《物權法》中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物權法》中不動產采用登記轉移、動產是交付主義。同時也規(guī)定了所有權轉移的幾種方式,即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因融資租賃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所以在業(yè)務過程中,不僅要有資金的融通,更要有客觀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才可以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二、對于水電站中的設施設備如何來辦理所有權的轉移手續(xù)。
水電站中的設施設備在裝機之前屬于動產,在裝機之后相應的設施設備并入不動產之中,雖然我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此類租賃物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但根據《融資租賃國際公約》第四條“1.本公約的條款不得純粹由于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嵌入土地內而終止適用。2.任何關于該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嵌入土地內的問題以及如果該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嵌入土地內時其對出租人以及對享有該土地的物權的人之間的權利的影響,應由該土地所在國的法律確定?!备鶕鲜鲆?guī)定,如水電站這類設施中,其發(fā)電機組雖然并入到了不動產之上,除非是拆毀水壩否則不可能拆除發(fā)電機組,在這種情況下發(fā)電機組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適用融資租賃的規(guī)則沒有法律障礙。
另外,因水電站相關設施設備關系國計民生乃至國防安全,故在以此為融資租賃標的物時,承租人應在合同簽訂前應征求其主管機構對售后回租業(yè)務的批準文件并向出租人提供相應租賃物的購買合同、合格證、發(fā)票、付款憑證等,同時辦理交接手續(xù),進而保障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合法性。
案件來源:(2018)滬01民終11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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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筆者近期關注到在特定的工程項目中,往往需要特定的設備來配合完成,但是施工方可能因為資金問題無法立即購買該特種設備,而采取融資租賃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與第三方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第三方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將從融資租賃合同本身、建設施工以及公平性角度出發(fā),就合同訂立中的相關注意事項進行簡要闡述,以便讀者在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時引起必要注意。
一、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
(1)主體是否真實存在:合同主體是否真實存在是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簽訂合同前,當事人可以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天眼查、企查查等方式確認當事人主體是否真實;
(2)出租人資質:融資租賃出租人需要具備融資租賃資質,如果沒有相關資質,則會對合同履行產生一定風險。因此,承租人在簽約前應仔細審核出租人經營范圍是否包含“融資租賃業(yè)務”;
(3)行政許可事項:融資租賃合同中有些特定租賃物的經營使用,需要具有行政許可,若承租人不具備特殊許可或者未取得該行政許可,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對于需要使用特種設備的情況尤其需要主要是否需要相關行政許可的問題。
(4)履約能力:承租人是否有完全的履約能力關系融資租賃合同的最終履行情況,故出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可以通過裁判文書網、天眼查、企查查等方式確定承租人有無失信情況。
2.租賃物
(1)承租人應當首先要確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與租賃物買賣合同中的租賃物是否一致,保證所承租的租賃物確實為自己所需要的;
(2)雙方應對租賃物的詳細信息加以明確(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保養(yǎng)、維修、毀損、滅失等)。
提醒:經過筆者搜索相關判例,發(fā)現(xiàn)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那么對于不動產是否可以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呢?根據最高法院《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二)以房屋等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但是在最后頒布施行的正式稿中前述規(guī)定被刪除了,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一般民事原則,司法解釋并不禁止不動產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但是不禁止并不意味著沒有法律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的特殊情況,往往所簽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情形。如果法院最終認定所簽合同并非融資租賃,那么出租方將無法享受融資租賃情況下的特定權利,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律師建議: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應以動產為原則,不動產為例外。
3.租賃物的交付和驗收(僅限于動產)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租賃物的驗收標準以及承租人出具的驗收報告要求。
4.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僅限于動產)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分別對“租賃期內”、“租賃期屆滿后”或“租賃合同無效”情況下,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不必要的風險。
5.出租人的租賃物取回權(僅限于動產)
為保證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出租人在合同中應對租賃物取回的前提條件、取回方式方法、時間、地點、承租人的交接義務、費用承擔以及價值折損等進行明確約定。
6.租期、租金和費用支付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對租期(起租日定義、租賃期限)、租金數(shù)額、計算方式和租金組成部分、幣種、匯率、利率進行明確約定。
7.租賃保證金
租賃保證金是指承租人為擔保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項。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雙方當事人應對保證金支付時間、方式、抵扣范圍及順序、利息等進行明確約定。如果租賃物涉及進口,還應增加關稅、增值稅的約定。
8.擔保
為保證承租人積極履行租金支付的義務,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通過特定方式及范圍內進行擔保。主要涉及到:擔保期限、租金、違約金、逾期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9.違約金
為了確保交易安全,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公平的原則下設置對等的違約條款,并且詳細羅列各種可能在履約中出現(xiàn)的違約情況,并對各種違約情況約定違約責任的歸屬及違約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
鑒于融資租賃合同本身具有周期長、租賃物可替代性弱的特鼎,所以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嚴格限制合同單方解除權的行使,可以約定極為特殊的情況下一方有權行使單方解除權,否則任意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接觸合同。
11.爭議解決
簽訂合同時,雙方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處理爭議,選擇以上地點更有利于案件的解決和法院查明相關事實。
江蘇品川律師事務所房建團隊律師提醒:
合同本身不是避免爭議發(fā)生的根本方式,更重要的還在于合同當事人是否能夠始終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以上所羅列的注意事項僅為融資租賃合同簽署過程中相對重要的部分,希望各位讀者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能引起必要的注意,避免今后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