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保險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保險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保險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各自的損失應當包括投保人向繳納保險費的利息損失;保險人的工本費支出、員工工資、管理費用、賠款利息(若已付賠款)等。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2篇】保險合同中止期從哪天開算
保險合同中止是從投保人未繳納保費的那天開始到之后的60天,如果斷繳滿60天那么保險合同中止。
例如投保人于2023年10月1日開始斷繳,那么如果在2023年12月1日之前投保人仍然未繳納保費那么保險合同中止,中止日期為2023年12月1日。
【第3篇】汽車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約束力的協(xié)議。汽車保險合同作為財產合同的一種,能夠保障車主的相關利益。主要的形式有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等五種形式。
1、投保單,是投保人申請保險的一種書面形式;
2、暫保單,是保險人出立正式保單以前簽發(fā)的臨時保險合同,用以證明保險人同意承保;
3、保險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
4、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fā)給被保險人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一種憑證,凡憑證沒有記載
【第4篇】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xié)商。協(xié)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jù)《保險法》及相關法規(guī)、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在爭議發(fā)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xié)議。協(xié)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fā)生爭議時,通過協(xié)商難以達成協(xié)議,根據(jù)申請,可由國家規(guī)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xié)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3、訴訟。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5篇】保險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qū)別是什么
保險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 含義不同:保險合同終止是說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約定事情發(fā)生了,因此合同確定權利義務后,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不同:保險合同終止后,合同權利義務消滅,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保險合同解除是提前終止合同,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
3. 履行程度不同:保險合同終止一般是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履行完畢后,保險合同終止了。保險合同解除并沒有按照原合同履行,期限也沒有屆滿。
【第6篇】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險合同效力變更包括合同無效、合同解除、合同復效、合同終止四種情形。
具體來說:
1. 保險合同無效包括: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2.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fā)生的情況另行達成補充協(xié)議,使合同無效的行為。
3. 保險合同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中止期內,保險人不需負保險責任。復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4. 保險合同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出現(xiàn)時而不復存在。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保險法》第15條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7篇】保險合同欺詐怎么投訴
投保人可以向當?shù)氐谋1O(jiān)會(保險監(jiān)督委員會)、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進行投訴,請求其協(xié)助追回損失以及解決相關的問題。
如果因保險合同欺詐對投保人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損壞,投保人還可以向當?shù)氐姆ㄔ涸V訟,要求該保險公司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并償還投保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8篇】保險合同中的現(xiàn)金價值表在哪里看
長期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險,都會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這類長期險種,保險公司都會給到投保人一份保險合同,會附著有一份現(xiàn)金價值表,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查看現(xiàn)金價值表,比如平安保險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表就一般在合同的前幾頁。
如果保單合同遺失無法查看到現(xiàn)金價值表,投保人可以到營業(yè)網(wǎng)點或者找業(yè)務員協(xié)助重新打印。
【第9篇】什么叫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義: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不事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只確定保險金和保險價值待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以損失發(fā)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jù)確定的保險合同。適用于多數(shù)以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與定值保險合同區(qū)別: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qū)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定保險價值,而后者并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再估算。
【第10篇】保險合同怎么看重點
1、了解保單基本信息。保險合同又稱之為保單,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署的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協(xié)議。當我們拿到保單,應該確保保單的基本信息是對的。投保人,也就是繳納保費的人、被保險人,保單保障的對象,受益人,發(fā)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誰能領走保險金。另外,保單上的保險期限(保障時間是多久)保額(保險金是多少)保費(每年交多少錢)也要知道。
2、保險條款需要重點關注。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里比較重要的內容,保險賠不賠全看保險條款。保險條款里面這些又是最重要的:
3、保險責任。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保險的保障內容和保障范圍,也就是說怎么樣才能理賠,是非常重要的內容。
4、責任免除。責任免除就是保險不賠的部分,我們也要了解清楚。
5、現(xiàn)金價值。長期保險都有現(xiàn)金價值,現(xiàn)金價值就是退保時可以退回多少錢,每一年都是不同的,保險合同內有對應的現(xiàn)金價值表,我們也應該知道它的存在。
6、保險的理賠。保險理賠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買了保險應該知道怎么申請理賠(理賠的流程)、多久可以賠下來、不賠怎么辦?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要掌握的。
【第11篇】保險合同的猶豫期是多久
保險合同的猶豫期,一般是指在投保人簽收保險單后一定時間內(一般為10天),對所購買的保險不滿意,可無條件退保并且拿到相應的退還保費。但一些一年期的保險產品是沒有猶豫期的。
【法律依據(jù)】
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第12篇】平安保險合同能貸款嗎
平安保險合同能否貸款,取決于保單是否具有現(xiàn)金價值。像一年期的重疾險、醫(yī)療險、意外險等產品,都是不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因此不能申請保單貸款。而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終身重疾險等產品,由于繳費期限較長,且保單具有現(xiàn)金價值,因此可以憑借保險合同去貸款。【第13篇】保險合同中止怎么退保
保險合同中止期間不等于退保,保險合同中止期間退保可以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等保險公司審核通過結算保單現(xiàn)金價值并退還之后即退保成功。
同時如果投保人中止繳費滿2年,那么保險公司有權限按退保處理,并結算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中止保險合同未滿兩年投保人隨時可以補交保費復保。
【第14篇】保險代理合同怎么解除
一、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在某項事項發(fā)生時,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消滅。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事項出現(xiàn)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或自動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5篇】稅優(yōu)識別碼在保險合同哪里找
稅優(yōu)識別碼一般直接印制在保險合同右上角,是一串18位的數(shù)字,投保人憑此可以申請個稅減免抵扣,標準為2400元/年,一般商業(yè)保險是沒有的,只有稅優(yōu)險才有。
目前,有銷售稅優(yōu)險的保險公司有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太平保險、新華保險、上海人壽等,消費者可通過單位投保,個人投?;静豢尚?。
【第16篇】患重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保險嗎
企業(yè)能與患有重大疾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并且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jù)】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