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承攬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嗎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jīng)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jié)合自己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攬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嗎,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承攬合同可以和個人簽訂嗎
可以,在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所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可以是個人,而且其實定作人也不一定要是法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2篇】口頭約定的加工承攬合同是否無效
口頭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以口頭約定的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屬于有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如下:
1、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2、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未經(jīng)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3篇】承攬合同怎么終止
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為其本質(zhì)的合同。
承攬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1. 承攬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權(quán)而終止。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時,另一方有權(quán)解除合同。
2.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協(xié)議而終止。
3. 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根據(jù)承攬合同的性質(zhì),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chǎn)。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合同法》第268條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4篇】什么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依中國法律,承攬合同可分為一般承攬合同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兩類,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復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等合同。
其一般法律特征在于:
(1)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地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2)其合同標的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時尚不存在,而一經(jīng)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
(3)承攬物在加工過程中遭受的意外滅失風險由承攬人獨立承擔。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第5篇】承攬合同附隨注意義務是什么
承攬合同附隨注意義務是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xié)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quán)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quán)。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6篇】承攬合同承攬人要求資質(zhì)嗎
要求資質(zhì),任何承攬項目都需要承攬人具備相應的資質(zhì)。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7篇】承攬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承攬合同的特征: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xiàn)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zhì)形態(tài)。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并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法律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8篇】承攬合同司法解釋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chǎn)任務為履約內(nèi)容的,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guī)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
【第9篇】承攬合同案件的特點和難點有哪一些
特點:
一是反訴案件多。
二是管轄異議多。
三是鑒定多。
四是承攬人勝訴案件多。
難點:
一是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混淆。
二是管轄混亂。
三是抗辯和反訴的界限模糊。
四是鑒定困難。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10篇】承攬合同承攬人要求資質(zhì)嗎?
要求資質(zhì),任何承攬項目都需要承攬人具備相應的資質(zhì)。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11篇】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
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1.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完成一定工作。
2. 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發(fā)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在完成事務處理的過程中,常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關系。
3. 在我國合同法上,承攬合同是有償合同,委托合同是無償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定義】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12篇】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什么義務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定作人應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逗贤ā返诙傥迨艞l規(guī)定“承攬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比绻ㄗ魅瞬宦男袇f(xié)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順延履行期限,超過順延期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充分說明定作人履行協(xié)助義務不是自愿行為,而是法定義務。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guī)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xié)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三、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報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滯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遲交付的保管費和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四、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第13篇】判斷承攬合同的法律標準是什么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四)承攬人在工作期間對定作物承擔一定的風險。
(五)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14篇】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
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經(jīng)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quán)利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
【第15篇】承攬合同中工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中工人受傷的責任承擔,根據(jù)2023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七十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6篇】承攬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一些
承攬合同違約責任有:
1. 標的質(zhì)量的責任,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質(zhì)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zhì)論價。
2. 標的數(shù)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少于合同規(guī)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shù)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
3. 包裝定作物的責任,未按合同規(guī)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